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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方法论的分析是什么呢?
现代经济学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因而在方法论上以个人为主的分析,比如在主流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当中,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者理论当中,消费者行为是以个人的效用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而生产者行为理论当中则是以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消费者、企业在经济分析中都是单个的经济主体。微观经济学的分析就是以个量分析为基础的,通过对单个经济主体的分析来阐释微观经济理论,虽然微观经济学是以个人分析为基础,但是并不是说经济学没有集体主义的色彩,在公共品供给、外部性问题等方面就涉及到公共利益也就是集体利益的分析,微观经济不仅要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同时要使得集体的福利最大化,微观经济学通过市场经济认为个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就实现了公共福利也就是社会集体的利益最大化,这也就是亚当?斯密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
在法经济学当中,更是把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相结合的方法论发挥到了极致。从个人主义方法论的角度看,在法律事务的处理中有立法者、执法者、当事人、纳税人、代理人、所有权人、保证人等,他们也都是有独立决策能力的个人,他们都是法律人,但是在法经济学当中却把经济人假定的一些理念用于法律人的假定,这就强化了法经济学的个人主义色彩。就法律本身而言,它又是为整个社会群体服务的,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大多数人,也就是集体的利益,而且在法律组织当中在西方国家也存在比如议会、法院等集体法律主体。在法经济学分析中,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方法论是相互补充的,相辅相成的,相互包容的,在法经济学的分析中具有重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