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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层面上的制度具有制约性、相对稳定性等制度的普遍性特征。诺斯认为,制度是“游戏规则”,是人为设立的调控人们行为的约束机制。检验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或是否具备必要的强制性,主要看有无违约的规则和违约的成本的高低。奖惩是制度的力量的源泉,是组织对一定成员关系与行为后果处理的基本方式。微观制度往往是指令与禁令的结合,即在精确地指示人们应该采取什么行动以实现特定结果的同时,明确禁止某些难以接受的行为,有具体的奖惩措施,对人的行为进行制约。美国学者塞缪尔认为,制度是“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诺斯认为,制度有助于建立日常生活结构,从而减少不确定性。制度是组织中最稳定、最基本的那部分规定,它的作用在于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行。
微观制度也有其独特性,表现在:①可创建性。制度通过长期的集体反省和对话,由人类的理性和实践引发,可以是特定群体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设计的产物。它围绕一定的思想观念制定基本行为规范,规定组织成员行为的最低标准,“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制度创建的行为会留下创建者在思维方式、信仰、价值观和利益方面的深刻烙印。②人性预设。制度体现一种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以一定的人性假设为基础“性善论”将人视为明事理、守规矩的个体,忽略了人的复杂性-具有投机、计算心理等;“性恶论”往往能够较为全而地考虑人性的弱点;“理性经济人”则将人视为寻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夸大了人的功利性,忽略了人的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将人看作兼具理性、感性,生活于社会群体并受其影响的复杂个体,有助于正确把握人性特质。③可见性。印第安纳学派把“个人行为模式中可见的规则性”理解为制度。微观制度确定某种行为受倡导、容忍和禁止的界限,明确哪些事情不应当做、哪些事情应当做及怎样做,从而形成各种具体规定与程序。制度的载体是具体的、可感知的,其最普通的形式便是条文。条文可以记录和表达一种制度的基本内容,将这一制度的具体特征以规范化的、可了解的方式表述出来,便于人们了解与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