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刍议(2)
时间:2013-11-16 15:1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邢姝媛 点击次数:
第二,建立征地补偿基金,真正落实"以土地换社保"制度。被征地农民以拥有的土地资源作为保障,尤其是使用乡村集体留存的部分补偿金,为本集体农民谋求长效福利,以弥补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不足,使失地的农民权益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具体措施:依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分层次建立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采取不同年龄阶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招商引资时将吸纳失地农民就业作为重要条件,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造条件和就业机会,同时,要注意避免短期行为即刚就业就失业的现象出现,建立土地使用与安置就业挂钩的协商机制;另外,对于从事个体经营、自我创业的失地农民,各地区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总之,要通过创设一个严格、透明、具体有效的制度体系和环境,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构建失地农民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帮助失地农民获得就业信息和择业指导等措施,积极有效地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参考文献】
[1]田富强.西安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0.29.
[2]武小岩.针对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8.05.
[3]胡凌云.发达地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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