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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官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逻辑与规范路径(2)

时间:2015-04-02 11:5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霍达 点击次数:

  三、街头官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路径 

  第一,从司法审查角度来实现对街头官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街头官僚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要得到相应的规制,无疑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来做出监督安排。但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的监督中,当下最应该重视的是司法监督,要让司法实现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公民作为最能够反映街头官僚是否尽责的群体,对街头官僚行为或决定有异议时,需要利用复议或诉讼手段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并将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因此,降低司法审查的成本、建构多种司法救济渠道、提升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公民的监督效力,进而将街头官僚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严格规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第二,通过设定裁量基准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设定裁量基准意在约束自由裁量权,让自由裁量的过程更加透明、公开与平等,同时增加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可预期程度。“人情”与“关系”等得到有效规避。县级以上机关要梳理法律法规中可以量化的自由裁量权,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自由裁量权基准。基层一线行政机关则依照上级的裁量基准制定出自己的裁量基准。 

  第三,加强道德伦理对街头官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当法律规制制度等外部手段对街头官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渐趋弱势之时,需要重视道德伦理约束。一些学者提倡依靠行政的道德自觉来保证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公共目的性——“只有道德规范才能够既实现对公共管理主体的限制,同时又不减损其灵活性”。外部约束路径是源于对街头官僚行政人格的不信任而采取的一种消极方法,忽视了自由裁量权的主观判断属性即伦理性。街头官僚被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是对其自身行政人格的肯定和信任,通过提高街头官僚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才能既实现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同时又不会减损其主观能动性。 

  参考文献: 

  [1] 韩兆柱,黄钦,韩娜.街头官僚理论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刍议[J].学习论坛,2007,(9). 

  [2] 克里斯托弗·胡德.国家的艺术: 文化、修辞与公共管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3] 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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