【摘要】面对蓬勃发展的税收筹划,税务机关必须正确认识税务筹划的积极意义支持和引导企业税收筹划活动的开展,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本文主要探讨了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必然性,以及税务机关如何应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
【关键词】税收筹划,税收,税务,部门,企业
一、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必然性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是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纳税人税款的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配比的收入。对于纳税人来说无论纳税多么正当合理,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丧失。因此,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从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的关系。纳税人具有纳税理性,在特定的税收环境中会进行自利的、清醒的、主动的选择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投入最少(纳税、纳税成本等)与产出最大(税后效益、股东权益)的均衡。同时,国家税务机关也具有征税理性,通过制度的安排,如实施各项税收法律及政策法规,以影响税收环境,用尽可能少的征税成本来实现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在这种背景下就产生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现象。
所谓税务筹划,也称税收筹划或节税,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前筹划和安排,从种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的、合理的事前选择,进而规划或设计纳税人自身经营、交易及其财务活动,最大限度地减轻或延缓自身税负的一切合法有效的行为总称,其目的是获得节税收益,与偷税漏税行为有本质的区别:从法律角度看,税务筹划的前提是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是在国家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一系列有效的理财活动来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其行为是合法的。而偷税是在违反国家税务法律的前提下,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税务筹划是一种正常行为,具有公开性。偷税是一种非正常行为,要采用种种手段加以掩盖或隐匿,具有欺诈性;税务筹划既然是合法行为,就不会有任何法律责任,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认可。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受国家打击,除按偷税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二、税法与企业税收筹划
1、税法不完善刺激了企业税收违规和抑制了正常税收筹划现象的出现。依法治税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在一个法治程度差的治税环境中,纳税人自然会为争取税收利益而会想歪方,走斜路,企业也就懒得进行税务筹划。相反,在一个税收法治化环境中,纳税人想要获得税收利益除了依法进行税务筹划、事先选择税负轻的经营行为外别无他法。依法治税不只是对纳税人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政府及征税机关的要求。如果政府本身严格维护税法,真正做到依法征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观念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造成纳税违规问题的原因包括:一是我国没有税收基本法,政府在税收管理中的权力与义务缺乏具体的法律界定,尤其是治税权力边界不清,导致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越权减免等现象频频发生;二是多年来我国税法宣传对象主要是纳税人,而忽视了对政府官员的税收法制教育。政府官员习惯于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而对自身有什么权力和义务,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并不十分清楚。法律上的漏洞抑制企业正常的税收筹划行为。
2、税收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一方面,我国税收法律的不完善抑制了企业进行正常的税收筹划行为,另一方面,税收政策本身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1)企业可以利用地区、行业的不同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区域性和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企业提供了很多的投资选择机会,企业在投资决策时必须慎重选择并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2)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差异。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实行区别对待,其税种、税率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外资企业特别是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可以在购并过程中,充分利用相关政策,使购并后的企业保持或合理转变为外资企业,从而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3)国内区域税收政策差异。我国对在经济特区、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也都实行了一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购并企业可以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企业作为购并的目标企业,购并后改变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从而使购并后的纳税主体取得此类税收优惠政策,获得税收收益。(4)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行业享受税收减免。由于税收政策对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投资时可以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例如,外商投资于生产型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投资于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投资于先进技术的企业也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5)计税依据复杂,税收筹划空间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核算方法和税收核算方法的不一致,企业可以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包括:不同资本结构,不同租赁方式,利息偿还方式,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计价方法都能对计税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总的来说,国内税收优惠具有地域明确、灵活性大、时效性强等特点,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操作空间很大。税收优惠过多,使纳税人无论是在投资方向的确定、投资地点的选择、投融资方式的选择、企业性质的确定、企业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方式、成本核算的方法、收入分配方式以及如何进行分配等方面都有可能进行精心筹划,以最小的纳税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特别是我国有些税收优惠条款规定过于原则,边界不明确,纳税人可有意延伸优惠的外延,具有较大的避税操作空间。
3、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现代化程度不高。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就不能有效控制税源,将给纳税人以较大的避税空间。例如,我国对关联企业内部转让定价的控制。为了防止关联企业利用价格、费用转移企业利润,以达到避税的目的,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明确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开放资本市场的条件下,税务部门限于现有的征管手段,很难有效控制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价格。因此很多关联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关联企业内部转让价格来避税,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现在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将反避税的税务调整由事后审计调整为事前预先约定,但是该项工作目前还刚刚起步,主要局限在少数涉外企业的商品交易往来。
三、税务机关如何应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
1、建立良好的企业经营环境,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一个独立的空间。企业开展税务策划有两个必备的体制性条件:企业自身利益独立化和法定范围内企业经营行为自主化。其中,前者是构成企业税务策划行为动机的动力机制;后者则构成企业税务策划行为方式实现的保障。企业减轻税负的方式要达到税务筹划的层次,要求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化,即国家不能随意侵占企业利益,企业亦不可以偷逃抗欠等非法手段来减少国家税收。如果国家与企业间利益混杂,企业税务筹划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企业行为不能自主,企业的税收筹划也没有存在的可能。因此,政府希望借助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实现其各项政策意图,调节经济的目标要想得到实现,不能单纯从放权让利入手,而应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理顺政企关系,彻底扭转政府对企业干预的传统做法,按市场经济要求改组改革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使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能真正建立起来。
2、加大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日常监管力度。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纳税企业和税务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平时广泛地收集和积累与税务相关的尽可能多的企业资料,并加以认真分析和研究,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发现企业不合法的纳税事务,及时地加以制止和纠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规范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提高其为税收征管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严厉控制和打击假借税务筹划之名进行的避税行为,防止税收筹划扭曲变形。企业财务人员,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因直接受雇于企业、服务于企业,为其自身经济利益着想,极易在税收筹划掩护下图谋避税,对此应严加防范,至于越出法律规范的偷逃税行为,政府应态度明朗,严惩不贷。只有如此,才能支持真正的节税筹划行为,引导税收筹划向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3、规范税收法律和政策。税收筹划说到底是纳税人的经营问题。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怎样进行税收筹划,税务机关并不进行干预。但是纳税人所进行的一切税收筹划都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和政策基础之上的。对税务机关而言,则必须确保税收法律与政策规定明确具体,不易产生歧义,也就是说税收法律政策必须规范。因此,必须对现行的税收法律和政策进行必要的规范与调整,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税收筹划偏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给税务部门、税务代理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正确筹划的标准,以积极引导企业和税务代理机构的筹划行为,减少国家税收的非正常损失。同时,在法律上还必须对避税行为进行界定,这不仅是反避税工作的需要,也是发展税收筹划的需要。如果法律不对避税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纳税人就可能将避税说成是税收筹划、增加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难度。一旦法律明确界定避税的合理范围,税收征纳双方的争议也将大大减少,合理的、正当的税收筹划将得到保护,而试图以税收筹划为名行避税之实的做法必将受到抑制。
4、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税务筹划中的作用,使税务筹划市场化。税务机关应就积极推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诸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的作用,使其帮助企业做出合理的、规范的、合法的税务筹划,使企业能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使社会中介机构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实践中依靠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和作用,不断推动我国税务筹划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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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郑劬、沈建军、严红梅:税务机关在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定位研究.集团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