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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对自然世界、社会生活以及自身认识的愈加深入,人类为实现一定目标所应具备的物质基础、组织保障、人的素质、外在环境等的认识有了更为全面而深刻的认识,这就为设计出较为合理的、具有生命力的制度提供可能,尤其是对于微观制度来说,由于目标较为具体、清晰,实现目标所需基本条件较容易为人类感知,在遵循惯例摸索规律的基础上,制度设计成为可能的。
学术规范教育的制度安排,是指由各项子制度集合而成的具有整体性、自洽性的制度体系,以实现学术规范教育目的为目标,是可以进行设计的。
从对学术规范教育具体过程进行规范与约束的子制度来看,一方面,其建立的基础是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行为规则或惯例。由于这些行为规则或惯例往往只是一种代代相传的约定俗成,仅以身体力行的示范或以意会的方式来传递,缺乏清晰的文字表达,在实践中往往伴有理解上的某种模糊性和执行上对道德的依赖性,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关概念、将行为要求具体化、明晰相关角色的责任与利益,将为实现学术规范教育的目的、引导与规范人们的行为提供切实的保证,因而设计的制度具有合法性。
另一方面,学术规范教育的内容、形式、途径等,应当根据时代、环境的发展变化而有所调整以实现其教育目标,人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由于人能够运用理智洞悉学术规范教育的环境变化,了解并正确评价教育效果,因而,有能力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尊重传统与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对学术规范教育制度进行设计、修改与完善。从学术规范教育的整体制度安排来看,也离不开人们对具体制度之间关系的理性洞察和宏观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