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13 15:1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郝慧丽 点击次数:
从法学理论上看,版权的地域性原则即所谓的属地原则,是指在一个国家经版权人许可而投入的销售行为,仅仅在该国范围内丧失对售出作品的控制权,但该权利在其他国家并未被用尽,因此版权的平行进口进口是不被允许的。但是,这一原则在版权领域的适用却有很多的不足。由于版权的取得原则是自动取得原则,即作者若想证明自己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仅需证明自己创作了该作品且该作品符合著作权的实质要件,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著作权的这一特殊取得原则结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会使得知识产权的国际进口问题矛盾重重,不利于知识文化的传播和国际交流的开展等,因此在版权的平行进口问题上,应该更注重公共利益,不易适用地域性原则。
2.首次销售原则及其适用
首次销售原则即权利用尽原则,该原则认为,版权作品已经售出,版权人就丧失对该售出作品的控制权,任何人对该售出作品的的转卖、分销行为都不会侵犯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首次销售原则的角度出发,版权平行进口问题是合法的。
我国引进版权平行进口,适用首次销售原则是有诸多益处的。具体来说有:首先,允许版权的平行进口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可以明显提高进口国的社会总福利水平,让进口国的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其次,允许版权平行进口可以促使版权的进口商提高彼此间的竞争意识,进而有利于版权商品质量的提高。最后,允许版权的平行进口可以促进国际经济、文化、知识的交流碰撞,促使部分国家放弃利用知识产权来设置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进而促使版权商在全球范围内统一定价,消除价格歧视。
四、我国引进版权平行进口的制度设计
确立版权平行进口的合法地位在前文中已经论及,但是态度的选择不一定就意味着制度的确立,版权平行进口的合法化的制度确立需要各个部门法的配合。具体如下:
1.在《著作权》法中确立版权平行进口的合法地位
确立版权平行进口的合法地位,必须首先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确,具体来说就是在著作权法的原则、权利内容及法律责任等章节必须予以明确,即从法律上确立版权平行进口的合法地位,但同时也要明确一些例外的情形。在平行进口的问题上,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在于,很多平行进口商获得利益是利用了进口国独家经销商的前期宣传、投资等。独家经销商前期为了开拓市场、宣传版权产品,前期必然是付出了很大的成本的,如果著作权法把平行进口合法化,针对这种情况,正版的独家经销商将会受到很大的打击,平行进口商的行为也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搭便车行为,因此从公平维护市场竞争的角度考虑,在著作权法确立平行进口的合法地位的情况下,不能让平行进口商据此而胡作非为,必须对其行为进行规制,这当然需要其他的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予以规制,而这方面的例外规定也需要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确。
2.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平行进口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前所述,独家经销商前期的广告宣传、市场调研等的投入很容易被平行进口商所利用,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商在无偿利用独家经销商凭借大量投入建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反过来再以价格上的优势压倒独家经销商,那这很明显就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也是一种非常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必须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规制。
平行进口中应当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具体有:首先,平行进口商应当进行真实的信息披露,即告知消费者其商品与独家经销商的商品的区别,防止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为独家经销商的商品的售后服务等可能会比平行进口商品的售后服务等更全面。其次,平行进口商在分销、转售时,不得对版权作品做实质性的的改动,否则,一旦存在实质性差异,则可能是冒牌货,版权人就有权禁止。再次,未经独家经销商的许可,不得擅自利用独家经销商前期通过巨大的广告宣传和市场调研而获得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最后,不得进行商业诋毁等方式侵害独家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版权平行进口问题上,一方面要注重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从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适用首次销售原则而承认版权平行进口的合法地位,我国从国际贸易发展和经济文化进步的角度,更应该引入版权的平行进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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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阮开欣.灰色市场不在灰暗:首次销售原则对版权平行进口的适用[J].环球瞭望.2013(3).
[3]龙著华.论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J].社会科学.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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