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鉴别 论文检测 免费论文 特惠期刊 学术答疑 发表流程

台湾废除死刑进程及其启示(2)

时间:2014-08-15 16:3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罗钢 点击次数:

  三、台湾废除死刑进程的启示
 
  任何废除死刑的进步,不能离开民众的参与和民意的支持。在支持死刑民意高企的现阶段,如何合理引导民意,获取其对废除死刑的支持,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实践命题。也就是说,废除死刑应该是一种根植于社会民众,以更有意义的冤案救援为助推器的社会行动,通过个案昭示的方式,不断影响与引导民意,最终实现死刑废止的目标。所以,以推动民意为己任的台湾废除死刑进程就有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一)重视资源整合,形成合力。台湾废除死刑联盟集合了社会各界包括不同专业人士在内,使得废除死刑的讨论超越了纯粹刑法甚至是纯粹法律层面,进入到社会层面。而死刑正是一个社会问题,而非单纯法律问题,只有通过宗教、情感、生命与爱的讨论,开启公共空间才能使得尊重生命和废除死刑的认识融通在普罗大众的感性与理性之中,才能使民意得以淬炼和提升,进而支持废除死刑。大陆废除死刑的言说基本集中在少数学者和特定的学术圈中,并没有集中跨学科的充分讨论,还是作为一个学术问题存在,这阻碍了社会在更大范围内废除死刑的共识形成。须知,废除死刑跟其他社会活动一样,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及组织资源,民间团体所具备的专业能力、政治人脉以及调动与协调组织能力,都是台湾废除死刑进程能够兴起并持续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当各个民间团体整合形成协力联盟时,可以调动和运作的社会资源将更为广泛,并具备了深耕民意的可能性,为废除死刑奠定了长期的物质基础。反观大陆,更多的是少数个“先觉型”学者的学术建议,理念不出象牙塔,即便是一些公共知识分子,利用其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屡屡在死刑案件上奔走呼号,但是实际效果有限。废除死刑需要整个社会的改变,需要社会力量的切入,必须得有类似“废除死刑推动联盟”那样的社会组织才有推动、前行的可能。
 
  (二)注重民众启蒙,以个案引导民意。要言之,民意是目前废除死刑最大的障碍,这已是社会共识。民意有着一副普洛透斯的脸,深受社会安全度高低的影响,当面临犯罪猖獗、危险增加的风险社会时,民众对犯罪的不宽容以及支持死刑威吓的看法就不难理解。所以,摆在每个废除死刑人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待民意?是像德国等欧洲国家那样——先逾越后引导,还是等待民智开启,民意形成共识之时才废除死刑?或者采取机巧的折中主义路线?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在制定废除死刑路线图时,在期待政府官员政治勇气的同时,将重点布置在民众路线的策略上,经由对冤错个案的救援,以冤狱昭示死刑之反人权及非理性,形成全社会认真思考死刑的氛围,进而使整个社会深入了解死刑制度的缺失,从而打开了废除死刑的新局面。这值得我们借鉴,一方面,大陆能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死刑讨论,也是关于死刑冤假错案的,比如杜培武案(2000)、佘祥林案(2005)、赵作海案(2010)。但最终的结论性意见并不是废除死刑,而是对司法人员渎职的愤慨、以及对证据制度和司法公平的质疑,形成的共识也没有反映在死刑命运的讨论上,更多的是死刑案件如何更为审慎和更为公正的裁决。另一方面,过去,鉴于对民意的抵制,也有少数学者建议摒弃民意考量,直接从上自下立法废除死刑。可是,台湾的经验告诉我们,民意已成为社会立法的先决条件,直接走上层路线,是可以暂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从长期看,若没有民意的共识,所有上层路线取得的成果也会消弭殆尽,例如,前述的王清峰,在拒绝签署死刑执行令后受到多方质疑,也为民意不容,甚至其违法不执行刑罚行为还涉嫌触犯刑律,最后被迫辞职;其他几位“法务部长”也都抱有废除死刑的坚定理想,甚至在上任前就开出废除死刑的时间表,但都一一夭折。所以,我们要向台湾学习如何从个案中积攒反思死刑的理性力量,获取民意支持,展开废除死刑的社会运动。
 
  (三)在注重死刑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同时,提升对被害人权益的关注和保护。从台湾救援死刑个案的经验可知,忽视对被害人保护是反对废除死刑最为有力的批评。的确,以被告人可悯遭遇诉说死刑残酷是一张情感牌,在面临可能更为悲剧的被害人的处遇时,往往带来负面刺激效果:被害人的权益,又谁人关心?因此,一味强调被告人处遇的做法欠妥,很难解开被害人一方的心结,无法承载司法宽容。也正是基于此认知,1999年台湾通过《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成立了补偿审议委员会和补偿覆审委员会,掌理补偿决定及其他有关业务。〔11〕(P45)并计划逐步扩大对被害人的保护范围,将受刑人在监狱工作的收入,提取部分作为被害人的基金。如此,作为最为反对废除死刑的被害人一方的物质补偿得以保障,求诸死刑的情绪得以缓解。在此期间,台湾在废除死刑过程中也做了大量工作,真切关注被害人的权益问题,提出主张:“我们反对单纯地以剥夺加害人的生命作为对被害人家属补偿的应报思维,推动替代死刑的同时,国家亦应加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保护与照顾。被害人及其家属真正需要的是一套基于社会安全体系的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令其身心之照护有所依凭,生存的基础勿因犯罪之结果而遭到摧毁。现行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实务运作偏重于消极且为一次性的金钱补偿,显然有所不足,我们期待配合替代死刑的推动而能重新建构之。”这一战略思维的转变推动了被害人权益保护法案的制定及完善,并以社会义工的形式为被害一方提供精神慰藉和物质帮助,降低了反对废除死刑的分贝。对大陆而言,这一经验弥足珍贵,我们过去亦不重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还不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也缺位乏力,导致死刑案件中的被害人一方情绪难以安抚,甚至上访纠闹,施加压力,没有给法院留下非死刑判决的空间。这是值得我们深思且反省的地方。
 
  基于人的尊严而力决废除死刑是司法宽容,而司法宽容又立足于民意宽容,没有现实的民意宽容就没有真正的司法宽容。这也是民主主义在刑事司法上的体现。故而,如何使得民意对死刑有更为现代和文明的理解,进而实现民意推进死刑改革最终到达废除死刑的司法目标,就成为最棘手的问题。台湾的经验是,努力发挥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以及民间团体的三方力量,尤以民间团体为支点,以自下而上的路线为动力轴,带动社会废除死刑运动的勃兴与发展。大陆同样面临着废除死刑的挑战,虽然废除死刑符合人道主义潮流和国际法治趋势,但废除死刑目标的达成,往往受到民众、相关利益团体和政府等各方行动者的影响。与台湾相比,大陆最为缺乏的是民间有组织、有策略及长期性的介入。没有一个目标明晰、行动有力,策略得当的社会力量支援,即便是百年废除死刑的观点都恐难以实现。
 
  参考文献:
 
  〔1〕戴世瑛.徘徊于十字路口——台湾地区关于废除死刑的推动与障碍〔J〕.刑法论丛,2010(4)
 
  〔2〕许玉秀.刑法〔M〕.台北:新学林,2012.
 
  〔3〕王秀梅,曾赛刚.我国台湾地区死刑控制及其对大陆死刑改革的启示〔J〕.法学杂志,2012(2).
 
  〔4〕刘为勇,谢玉美.中国台湾地区死刑程序控制述论——兼谈台湾地区死刑相关问题〔C〕.赣台法学论坛文集,2011.
 
  〔5〕何建峰.台湾近来多发恶性案件,催生死刑执行民意基础〔EB/OL〕.http://www.taiwan.cn/xwzx/bwkx/201304/
 
  t20130419_4102177.htm.2013-11-10.
 
  〔6〕林欣怡.台湾真的会废除死刑吗?〔J〕.台湾人权学刊,2011(1).
 
  〔7〕钱建荣.先全面停止執行才能真正減少使用死刑〔EB/OL〕.http://chudaili.com/browse.phpu=IKsi7GxGW8ouIAxfn7c0yx8oo
 
  bqR4O4zAggC1puy&b=6.2013-11-12.
 
  〔8〕喻贵英.欧洲死刑废除的启示〔J〕.法学评论,2006(3).
 
  〔9〕〔德〕柯彼特.60年没有死刑的德国〔J〕.司法改革杂志,2010(75).
 
  〔10〕瞿海源.被动仰赖“民意”先改变,无法推动社会改革〔EB/OL〕.http://www.taedp.org.tw/story/2567.2013-11-10.
 
  〔11〕杨文革.台湾地区的死刑变易解析〔J〕.海峡法学,2011(2).

相关内容

联系方式

随机阅读

热门排行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5380085870
微信号咨询:
lunwenbuluo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