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但是条例中却缺乏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角色的明确界定,在实践中,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职责也缺乏科学、统一的认识。本文将探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在此基础上分析和设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 角色定位
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第十条规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指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来源包括
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角色界定模糊,权责不一致,待遇不高,队伍不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定义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专职从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社会工作者的组成部分之一,所以同样具有社会工作者的特点,主要任务是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分类、行政等专业方法,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
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定位分析
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当的角色的认知,直接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者所秉持的理念和工作实践的方向。因此若不能正确的界定社区矫正社区社会工作者的角色那么势必会造成工作开展的无序、混乱,从而导致权责不明,效率不高,最后必将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社会工作者中重要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而应运而生。为了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的发展,必须通过不断引入专业人员,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供人力上的准备。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社区矫正的主力军,如何确定其角色,明确其在社区矫正乃至在整个社会工作发展中的地位,是能否建立起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队伍的前提。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会系统工程,具有多样化、复杂性、艰巨性,它决定了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定位的内涵的丰富性、具体内容的多元性。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具有优良的综合素质才能适应其角色期待,适应社区矫正职业专业化需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定位的基础是分析工作职能,了解工作的特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性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职能和其他社会工作者职能基本一致。从基本职能来说,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的活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基本职能职责主要是:协助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进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帮扶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着力于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服务,矫正不良心理,学会社会规则,掌握生存手段,遵守社会契约,从而让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社会,预防重新犯罪。从职能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服务性特征。
(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专业性
美国《社会工作年鉴》认为:“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工作,不论其工作对象是着重于个人或团体,均以协助其依特殊的需要或能力,配合社会的需求,使获得社会关系的调整与生活的改善。”《纽约时报》的一篇社论中也提到:“一种新的职业已经并且正在我们鼻子底下日渐成熟,这就是社会工作。人们过去曾把社会工作想象成一种手挎菜篮去帮助穷人的活动,现在,社会工作是一种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艺术的手段去解决各种各样社会问题的职业。”可见,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更是要运用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各种专业知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因此对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很强的社会工作专业素质。
早在40年前,威特默就写过一本名为《社会工作--一种社会制度分析》的著作,他在书中说:“社会工作是一个有组织的机构或社团为解决个人所遭遇的困难而提供有一种援助,为协助个人调整其社会关系而提供的各种服务。”由此可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应是一种规范化的、专业的服务性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不具备执法权。社区矫正执法者掌握执法权,代表的是法律的威严,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责更多的扮演着帮助、服务的角色。因此,社区矫正社会矫正工作者的定位应该是在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帮助以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专业人员。
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素质要求
如上文所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无疑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社区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及其人民政府在社区这一层面,具体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种工作方式。因此,在我国,作为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应该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坚定的政治素质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这本身就要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政治观念淡薄,思想觉悟偏低,要改变这种情况,实施教育者自身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才有可能改变他们的思想观念。
(二)专业的社会工作知识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本身属于社会工作的一种,因此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该具有社会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社区矫正工作者既要扮演刑事执法的角色,也要扮演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帮助和服务的角色。作为一个社会工作者,应该了解社区的文化建设、社区的人口特点、社区的资源配置、社区的环境状况、社区的管理体制等等,并能通过社会工作的方法,充分的利用社区资源有效的管理和教育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通过解决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相关的社会问题,使他们能够顺利的融入社区之中,成为社区中的守法公民。
(三)专业的监管教育知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适用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四类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对刑罚方法和相关刑事措施应当有比较清楚的把握。掌握在社区中执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四)具备一定的创新意识
社区矫正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这也意味着在工作中有很多问题没有成规可守,往往需要创造性的进行解决。因此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创新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敢于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四、建立建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体制
目前,江苏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管理尚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体制。虽然部分地区在政府的扶持下成立了社工事务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基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应采用“社会化招录、专业化培训、企业化管理、职业化保障、统一化标准”单独序列和专业化管理体制。
(一)严格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准入资格
鉴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性质和要求,必须严格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准入资格。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该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所学专业限定为:社会学、心理学、法学、教育学等专业。有社会工作经验者优先,并且无违法犯罪记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符合标准。
(二)建立社会工作者单独职务序列
制定相关制度,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职务序列,从制度和法律层面明确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使用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不稳定性等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统一管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负责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实行统一培训、管理、调度和考核。为工作的方便起见,司法行政机关可设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具体办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管理事宜。
根据工作年限、业绩的不同,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分成若干级别,制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晋升办法,低级别的通过努力符合条件者可逐级晋升。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资待遇、业务装备经费等都纳入财政预算,将级别与工资挂钩。高级别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工资高于低级别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鼓励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爱岗敬业。同时,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工资待遇不应低于同级公务员工资待遇。
(三)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相关部门应制定出详尽的工作规程,根据过错的性质、严重程度、发生频率等情况分为若干个档次,实现责任追究的量化管理,严格“谁的责任谁承担,谁出问题追究谁”的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追究机制与级别的调整、工资水平相挂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责任追究的标准是进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之一。现有的过于原则化的责任追究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不仅难以把握,而且可能产生弊端。构建制度化、系统化的责任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对明晰的责任追究标准,对于行使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公众对于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使用权力不当产生的后果清晰可辨无疑都是有益的。它在一定程序上不但强化了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正确使用权力的意识和用权受监督的意识,而且有利于公众对代行自己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机关进行监督,有利于减少错误使用权力的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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