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更好地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2)
时间:2014-04-21 12:0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朱杰 点击次数:
2.2保险行业监管不够
2011年,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各省市自治区还没有专门的保险消费者保护机构。尽管保险行业内部已经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达成共识,但是缺少行之有效的机制和流程,比如缺乏失信惩罚机制,使失信者得不到严惩,守信者得不到激励,这使一些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对无信获利趋之若鹜,导致保险市场秩序混乱,而且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2.3保险公司不重视
保险公司一味地将追求市场份额、提高销售盈利作为经营目标,只注重眼前短期利益,而无视保险行业的长足发展,这些理念都直接传达给了公司内部的员工,使其在保险产品设计、销售以及售后等环节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表现为保险公司以员工的销售业绩作为衡量的唯一标准,使员工想尽办法将保险卖不去,而不考虑售后的问题。另外,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是故意欺骗,有的是本身水平不到,会给保险公司留下很多隐患,也需要引起注意。
2.4保险消费者不成熟
保险消费者不够成熟,主要体现在:第一,保险消费者接受相关教育不够,鉴于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如果没有接触过相关的教育很难对保险条款做到全方位的理解。第二,保险消费者的判断力不够,盲目地听从保险从业人员的夸大宣讲,在没有了解所购产品的情况下就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之后对如何正确的履行合同,发生事故后如何正确有效地进行索赔不甚了解,从而导致其权益得不到保障。第三,保险消费者普遍存在盲目性,风险防范意识差,自我保护和自我维权意识普遍淡漠,无法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如何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障涉及多个方面,这里针对以上所述原因分别从法律层面、行政层面、保险公司自律、保险消费者这四个角度进行分析。
3.1从法律层面看
目前我国的保险法,就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上还是不完善。应当加强立法保护,设立专门的法律条款或法规针对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采取惩罚性的措施,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违反的给予十倍赔偿。立法中还应当规定保险合同不要写得太专业,让保险合同通俗化、让投保人一看就知道投保的是什么,有什么收益、有什么免责条款,那么就不会发生这么多的保险纠纷。
3.2从行业层面看
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证明保险行业已将保障消费者权益一事提上日程,需要做的就是尽快在各省市自治区设立专门的保险消费者保护机构。同时,制定完善的失信惩罚机制也是刻不容缓的,使失信成本远远高于守信成本,这样会良化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另外,要大力发展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以其专业、公正的角度为投保人和消费者双方服务,如果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就有保险经纪人的参与就不会出现相关的纠纷,如果出现纠纷的时候有保险经纪人的参与,就会使纠纷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3从保险公司层面看
首先保险公司要制定长足发展的经营方针,而不能一味的追求眼前利益。在员工的选拔和教育上也要予以重视,避免问题出现在执行者身上。其次,要从产品上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产品角度来说,要想做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要保证两个方面。一个是产品的安全性,在产品设计、销售的整个过程当中首先要考虑安全性,要在充分、透明调查的基础上设计产品,切合消费者的真正需求。再一个就是产品要坚持以人为本,简明易懂。如果可以将条款设计得简明易懂,或者直接把保险合同的解释权交给消费者,理赔的时候也是消费者说了算,这应当是保险业追求的终极目标。
3.4从消费者层面看
消费者对保险基础知识、保险产品选择、相关政策法规、纠纷处理程序等内容的缺乏,直接导致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要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社会上的保险教育途径有限,主要有高校保险专业教育,保险公司对从业人员的教育,保险行业开展保险宣传活动等。但这些教育真正能够惠及到普通老百姓的作用还是很小的,如果能多开展一些针对普通老百姓的保险教育,就可以增强老百姓的保险意识,不会出现一味地听信销售人员的夸大宣传而上当受骗的情况,也就保障了消费的权益不受侵犯。
总之,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是不容侵犯的。为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国家法律、保险行业、保险公司以及消费者等多个层面共同作出努力。
【参考文献】
[1]郑建中.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中国保险.201(8)
[2]刘兴丽、赵磊.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保险天地.2013(3)
[3]孟祥飞.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研究.辽宁大学硕士论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