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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

时间:2016-09-10 09:4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白晓 点击次数:

  [提要]党的十八大提出农业现代化要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同步发展。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文阐述农业现代化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迫切需要,分析现阶段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提出通过借鉴国外农业发达国家培育农业经营主体的经验,加快培育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策

  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改革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小规模的经营和农户各自为战的经营方式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需要进行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目前在我国农村,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形成的“一家一户”单打独斗搞生产的状况,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升级,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迫切需要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对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做出的重大部署,指明了改造传统农业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方向。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概况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是传统农户中脱颖而出的新型主体,他们专心于农业生产,对土地和农业有深厚的感情;他们拥有较强资金、技术实力,具有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条件;他们拥有较为先进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能够承担起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任务。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开展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有效组织载体,是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促进农民联合与合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力量,已经成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描述

  (一)资金土地约束,农业服务体系滞后。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要素获得方面仍然面临着较强的约束,主要集中在资金和土地方面。有5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60%的农业企业因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高等问题存在资金融通方面的困难。在土地方面,农业发展中的配套设施用地已日益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诸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办公设施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加工和仓储用地等,仍然难以获得。

  (二)支农政策脱节,政策落实效率不高。政府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的各项支农政策存在脱节现象。不少支农政策是通过上级部门条条下达的,到县这一级就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同时,部分扶持政策的灵活性不足,与实际工作的需求不匹配。政府的相关辅助政策落实效率不高,不少扶助政策经过的中间层次和环节过多,导致政策实施成本较高,具有明显的时滞性,政策扶助效率不高。

  (三)后继人才缺乏,退出进入机制缺失。尽管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总体上是农村中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但只占到20%左右,一旦他们从农业产业中退出,是否有数量充足的后继人才,情况并不乐观。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的专业大户户主认为自己的子女不会接自己的班去从事农业:绝大多数的合作社理事长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对合作社壮大发展的驾驭能力。因此,在现行农村土地家庭长期承包经营体制和农村社区管理体制下,如何建立农业经营者的退出与进入机制,如何营造有利于有知识有文化的年轻一代在农业上创业和就业的环境,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的培育与发展,应当提到政府的重要议程上。

  四、农业发达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经验借鉴

  (一)韩国的经验借鉴。19世纪六七十年代之后,韩国工业发展与城市化进程加速,农业产业人口大幅减少,农户总数持续下降。其中,农户总数从1970年的248.3万逐年下降至2010年为117.7万户,平均每5年减少16.3万农户。农户户均人数同样在下降,其中1980年农户户均人数为5.02人,1990年这一数据减少为3.77人,2010年则减至只有2.6人。与此同时,韩国农场经营者老龄化特征也非常明显。因此,1961年韩国政府颁布新《农业协同组合法》,将原农协和农业银行合并,现代的综合农协随即诞生,这一综合农协体系由中央农协、区域农协、专业农协、农民会员共同构建,1972年韩国农协已经成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该组织为促进韩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日本的经验借鉴。20世纪70年代之前,日本农户的数量保持稳定,没有出现大幅减少的趋势。此时,农户的主要变动特征是大量的专业农户成为了兼业农户。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的专业农户数量仍保持基本稳定,但兼业农户的数量出现了大幅下降,使农户总数大幅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也成立了类似韩国的农协。日本农协不仅是农民农业种养殖生产活动的指导者,也是农户培训等相关服务的提供者、农业政策措施的实际执行者。对于日本农协而言,其财政来源主要来自于农产品共同运销、物资供销等服务费用收入。在日本政府外部支持以及农协本身的持续努力之下,目前农协的业务经营范围已经扩大到了日本农户日常生产生活的多个方面,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足,有利于小农户、大市场之间的“无缝连接”。

  (三)美国的经验借鉴。很多年来,美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一直都是农场。实际上,美国直至20世纪20年代国家所有的可耕种农地才基本分配完毕,此后,农地流转主要通过农地所有者间的有偿买卖实现。美国的农场形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农场、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其中以家庭农场为主导。由于美国农场多为家庭农场,因此小型农场占比较高,公司型农场越来越少。家庭农场是美国农产品最重要的供应来源,具有经营高效、经营模式多元、风险抵抗能力强的特点,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在美国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政府的引导与支持发挥了较大作用。美国政府支持农场合作与农业协作,成功解决了农地分布分散的问题。可贵的是,美国政府始终重视资源保护,出台了整套法律加强农场资源保护,这为家庭农场创造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为应对市场经济波动,美国政府通过实行价格收入支持、扩大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家庭农场生产提供信贷支持等政策来提高农场主应对风险的能力,实现农场增收。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在农产品产销经营过程中作用重大。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宗旨是提供服务并使其社员获利。美国合作社的重点工作领域是产前产后供销,服务对象不限于社员,对非社员也可以提供相关服务,但会相应地收取费用。美国存在跨区域合作社,这一类型的合作社主要特征是跨区域联合,合作以共同销售为主要目的。如果按照服务功能划分,美国合作社可以分为销售、供应、服务三种类型。所有合作社的原则都是用户受益、用户拥有、用户控制。美国政府对合作社发展给予立法、税收、资金信贷等多方面的支持。美国合作社的发展也出现了新趋势,新一代合作社于20世纪90年代最先产生于北达科他州,这一类合作社以加工企业为核心,联合周围生产相关产品的农户,主要发展加工业。显然地,这一类合作社竞争力与旧有合作社相比,竞争力大幅增加,运行效率也比较高,其做大的优势在于能够改进农产品的商品结构,借助产业升级的力量推动农业发展。

  (四)法国的经验借鉴。法国是欧洲最大的农业生产国,农产品出口居世界第二,作为法国最主要的经营形式,家庭农场为法国农业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20世纪60年代之后,在法国一系列国家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法国农场的总量大幅下降,单个农场的种植规模却大幅增长。法国农场的数量从1955年的228万个减少到1997年的67万个,农场土地平均规模从1955年的14公顷增长至1997年的41公顷。目前,法国约有65万个家庭农场,都以家庭为单位,经营具有高度组织化的特征,以农业合作社的方式组织起来。全法农业合作社成员达130万,70%的农业种植者都参加了农业合作社。法国农场经营有着十分明显的专业化特点,按照种植作物划分,法国农场可分为畜牧、谷物、水果、蔬菜四大类,这四类农场绝大部分是专业农场。此外,法国农场近些年出现了新趋势,以往由某个农场承担的工作(例如耕种、收获、运输、储藏或营销等),现在都由农场以外的特定企业承担,显然地,此时的农场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原来的自给性生产逐渐变成了当前的商品化生产。农业合作社在法国的发展十分规范,这一良好现状的出现与法国政府完备的立法密切相关,实际上,法国是全球范围内拥有与合作社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多的国家之一。

  法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与农地政策、人口政策密不可分。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设立了具有权威效应的专门政府部门,以数额巨大的政府财政专项预算为后盾,辅以信贷计划,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农地、人口、信贷、价格调控等完整合理的政策措施,较为直接地介入市场之中,高效地组织农业富余人口转移、农地流转与集中经营,十分有效地促进了中等规模的农场发展。由此,法国不仅一举改变了农产品不能自给的旧有状况,而且一跃成为了彼时欧盟的第一大农业生产国以及世界第二大农业和食品出口国。

  五、借鉴国外经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农业劳动者素质建设的核心任务。区别于传统农民,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要职业,以农业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主要居住在乡村的农业从业人员。制定认定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居住地域、农业劳动时间、生产经营规模、素质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认定探索,并作为培育和扶持的依据;拓宽培养途径,突出培养重点,优化培养方式,着重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吸引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务农,鼓励和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子承父业,以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为平台,以阳光工程创业培训为抓手,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完善培养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阳光工程培训规模;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把绿色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我们建议把农业职业培训纳入中等免费职业教育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

  (二)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促进家庭经营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的有效形式。按照科学定位、加强引导、重点培育的要求,加大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扶持力度。一是探索认定标准,鼓励各地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标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的要求,探索不同生产领域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对其实行特殊扶持政策;二是加大扶持力度。对认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其倾斜;三是实行以奖代补,对经营耕地、养殖畜禽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予以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纳入信用贷款支持范围,探索将农作物产品纳入抵押品范围;四是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提高财政对其保费补贴比例;五是强化工作指导,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财务收支、成本收益核算和生产经营的指导,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引领农民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继续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支持引导专业合作社做实做大做强,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带动能力和发展活力。建立示范社名录,逐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示范社开展运行监测、动态管理。所有涉农项目和优惠政策,重点向进入名录的示范社倾斜;完善税收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营业税优惠范围,完善所得税减免政策。我们建议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实行符合专业合作社特点的纳税申报办法,制定全国统一的销售和服务专用发票;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启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力提升计划”,大幅增加财政投入,重点支持合作社开展加工贮藏、冷链建设、直供直销等业务;强化信贷和补贴支持,建立信用贷款和抵押担保制度,为合作社中短期贷款提供信贷担保支持,研制新增农业补贴倾斜合作社的方法,探索按照种养规模和服务效果等予以补贴;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库,着力打造合作社领军人才队伍和辅导员队伍,逐步推行“一社一名大学生”,引导大学生到合作社工作,逐步形成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合作社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合作社人才培训基地。

  主要参考文献:

  [1]孙中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J].农业经营管理,2012.1.

  [2]黄英.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J].中国农业信息.

  [3]周应恒,胡凌啸,严斌剑.农业经营主体和经营规模演化的国际经验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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