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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之法律分析(3)

时间:2013-08-07 16:2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论文部落 点击次数:

  四、对策及展望

  1、增强公民维权意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从买受人的角度出发,以买受人的利益为本位去保护他们的利益。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给广大人民群众一定的支持,为他们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完善立法,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行为并加强其法律意识。从各个案例来看,施工单位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正是他们不当的行为才使得隐患的存在,甚至是事故的发生。《建筑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5到33条规定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且相关行政部门也对他们进行了监管,可房屋质量问题仍然存在。他们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必须增强其法律意识。

  3、加强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民生问题也多次被提及,也是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出台一些具体的政策,以提高人们对房屋安全质量问题的警惕性。

  4、加强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的人不相信法律,从而将其放之任之,有的人知道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没有坚持走下去。所以我们不仅要有法律意识还要勇于坚持维护自己权益,与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结语

  纵观眼下,房屋安全质量问题显然普遍存在,法律对这个问题亦有了不少的规定,党和政府的相关部门均对这个问题相当关注,我们相信通过各方的不断努力,这个问题一定能够解决。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一个大社会中,对于社会上的问题尤其是贴近自己生活的问题我们都应该出一份力去解决,特别是热点问题、切身利益问题和幕后黑手问题,我们要永远去揭发去探索。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我们更是有此般责任,用法律的专业知识去解决问题,为社会献上自己的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王利明:《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三版。

  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第二版。

  4、米健:《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探索》,载《法学研究》,1985年第5期。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上海“楼倒倒”后又一建筑奇迹:成都现“楼歪歪”)

  [2]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YxMzEyNTMy.html(嘉兴楼歪歪事件新闻报道视频)

  [3]米健:《再论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兼答张佩霖先生》,载《政法论坛》,1991年第2期。

  [4]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CCTV12《大家看法》两会特别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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