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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保险在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时间:2017-06-28 09:3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lunwenbuluo 点击次数:

  摘要:随着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日益加重,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巨灾风险的管理。我国在应对巨灾风险时往往依靠财政救助而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方式,不但给国家财政带来了巨大压力,且不利于灾后的补偿与重建,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正因为如此,如今巨灾风险管理已成为保障社会发展方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巨灾风险的特点及其管理现状,指出了管理方式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其次阐述了商业保险应用于巨灾风险管理的机制与优势,将巨灾保险在主要发达国家的应用方式进行综合对比,从其机制设计和发展历程中得出经验,比对我国国情提出了在风险降低及风险转移方面的一些建议;此外,基于对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现状和问题的认识,本文亦将商业保险与其他风险转移工具进行比较,得出中国目前适宜引入商业保险以分散巨灾风险的结论;文章的最后从政府、保险行业及个人等三方面,着重提出了应用商业保险,改进我国现行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的具体办法。

  关键词:巨灾风险;商业保险;风险管理

  CommercialInsuranceinOurCountryofCatastropheRiskManagementApplication

  Abstract:Withthelosscausedbynaturaldisastersincreasing,peoplealsofocusoncatastropheriskmanagementmorethanever.Inresponsetothecatastropherisk,ourgovernmentalwaysreliesonfinancialaidbutlackofeffectiverisktransfermode.ItnotonlybringsgreatpressuretothestateTreasury,butalsotothedisadvantageofcompensateandreconstructionintheaftermathofanaturalcatastrophe,atlastitwillmakethesignificantinfluenceto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ofnationaleconomy.Becauseofthis,nowadayscatastropheriskmanagementhasbecomeanessentialpartofsocialdevelopment.Thispaperanalyzedthecharacteristicsofcatastropheriskandthemanagementatthebeginning,pointsouttheexistingproblemsinthemanagementmode.Secondly,elaboratedthecommercialinsurance’smechanismandadvantageswhichappliedtocatastropheriskmanagement.Comparethecomprehensiveapplicationwithsomedevelopedcountries’,gainedexperiencefromtheirmechanismdesignanddevelopmentprocess.TreatedwithChineseadministrativemechanismasacontrol,thisarticleputforwardsomesuggestionsinlowerriskandrisktransferrespect.Basedonthecurrentsituationandproblemsofthedomesticinsuranceindustryinaddition,incomparisonwithotherriskstransfertools,wecanreachaconclusionthatcommercialinsuranceismoreappropriatetoChina’spresent,whichcanspreadintocatastropherisk.Finally,fromthegovernment,theinsuranceindustryandindividualsaspects,thisarticleputemphasisontablesomeproposalsaboutconcretemeasures,thatisintroducecommercialinsurancesoastoimproveourcurrentcatastropheriskmanagementmechanism.

  Keywords:Catastropherisk;Commercialinsurance;Riskmanagement

  目录

  1我国巨灾风险与巨灾风险管理现状.......................1

  1.1巨灾风险概述................................................1

  1.2我国巨灾风险状况............................................2

  1.3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状况......................................3

  2商业保险在主要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及其启示....5

  2.1商业保险应用于巨灾风险管理的机制与优势......................5

  2.2商业保险在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的应用........................7

  2.3商业保险应用于巨灾风险管理的启示............................9

  3发挥巨灾保险作用,提高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10

  3.1我国商业保险应用于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10

  3.2目前阶段其他风险转移方式还难以适应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需要...12

  3.3发挥商业保险作用,提高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13

  参考文献.............................................16

  谢辞...............................................17

  本文来自:sakula雨1988的博客,作者版权所有,仅作分享学习之用,若有任何异议请联系本站。

  保险业发达的瑞士,曾提出过一份SIGM研究报告,表明了巨灾风险在世界范围的发展趋势。数据显示,自1992年以来,全球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平均每年都超过300亿美元,而1995年由于日本的阪神大地震更是使巨灾损失骤增1500亿美元。从总体情况来看,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巨灾风险爆发率呈现明显的上升态势,而巨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程度也不断增加。可见巨灾风险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我国巨灾风险与巨灾风险管理现状

  1.1巨灾风险概述

  巨灾风险是一种极特殊的风险,是保险研究和精算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字面上理解,巨灾风险就是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风险。不过目前国际保险界对于巨灾风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和划分,美国保险服务局(InsuranceServiceOffice,ISO)财产理赔部按照1998年价格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的财产和责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公司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自1970年以来一直根据当年美国通货膨胀率调整和公布全世界巨灾损失情况。现在一般将自然灾害作为巨灾风险加以考察[1]。

  巨灾风险属于风险,具有所有风险的共性特征,即客观性和不确定性[2]。其客观性表现在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其发生具有不可避免性。如果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避免巨灾风险的发生,可以取得一定效果,但是要从根本上消除巨灾风险是不可能的。而其不确定性表现在巨灾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以及对于哪些标的产生影响,并造成多少损失都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知。但巨灾有着它独有的特征,那就是发生概率低但损失巨大[2]。因为相较于普通的灾害事故,巨灾发生的频率并不高。在一个国家,一般性的火灾、车祸、货损几乎每天发生,甚至一天会发生多起。而破坏性的地震、火山爆发、大的洪水和风暴潮等则很少发生,可能几年或者更长时间才发生一次。但是两者所造成的损失量则千差万别。比如一次火灾事故烧毁的仅仅是几幢房屋,损失也就几万,多者一般也不会超过百万,但是一次巨灾发生造成的损失则可能达到上亿美元损失。比如1995年,日本的阪神大地震造成的损失估计高达1200亿美元。

  1.2我国巨灾风险状况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联合国统计资料表明,上个世纪全世界五十四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八个发生在中国。而民政部有关统计表明,中国每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亿至六百亿元人民币之间,由此可见,每天都要因此损失一亿多元人民币。

  2009年5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减灾行动》白皮书概括了中国的自然灾害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点: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大[4]。

  中国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其中,地震灾害是对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人生财产安全威胁最大的一类巨灾。另据统计,在全世界死亡5万人以上的17次地震中,中国发生了13次;而死亡20万人以上的4次地震全部发生在中国。一次震级较高的(如七级以上)的地震往往造成某个地点或者相临近的数片区域遭到毁灭性破坏:房屋连片倒塌,众多灾民被掩埋在废墟中,工矿企业的机械设备、原材料以及农作物都荡然无存。瑞士再保险发布的最新sigma研究报告中指出,2008年,中国四川特大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240亿美元,占全球因巨灾引起的经济损失(2690亿美元)的一半以上[4]。

  此外,洪涝灾害是我们不得不直面的另一重大灾害。因为它地域分布上的广泛性和时间上的频发性,致使洪涝灾害在各种自然灾害中经济损失程度最高。1998年发生在长江、松花江和嫩江流域的特大洪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666亿人民币,全国大约2/3的国土面积存在着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洪水灾害,有80%以上的耕地受到洪水的危害[5]。此外,洪水过后,传染性疾病肆意流窜,农作物产量锐减,众多灾民被紧急疏散,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家园,财产受到损毁而无法恢复。

  干旱是中国面临的又一巨灾风险,常言道“南涝北旱”,南方常受到洪水的袭击,北方却常面临着干旱的威胁。主要的旱灾频发区包括东北、西北、华北等地,此外西南、华南等地的严重干旱也时有发生。有数据显示,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年平均受旱面积达3.1亿亩,成灾1.2亿亩,因旱灾年均减收粮食约100亿公斤。旱情严重时期,全国一度有6400多万人不同程度缺水,全国有2700多万人、2000多万头牲畜因旱遭遇饮水困难。主要是因为中国受季风气候影响十分强烈,东部沿海地区平均每年约有7个热带气旋登陆,所以区域性干旱灾害几乎每年都会出现。

  此外,台风、泥石流以及森林火灾都是我国发生得较为频繁的灾害。随着中国大陆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热带风暴的灾害损失迅速增长;而因为约占国土面积69%的山地、高原区域因地质构造复杂,所以导致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森林火灾每年都会有好几起,损失较严重的像是1987年的大兴安岭5·6特大森林火灾,被描绘为:“大火烧过了100万公顷土地、焚毁了85万立方米木材,令五万同胞流离失所、193人葬身火海,五万余军民围剿25个昼夜方才扑灭”。

  1990—2008年19年间,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约3亿人次受灾,倒塌房屋300多万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口900多万人次,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亿元人民币。

  1.3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状况

  千百年来,面对各种巨灾的威胁,中国人民进行了不懈的抗争,表现出了无比的勇气和卓越的智慧。解放以后,党和政府更是极为重视减灾防灾工作,且目前已取得一定成效。灾害管理工作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而目前,巨灾风险管理包括两方面:灾前的风险降低和风险转移;灾后的风险自留。风险降低包括控制灾害源和规范人类自身行为;风险转移包括使用商业保险\再保险和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如巨灾债券);风险自留包括财政预算支持和国际援助。

  对于在灾前的风险降低方面,我国实行四部门联合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机构体系,包括民政部救灾司、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和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通过联动合作,加强防灾减灾。

  (1)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立体的监测体系,由空、天、地,加上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地面观测、地理观测和海洋观测组成。如通过在汶川地震断裂带进行钻探工程,地加密面观测站点,以及多发一些对地观测卫星等措施,对灾害的发生进行及时的、全气候的时间分辨率和空间分辨率更高的监测[5]。

  (2)推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努力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出台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专项预案,还有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不断地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证了灾害应急工作有章可循。并加强了基层灾害信息员的培训。

  (3)大力推进社区减灾工作,主要包括评选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加强社区一级的减灾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工作,大力兴建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等。

  对于灾后的风险自留的资金补偿,仍以政府财政补偿、支援为主。政府通过起草救灾条并且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中央和地方对灾害分级管理的机制,包括救灾资金的分级负担、灾情分级管理等等一系列工作,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救灾补助标准以保证受灾群众能继续进行生产、生活。而在灾前转移风险方面,目前还未引入商业保险运作机制参与其中。

  目前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依旧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各部门之间合作仍不紧密,缺乏统筹协调管理。多个政府部门的合作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各部门就此问题开展的交流与合作不够深入,未重视科学的灾害事故评估理论和技术,致使巨灾保险业务的承保亦无章可循。也没有设立一个统一协调管理的国家机构,国家财政部门更未设立过巨灾风险管理的专项基金。

  (2)信息不够详细和公开。我国的巨灾风险信息分散,没有整合起来,为保险行业建立累积风险的分析平台,特别是还没有建立起一个贴近国情的巨灾模型。一方面是由于巨灾的极不稳定性造成的,因为罕见的巨灾可能在保险人尚未累积到足够的准备金就发生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缺乏保险标的的详细信息和历年的损失记录导致[7]。

  (3)个人的投保抵御风险的意识较低,长期以来形成了“靠、等、要”的固化思维模式。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在各项减灾工作中往往强调政府的领导作用,轻视个人参与,对市场力量的应用严重不足。这不仅造成有限的国家财政资金被大量投入灾害救济工作,而且也在客观上造成我国国民的防灾意识普遍薄弱。相当多的人认为,防灾救灾只是政府的职责,与己无关,而一旦发生灾祸则只等待国家救济和善款捐助。

  (4)没有合理引导、利用保险行业的优势作用。多年来我国的灾害损失融资手段极为缺乏,特别是保险手段的使用非常有限。保险是应对风险进行的一种自我投资行为,但是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却并不理想,特别是在巨灾管理方面,还没有出现一种合适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产品及服务。造成该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但关键在于保险行业自身的不足,而国家又没有运用有效的行政政策来引导保险行业的良性竞争。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灾害损失与保险损失严重不匹配。

  2商业保险在主要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及其启示

  2.1商业保险应用于巨灾风险管理的机制与优势

  国际社会上,各国往往通过开发专门的巨灾保险来承保如此发生机率低而损失量大的风险,探究适合于本国国情的巨灾保险进行灾前的风险转移,概括起来,国际上巨灾保险通行的运行和管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政府进行统一管理;二是由政府组建专门的保险机构或巨灾联合体的方式运营;三是委托现有的保险机构进行管理[8]。而各国开展上述模式的巨灾保险,均以全面的制度建设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模式选择,以完善的法律框架,对巨灾保险实行全过程的覆盖,以考虑这一险种的特殊性,并对之进行有效规范,保证巨灾保险的顺利运作。而巨灾保险也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巨灾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其优势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通过推行一般保险和再保险,有利于优化单一的灾害补偿模式,改变了从前完全依靠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的局面。如果完全依靠政府财政一味地支出,以援建灾区,未免着实让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有“捉襟见肘”之感。更何况,长期如此,一定会阻碍该国或该地区经济的发展,最终的不利影响将反馈到普通民头上。所以通过开发、推广合适的保险、再保险产品,将风险分散到保险、再保险市场,无疑为政府部门缓解了当年财政赤字的压力。此外,从心理角度分析,因为人们总存在着一种选择心理,如果政策或市场上能够提供几种巨灾风险转移的方式给灾害频发区的人民加以选择,那么人们就不会埋怨政策关怀不到位,或是救灾款项或物资分配的不均匀。事实上,通过投保商业化的巨灾保险,为人们提供了分散自身风险的新方式,即人们可以将自己的潜在人身、财产损失分散到保险领域,并且能够得到更多赔偿。

  (2)有利于保险市场的繁荣发展。一方面各个保险公司可以联合承保,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自己的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使得局部区域内不可保的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另一方面,直接保险公司可以向国际国内的各家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这样一来,不但能将大数定律应用到更广泛的区域内,在全球范围内聚集风险单位,还使得保险公司能从巨灾的理赔窘困中可以抽出部分资金,用于巩固自身地位。一般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在于,分保给再保险公司后,两者皆不能独善其身,而成为风险的共同承担者。这样能保护直接保险公司免受巨额索赔、异常风险的影响。在9·11恐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中,60%~70%的赔偿将由全球再保险市场承担。如果再保险能够稳固有效的发展,可以在成熟的时机引入以巨灾债券和巨灾期权为代表的创新再保险产品,这些能增强再保险的风险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9]。

  另外,巨灾风险产品在保险市场的成功应用,可以淡化了小型保险企业在资本规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劣势,使得小型保险公司也能得以生存,由此促进保险业的竞争。同时通过业务往来和信息交流,原保险人可以获得经验丰富的国外再保险人的业务指导,学习和引进国际先进的保险经营管理理念、专业承保技术和风险管理技术,从而促进整个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3)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将巨灾风险融入到保险业本身就是对国民经济的一种创新性发展。保险业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现代产业部门,如果得到有效地政策引导(如税收鼓励),将其优势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就能很好的为企业和个人服务。而再保险仍是一个较新兴的市场,同样有利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因为再保险通常是国际性业务,所以其分入业务所收取的外汇再保险费以及向国外再保险公司分出业务所收取的再保险佣金和摊回的赔款,均可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商业保险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其中,再保险在科技创新与发展中也发挥着重大作用。通过再保险,高科技风险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分散,这种风险管理机制鼓励和保障了高科技创新,并使高科技应用成为可能。可以说,商业保险行业,支持和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并由此推动了整个经济与社会的发展[10]。

  2.2商业保险在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的应用

  不只是中国,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都面临着巨灾的威胁,如美国,美国每年都要发生数十次自然灾害。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风险管理走在前头,在应对巨灾方面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运作模式,给我国保险业在承保巨灾风险的发展上提供了丰富的例证、材料以及宝贵的经验。以下以美、日、新为例,分析在应对巨灾风险中体现的巨灾保险的分保特点。

  (1)美国。美国是巨灾发生比较频繁的国家,主要包括龙卷风、飓风、洪水、雹灾和地震,其中颇具代表性的就是美国的全国洪水保险计划。早在1956年,美国就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依法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美国巨灾保险主要由政府提供,未设专门的再保险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政府筹资承保并强力推行,自设保险业务项目,国家买单,而保险公司只是协助推销保单,赚取佣金。依靠强有力的法律体系维持其执行公信力度。

  此外,美国的保险风险证券化运作已经扩展到对东部、西部海岸暴风和地震的再保险层面上随着NAIC采取的“特殊目的在保险载体模范法案(ProtectedCellCompanyModelAct)”的推进,为保险公司创立特殊目的载体提供基础。至此,美国对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试产监管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先进的监管机制[11]。

  2)日本。日本最重要的自然风险就是地震,对于地震险,其显著特点就是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明确分开,政府对二者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工业风险只适用于商业保险,即我们所说的非政策性保险;对于家庭保险,日本政府采取政策性保险,即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此外,日本的建筑物抗震结构较为为理想,无形中减轻了巨灾过后的损失。灾害预警系统极为发达,以及对于国民的人身安全保护及财产保全意识问题都实行早期教育,将防灾与自我保险的思想植根于民众心中。

  (3)新西兰。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的道路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此外,它实行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新西兰巨灾保险的核心是风险分散机制。由三方共同执行,包括政府一方的地震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委会),主要负责保费管理,专款专用和法定损失的理赔;商业保险一方的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代征保费再交予地委会管理;社会方面,由保险协会负责启动应急方案。[9]而新西兰的巨灾风险基金主要有两部分构成,其中强制附加征收的保费占大部分,另一小部分则是有基金在市场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中主要的理赔方式如下表所述:

  2.3商业保险应用于巨灾风险管理的启示

  总的来说,美、日、新三国的巨灾风险管理各具优势,其设计主要针对本国灾害情况和经济状况,但仍值得中国相关管理方借鉴学习。但是由于两者的情况有所不同,决不能生搬硬套。首先,二者的出发点不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保护的是剥削阶级的利益,而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强调人民的利益为国家的根本利益,这也是两者的最根本区别。其次,二者的实现途径不同。正因为发达国家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所以一般走的是商业化意味更浓的非政策性保障体系,采用市场性操作,以公民自行投保为主,同时允许拥有大量资金的风险投机者用巨灾债券、股权的方式融资补充理赔资金;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而可行的巨灾风险管理政策,一直停留在灾后依靠国家补偿,社会援助的阶段,但国家财力有限,并不能完全解决巨灾带来的重大损失。所以,我们应该理性分析,从中找出适合中国现有状况的巨灾风险管理方式,改变单一的补偿模式。基于以上分析,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借鉴学习:

  (1)优先对人民进行偿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应当要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所以可以学习日本的做法:相比于企业,首先对个人的损失优先赔偿,解决人民延续生活的燃眉之急。这样既避免了由于保障范围过大所导致的财政负担以及由此引起的纳税人税负的加重,又避免了有限财政性补偿资金的分散使用所带来的补偿效率降低。此外可以建立政府的财政地震补偿基金,并按保险的方式加以运用。这些都有利于弱化或消除人们对财政补贴的依赖心理,提高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率和财政补偿基金的使用效率。

  (2)提高承灾能力,增大可承保性。众所周知,日本由于多发地震,其建筑物的抗震能力通常较好,住宅、商业楼区的抗震等级都有严格的规定限制,并接收相关单位的审查,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应对巨灾风险,不仅要重视灾后的赔偿处理,更应做好灾前的准备工作。多年来我国在产业合理分布、区域协调安全发展中严重忽视了对地质和气候灾害影响的研究和论证,致使巨灾保险承灾体(可保财产)具有高度的安全隐患。我国众多地区抵御自然灾害的设防水平偏低,使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太高、损失太大,所以我们必须重视防灾减损,这样可以增大巨灾保险的可承保性,有利于它的推广。在灾害多发区实行积极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发展灾害预警体系,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等措施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另外,完善的防灾减损体系还是有效的保险体制存在的前提——如果潜在损失过大,保险人就会倾向于收取超出被保险人承受能力的保费、对保险条件施加严格的限制,或者干脆选择退出。

  (3)充分重视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安排。首先,有效的保险机制必须收取与标的风险相匹配的费率,以便保证费率的充足性及保险体系的偿付能力,并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从而可以加强防灾减损的动力,并在某种程度上规避逆选择;其次,要积极促进巨灾保险的购买,以便使足够多的业主参加保险计划,保证作为保险业基础的大数定律能够适用。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增强民众对灾害风险的意识、提高保障水平等手段加以实施;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通过再保险在地域上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13]

  3发挥巨灾保险作用,提高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

  3.1我国商业保险应用于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

  2007年时,我国的保险公司已达到100家,其中中资公司59家,外资公司41家,而时至今日,保险公司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大,初步形成了功能相对完善、分工比较合理的保险市场体系。而自1999年3月,中国第一家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先后有四家再保险公司先后在我国成立,分别为中国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和科隆再保险公司。

  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然而,这不代表着我国没有巨灾保险供给。实际上,当前我国的巨灾保险供给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商业保险单覆盖的自然灾害风险。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商业企财险和家财险保单中,覆盖了除地震之外的几乎所有巨灾风险,其中雪灾风险也包括在内。在地震险方面,自2001年9月保监会有条件放开商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以来,保险公司也逐步扩大了地震保险业务。可以说,当前我国的商业财产保单对巨灾风险事故已经有相当程度的覆盖。二是在农村地区试行的覆盖一定自然灾害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如2007年下半年在全国试点能繁母猪保险,由财政补贴保费、保险公司经营,覆盖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等七种自然灾害风险。2006年底,浙江省启动“政策性农房保险”试点计划,将台风、洪水、暴风暴雨等列入承保范围,基本实现了全省覆盖。

  尽管我国存在巨灾保险的供给,但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巨灾损失后的保险赔付率依然处于很低的水平。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统计结果,2006年全世界巨灾损失为480亿美元,保险赔付为159亿,赔付率为33.1%,即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平均有1/3能得到保险赔偿。然而,我国今年的雪灾即使按保险预估的赔偿上限85亿元计算,赔付率也只有7.6%。极低的保险赔付率水平背后,折射出当前我国巨灾保险机制存在诸多问题。

  (1)供求失衡。从需求看,经济和工业的迅速发展还使得巨额保险标的如大型飞机、大型企业、核电站越来越多,需要保障的金额越来越高,从而增加对保险的需求;此外,中国保险费和保险额连续多年来的大幅增长也直接增大了对再保险的需求。另外,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频发的自然灾害也增大了需求量。但是从供给看,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小,承担风险特别是巨灾风险的能力十分有限;此外,中国现行的保险条款较为滞后,且设置也不够科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大部分人身险和财产险业务都把地震等巨灾列为免责项目,二是作为家庭最主要财产的房屋根本不在现行家庭财产险的保障范围之内[14];三是未开发专门的巨灾风险保险产品,只是将其涵盖在普通险中,这势必会在某一低频率点上引发巨额赔偿,或是引致连锁的整个保险行业崩溃,或是不予赔偿而导致了信誉不佳。所以即使是有需求的潜在承保人,也很难被这样的保险吸引。

  (2)市场主体不健全。保险公司虽然已经在中国遍地开花,日渐繁荣,但推出的服务则是大同小异,由于产品单一,很难吸引眼球。而再保险市场上经营主体也明显单一,在2002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分公司以前,中国再保险公司是市场上唯一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规定和垄断市场格局相结合一方面使得市场缺乏竞争,商业再保险市场难以发展,另一方面也使中国再保险公司安于现状,问题重重,缺乏竞争力[8]。

  (3)保险行业监管不成熟。长久以来,我国的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保监行业监管不到位,都引起了保险行业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直到2008年底,《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才由中国保监会公布实施。而在2008年以前,我国对再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也同样没有统一规定,以至于大部分再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时,不得不参照财产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不能明确有效地对中国的再保险业务的盈利进行核查,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直到08年12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意见函,我国首部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才算浮出水面。

  3.2目前阶段其他风险转移方式还难以适应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需要

  由于单纯的保险与再保险存在一些缺陷,于是人们把眼光瞄准了资本市场,正如很多文章所提及的那样,1000亿的巨灾损失发生对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和其再保险伙伴都是难以承受的,但对于美国华尔街来说可能只不过一周交易量,巨灾损失在众多投机者的资金融通中,立刻就烟消云散。事实上,巨灾保险风险的证券化也是有成功的案例可循的,上世纪美国就曾借助巨灾风险证券化获得了良好效果。那么对于中国来说,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是否适合中国目前的巨灾保险市场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成熟,不能为巨灾风险产品准确定价,也不能给风险投资者足够的信心;其次,在技术层面上,巨灾风险证券化要想成功,其透明度方面的优势还必须超过保险者和再保险人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1]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并不到位,大量游资充斥于保险业市场必将导致社会秩序紊乱;最后,从国际保险业与本国保险业的差距上看,信息不对称、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水平的不同、各国不同的法律体系等都制约着我国推行巨灾证券化,虽然我保险市场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可总体的趋势仍然是向前发展的,而证券化正是再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我国还难以逾越商业保险这一必然阶段。所以本人认为吸引个人投资者的巨灾保险证券化目前还不能适应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发展,我国适宜先推行巨灾保险。

  3.3发挥商业保险作用,提高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

  由于巨灾的不可避免性和巨灾损失的必然性,决定了巨灾损失补偿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永恒的命题。在当代社会,巨灾损失的严重性与扩大化,决定了任何单一的灾害补偿形式都不可能真正解决巨灾的补偿问题,而是客观上需要一种混合型的灾害补偿机制,即由多种巨灾补偿方式共同构成社会化的巨灾补偿机制;同时,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均表明大力发展巨灾商业保险并将其作为整个社会巨灾补偿机制中的主体成为必要。针对中国巨灾风险管理,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风险分散机制。

  第一,划分风险分担比例:允许有实力、声誉好的保险公司率先开展巨灾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多层次、多方位巨灾保险保障模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巨灾风险分担网络。同时只有通过政府各部门的合作与交流,才能有效解决信息的融通,研制出更加科学的灾害事故评估理论和技术,巨灾保险业务的承保才会有章可循、有的放矢。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分析了我国的某一灾害损失分布情况,测算了该灾害风险最大损失情况,提出了相应的保险方案,并绘制了我国保险纯费率图,勾画了我国巨灾风险保险框架[7]。

  第二,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该保险基金进行管理。政府有必要介入灾害保险体制,控制承担风险的程度,以避免在重灾年份严重地削弱国民经济,所以最好能进行基金累存,以备不时之需。基金的筹集渠道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直接拨款,财政年度救灾资金结余划转,保险公司无大灾年份巨灾保险保费结余滚存等。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可以在资金限制年间将资金用于投资长线性盈利项目,以累积更多资金。走政府监督运作、最后担保,商业保险为主的道路。可实行分级赔偿机制,可分低中高三等,要求承保各方按不同比例承担赔付责任。使巨灾基金能得到最有效运用。

  (2)做好巨灾保险制度的试点。以单个类型风险的巨灾保险保障机制为突破点,针对那些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威胁最大的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分险种、分区域试点,对特定巨灾险种实施强制性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巨灾保险保障范围。目前宜将洪水、地震列为巨灾保险进行试承保。

  洪水是我国的频发灾害,而洪水本身发生的规律、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较易预测,且洪水造成的受害者众多,过去历年政府投入的洪水救灾救济及恢复重建费用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也比较大,对其实施保险计划,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洪水保险的对象应是保障范围内的常住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保障范围为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房屋、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财产等严重影响灾后生产和生活的各项财产;洪水保单可采用定值保险的方式,损失发生后不再进行损失统计,按限额保险标准赔付。骤发洪水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在概率上具有相对的确定性。风险标的物的地理分布是有限的,而被保险人的群体规模较大,即某人被某次极端事件伤害的频率较低,因此,保费可以较低。顾客对此类保险的需求可在广阔的市场范围内开发,而且在计算保费时能保证相对较高的可靠性[5]。

  而地震也是我国多发灾种,但并不是每年都形成巨灾,往往是几十年一遇,但地震巨灾一旦发生,其损失是毁灭性的。因此,从不影响财政年度平衡的角度,对其进行保险计划也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对于上述两灾种,在保险业不发达的我国,目前宜在一些地区进行运行,待两巨灾保险运行成功后,再推广到更大区域乃至全国。

  (3)鼓励公众参与巨灾保险。

  第一,提高公众风险意识。不可否认,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政府完全有帮助人民度过灾害困难,帮助重建家园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如果完全依靠政府财政大包揽,以援建灾区,未免着实让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有“捉襟见肘”之感。何况,长期如此,一定会阻碍中国经济的发展,最终的不利影响将反馈到老百姓头上。在是否购买巨灾保险这一选择中,大多数易遭受巨灾的企业和个人往往抱有一定程度的侥幸心理,其中一些国有企业更是出于短期经济利益考虑更加不重视对巨灾的防范,而保持无作为状态。我国公民的抗灾意识往往较弱,且自主性不强。所以应该在平时的政策宣传中对居民进行渗透式教育,加大宣传力度,点滴之中让公众能充分认识到依靠国家财政补贴并非长久之计,应主动投保,寻求自身保障。树立主人公意识,将潜在的灾害风险投保到保险市场,不仅可能得到更多赔偿,而且减轻了国家的财政压力。

  第二,政策引导与保证。可以利用国家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税率,提高保险公司的巨灾承保能力[15]。同时,也有一个现实问题凸现出来。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很多人虽然投了保,但是保单往往在灾难发生时被损毁,或者是银行存折、可进行身份辨认的证件都被湮没在废墟之中,这样可能造成自己原有资金无法收回的困难,所以国家在对于受灾者的援助时,也应该及时为群众处理这些问题,以政策保障对人民财产的及时返还,帮助群众更好的进行灾后生产生活的恢复。

  (4)促进保险、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大力培育再保险市场主体。巨灾风险很大程度上必须要求到再保险业的参与,因为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也无力完全承担如此巨大的损失赔偿。再保险是经营直接保险业务原保险人分散所承担风险的基本工具。完善的再保险市场可以在保险经营中充分发挥平衡巨灾风险的机制效用,提高原保险人的风险处理技术水准,扩大其承保能力。因此,在我国现有再保险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一是通过再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资本实力的补充,进一步提高商业化程度,提高总承保能力;二是政府通过对民族再保险公司进行注资以加强其巨灾再保险分散风险的实力;三是通过建立中国专门的巨灾再保险公司,并通过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合作来实现巨灾保险经营风险在国内外保险市场的分散。

  第二,健全立法监管。对巨灾风险的保险进行立法约束。如制定专门的洪水保险法、地震保险法等,明确有关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以法律之准绳对各项不同的灾害分出等级,并明细赔偿责任;此外,还应对保险、再保险行业的民事行为人做出行为准则。现实中,由于保监制度的缺失,对保险行业的审查往往停留在口号层面上,而为数不少的投保人都反映道,中国的保险机构存在强搬条文,不能给客户明确的信息提示的行为,以至误导消费者,骗取保费,而一些险种的理赔也并不到位。所以保险行业特别是一些人身险险种,在民众心目中往往是一种被亲友撺掇,而不得已买回的“鸡肋”,这与群众的接受心理有关,但最主要的还是和保险业自身从业水准不高,或某些保险公司恶意欺瞒消费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所以,必须严格执法,订立合理的责任关联。

  在现有保险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准则,从法律责任的高度来界定其相适应的内容和标准,重点要完善保险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监督和保险市场经营者的自身约束机制。制定针对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条例,限定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竞争环境、竞争手段和竞争规则,严惩恶性的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本文来自:sakula雨1988的博客,作者版权所有,仅作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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