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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设施的善治逻辑与制度回应(3)

时间:2015-12-08 10:1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罗诚,秦鹏 点击次数: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广泛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水利,鼓励措施主要有加大财政补助、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2012年水利部出台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民间资本主体在财政支持、优惠政策、权益保障、服务支持等四方面,即民间资本主体包括农民及其他民间资本主体与国有、集体投资主体享有同等待遇,包括奖励、补助、财政贴息等财政支持政策;工程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产权、收取水费、占用补偿等权益保障;水行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公开、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服务支持。实现筹资渠道多元化,设计公共资本导入下私人资本、产业资本、社会资本的多元资本导入激励机制,还必须善于利用和充分发挥政府的多种政策手段。

  以税收政策为例,引导民间资本进行农村水利的建设,要在新一轮税制改革过程中做好有利于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的税制安排,根据农村水利设施的具体属性实施差异化的税收政策,矫正对农村水电站地下发电工程征收房产税的不合理规定,建立健全对国家农田水利示范园区、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组织、农村水利设施观光旅游服务业、实行清洁生产的农村水利企业、农村水利科学技术创新等的税收优惠、税收扶持和税收刺激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农村水利工程水费的税收征管程序,从而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此外,农村水利设施的治理中引入民间资本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要建立对民间资本的识别和筛选机制,规范引入民间资本的途径和方法;其二,建立针对农村水利设施治理监管的长效机制,保证水利事业的永续发展;其三,注意预防寻租和腐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使得水利建设过程公开透明。

  (三)明晰农村水利设施的产权规范

  农村水利设施建成以后,产权的界定和规范成为治理的核心问题。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在政府财政覆盖有限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逐渐退出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主体地位,导致农村水利设施治理过程中所有者缺位、责任不清晰、经营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愈发凸显。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实际上就是明晰农村水利设施产权规范的过程,包括所有权的明晰和经营方式、运营机制的改革两个方面。应该以“明晰所有权,让渡使用权,搞活经营权”为原则,积极推进农村水利设施的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我国大多农村水利设施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即中央、地方、农民都是所有者。实践证明,农村公共物品的完全公有化与强制性不能很好地解决供给问题,产权的绝对私有化也并不能终止“搭便车”行为,产权所有者与受益者的非一致性必将导致激励约束机制的无效性。所以,产权制度的规范和改革,首先应该让农村水利设施的所有权逐步回归到真正的受益者手中,更多地由用水农户利益群体的所享有。其次,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生产效益,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根据农村水利设施的不同性质和用途,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和运营机制。如表所示,第一,对于经营性的水利工程,例如灌溉站、镇村供水工程等,可以采取拍卖的形式,由管理者取得其所有权。但是鉴于农村水利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必须确保其性质用途不应改变管理形式而改变,有必要对拍卖的标的物的用途以及经营者义务适当的做出规定与限制。第二,对于公益性的水利工程,例如排涝站、桥、涵等,应根据公共财政制度,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现收支两条线。或者采取承包的形式,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竞争参与公益性水利工程管护,但要对承包主体、承包期限、承包形式进行适当限制。第三,对于兼有双重属性的水利工程,例如堤坝、河道工程等,既承担防洪排涝、生活供水等公益性职能,同时具有发电、工业供水、综合管理的经营性职能,可以采取租赁的形式,由管理者从所有者手中购买使用权,从而把经营管理责任落实到位。综上所述,以上三种形式均蕴含着市场机制和利益驱动机制。此外,政府要积极培育和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鼓励和规范农村水利设施的产权交易,提高农村水利设施资产运营管理的效益和水平。

  (四)完善农村水利设施的监管制度

  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关键在于对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2014年2月央视曝光山东省高青县斥资千万建水利设施3年来1次没用,形同虚设的工程不仅能够通过验收且被评为优秀,一个明显而且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科学的监管方法和明确的监管标准。要想实现农村水利设施的善治,还必须在监管体制上下功夫,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水价形成机制、质量标准体系、承包经营协议、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第一,严格农村水利项目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符合规划的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要对其拟建项目资金来源、工程主要技术指标、工程建后运行管护措施,以及申请政府农田水利资金奖励和补助金额等申请内容进行审查。要对不同类型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的申报程序、组建条件、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等,提出明确的政策法规要求。努力形成开放、公平、有效的竞争格局。

  第二,建立合理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要按照国家有关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针对用途不同的生活用水和灌溉用水,分类、合理确定不同的成水价格、计价方式、调价方法。在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各种经济杠杆的激励和抑制作用,促进节约用水。

  第三,规范农村水利设施质量标准体系。由于社会力量对接渠道复杂,在对新农村投资建设上质量存在较大差异,应该在实行积极政策促进参与的同时加大对建设质量的监管[23]。各级政府部门可出台严格与国家水平的《农村水利设施质量标准》,并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对农村水利设施的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建设标准、供水质量、收费标准、设施安全、财务状况、承包条件、经营范围、违约行为与责任等农村水利设施管护的基本问题,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和民间组织参与到监督检查过程中来,加强社会监督。

  第四,严格规范农村水利设施的承包经营协议。鉴于农村水利设施存在较大的外部性,市场科技与社会农村水利设施的善治逻辑与制度回应主体和用水农户的不理性行为,政府在农村水利进行治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尽快制定与农村经济社会相适应的政策法规环境,而且要严格规范承包经营协议。要由法律专家和受益群体共同制定建设承包协议,充分调动受益群体的积极性,体现公众参与与民主决策的理念精神。协议中的具体内容要由政府部门、专门机构和社会公众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确保农村水利设施的良性运行与持续利用。

  第五,完善农村水利设施治理的财务和人事制度。对公益性工程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对于经营性的工程,则按照市场经济法则进行管理。确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后,合理分配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工资能高能低、干部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

  (五)建立农村水利设施的水信互联系统———水联网

  实现农村水利设施的善治,农业水资源的安全保障和高效利用是重中之重。鉴于农业水资源的流动性、关联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管理者需要在更多的观测数据和情势变化的基础上进行有别于以往的策略调整和适应性管理。利用现代水利信息技术,及时掌握水资源的状态,也就成为了农村水利设施良好治理的重要支撑技术问题。发展水联网,建立智能、实时、动态、集成的水信互联系统,是当今水利信息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发达国家正在兴起并即将蓬勃发展的革命性方向,将是确保水资源安全可靠的有力工具与提升水资源利用效能的必然途径。

  作为物联网在水管理上的一个实践,建立农村水利设施治理的水联网,就是要通过成立架构于物联网的远程运营管理中心或集中供水的工程运营管理中心,将农村水利设施和供水工程即时的水量、水质、水压、设备运行数据和工况视频图像等管理信息,通过现代化的通讯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交换,实现智能化识别、监测控制、模型运算等,最后再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和处理,借助这种精细化管理体系,提高农村水利设施的治理效益。例如,北京安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应用的Leakview管网漏损监测系统,这种新的供水管理的商业服务模式,将对管网的监测建立在云计算服务基础上,管理人员只需通过计算机即可将流量、压力和噪声等实时在线的前端传感器,从而了解管网的漏损情况,实现“实时感知”,保障“水信互联”。以往的常规检查和应急处理需耗时几天几个月,借助水联网的在线检测技术,可以实时了解水情并应对处理。由于农村水利设施中水联网的建设且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技术和性能也不成熟,根据国内现有实践经验,建议由政府部门或者市场化的第三方水联网进行运营和管理,并且优先、重点扶持以下三类农村水利设施和工程:一是供水规模相对较大的水利设施,二是承担了农村居民饮用水保障功能的水利设施,三是为当地第二三产业供水的水利设施,从而进一步将水联网普及到其他农村水利设施的治理中。

  (六)建立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

  农村饮用水最重要的是安全问题,农村人畜饮水的安全关系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是实现农村水利设施善治的必要条件。

  第一,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要使农村人畜饮用水达到国家现行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首要条件就是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首先要充分考虑水源的布局,既要准确测量水量与水质,又要合理评估当前效益与未来影响。其次要结合当地实际,注重因地制宜。针对地面水源,采用渠道、涧槽、小型水库等,针对地下水源,修建机井、地龙、大口井等。最后是强化项目建设的验收条件。饮用水工程完工后,应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缺乏验收手续的项目,务必限期停顿整改。

  第二,严格农村人畜饮用水管理机制。一是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责。基层政府应该作为主要的责任主体,对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的保障工作负总责。当地水利主观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供水企业运营的监督管理,并设专人专岗负责此项工作。二是规范农村饮用水管理机构的运营维护职责,由具体部门或者企业负责与农村饮用水安全相关的取水、净水、配水、供水等全过程的日常监管、检测工作。

  第三,划定农村人畜饮用水保护范围。各省市应该在当地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作为饮用水安全重点保护的范围与对象。严格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填埋、堆放、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物等严重影响水质水量的活动,严格禁止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边的地面和地下范围内进行取土、挖坑、打桩或者修建建筑物等影响和危害水源安全的活动。

  第四,健全农村人畜饮用水监察制度。农村饮用水管理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水质检验部门,配备专业的检验设备和人员,负责农村人畜饮用水日常检验工作。水质的检验报告应报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备案。当地政府和水利主管部门应该联合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上级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评估、随机抽查、重点稽察等工作制度,加强对各地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的指导和检查。

  (七)健全农村水利治理的评估与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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