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城镇社区居家养老的可行性分析
时间:2013-12-12 16:4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贺志武 点击次数:
【摘要】我国"未富先老"的国情对我国老年人的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新形势下,社区居家养老方式必然要替代传统的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但社区居家养老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资金有限,来源渠道单一;服务人员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老年人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意愿不足等。针对社区居家养老存在的问题,文章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及措施。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社区居家养老可行性
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城镇居民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提出新的挑战
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是目前我国老年人养老的主要方式。随着社会发展,竞争越来越激烈,传统"养儿防老"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严重的老龄化形势,家庭养老的作用不断在减弱。一方面,现代社会家庭规模逐渐在小型化,家庭结构以"四二一"为主的情况越来越多,年轻人养老压力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激烈的社会竞争导致年轻人工作压力大而且工作比较繁忙,所以照顾父母的时间很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养老必然要向社会养老转化。
社会机构养老是由社会机构提供的养老方式。但目前许多机构养老所提供的服务和设施不能满足老年人需求,提供服务和设施数量有限。最主要的是机构养老不能满足老年人精神慰藉需求。机构养老使老年人离开家人的照顾,心理上易产生一种被家人和社会冷落的孤独感,经常在养老机构看到同伴们死去,心理上会产生恐惧和精神压力[1]。另外,机构养老存在缺乏规范,无序竞争,城乡不均,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问题,硬件规模和设施,软件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也都存在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情况[2]。
我国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现状分析
社区居家养老是介于家庭养老和社会机构养老之间的一种运用社区资源开展的一种养老方式。然而由于受到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影响以及地方政府财政支持等因素的影响,在发展社区居家养老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
1.资金有限,来源渠道单一
目前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地区的经费主要是由民政局和当地居委会即政府提供以及老年人自身和社会捐赠三方面构成。对于个别有困难的老年人,需要提出申请,居委会认定后,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但是这种资金的支付是有限的。随着社区居家养老规模的日益扩大、服务对象增多、社区基础设施费用的增加以及管理费用和物价上涨,资金不足、来源渠道单一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对于一些特别困难的孤寡老人,在提供他们自己的养老费时往往捉襟见肘,无力支付。以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街道办事处为例,其辖区空巢老人很多,其中60岁以上的有1688人,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不少,但由于经济条件所限,目前仅有3位老人请了养护员[3]。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不足,专业服务水平层次较低
社区居家养老是介于机构养老和家庭养老之间的一种养老方式。由于受目前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思想观念的影响,老年人养老主要还是考虑家庭养老方式,而目前的社区居家养老方式在各个地方还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地方政府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方式给予的支持力度是有限的。由于工资待遇比较低,社区服务人员很难招到,很少有人愿意从事这种工作,即使从事这种工作,在工作中积极性也不高。一些下岗工人成为护理人员之后,因为报酬低,工作累,社会地位低,他们中大多数不愿意继续留在该领域内工作[4]。
另外,在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且训练有素的人员很少。我们目前社区服务人员的现状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多数都不具备相关护理、心理专业知识,有些工作人员甚至就是一些初、高中毕业的中年妇女,服务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办事效率也比较低下,至于专业化的相关知识,如心理咨询、伦理学等知识几乎都不具备。
3.老年人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积极性不高
一方面,社区服务人员由于专业化水平不高,在护理技术和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欠缺,不能及时、较好地解决老年人的需求,因此老年人在为他们应该享受到的服务付费后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这样老年人在参与居家养老方面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社区管理人员缺乏热情,办事效率不高。主要表现在社区服务人员与老年人互动性不强,导致老年人有问题不向机构反映,甚至遇到困难也不愿向机构求助。这反映了老年人对管理人员缺乏信心,甚至不愿相信他们会真正给予帮助[5]。再次,社区居家养老为老年人提供的基础娱乐设施和活动中心往往过于简陋和残缺不全,没有像样的老年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老年人认为这样的设施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还不如在家养老,不用付费。
发展社区居家养老的可行性建议
1.居家养老在资金来源上应该由个人、社区和国家付费及社会捐赠构成
中国这种"未富先老"的国情,使得政府无法对老年人的养老完全通过以福利的形式向人们提供。因此,鉴于这种情况,政府必须要出面借助市场、社会、家庭、志愿者、民营机构、社区等多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来解决这种困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居家养老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提供的服务也应该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在付费方式上应该由个人、社区、国家共同承担,这种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居家养老的资金来源渠道必然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而非由政府或者个人单方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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