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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表现性评价再度引起人们的重视。
周文叶在对国内外大量文献梳理的基础上,给出了一个简洁而有概括性的定义:表现性评价就是“在尽量合乎真实的情境中,运用准则对学生完成复杂任务的过程表现或结果做出判断”。
表现性评价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需要真实的任务情境。表现性评价需要一种尽可能真实的情境。
第二,评价即是教学。大多数表现性评价是融于教学之中的,它既是评价活动,又是教学活动。
第三,需要评分的规则。表现现性评价的功能就是要告诉人们:针对一种行为或结果,学生做到“怎样好才算是足够好”。要发挥这一功能,就必须有一个清晰的评分规则对表现作出规定和描述。借助评分规则,人们不但可以最大限度她降低评价的主观误差,而且还可以为学生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从而促进学生的学习。
第四,强调自我评价。表现性评价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学生自我评价,它要求学生参与到评价过程中来,不断诊断、调整、提升自己的表现。
第五,倡导合作互动。表现性评价要求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在评价的过程中展开深度的交流和互动。
与上述特征相对应,表现性评价在教学中可以发挥定向、诊断、认知、展示、交流和指导等多种功能。
表现性评价理论可以为写作学习环境的构建提供针对性的指导。相关研究表明,评价方式应与学业目标相匹配。而与表现性评价相匹配的学业目标主要有两类:一是表现性技能,二产生成果(创造性作品)。就写作学习而言,其学业目标
正是创造性作品—学生作文。因此,从学业目匹配的标准来衡量,表现性评价正是与写作学习相匹配的评价方式。
在写作学习环境的构建中,我们可以直接根据表现性评价理论来开发写作学习的评分规则。同时表现性评价理论对教师中介功能的发挥、学习者共同体的运行及写作学习结果的处理都有一定的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