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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监测社会化的调查与思考(2)

时间:2015-12-04 16:5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陈斌,陈传忠,赵岑, 点击次数:

  无论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看,还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环境监测作为一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要在厘清环境监测领域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上,把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能或提供的服务明确为环保监测机构的职能,可向社会购买或可由市场提供的监测服务,引导社会检测机构有序参与,提供服务[6-8]。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的要求,坚持“三个一”的方针,在强化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的行政管理和综合统筹协调的基础上,引导各级环保监测机构重点强化以下职能。

  1)管理并运行好环境监测网络。新《环保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管理”。监测网络是监测体系的根基,监测网络的组织、监测数据的共享以及信息的统一发布等,从国际通行做法看都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承担的,不宜社会化。因此,应该把管理并运行好监测网络,包括点位规划及布设调整、仪器设备的配置、网络日常管理等,明确为各级环保监测机构的重要职能。

  2)做好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及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基本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环境质量监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重大活动环境质量保障等环境监测活动作为环境质量这一公共产品的延伸,以反映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群众利益,应该由环保监测机构承担。其中适合采取社会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环境监测任务,也可以根据地方实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

  3)开展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随着生态环保体制改革和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深入推进,环境监测在环境质量目标考核、生态补偿、环境执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类带有监督执法属性的监测活动,从现阶段看,只能由环保监测机构承担。

  4)强化环境监测数据汇总分析。新《环保法》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由此可见,不论怎样改革,环境监测数据最终的收集、汇总、分析发布都是各级环保监测机构的重要职能。各级环保监测机构必须坚持“三个说清”的主要任务,持续做好环境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信息生产,编制好各类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统计报告,同时加强监测数据的深度分析和综合应用,不断提升监测信息服务价值。

  5)承担好技术标准的研发与制修订工作。引入社会检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应当是有序的、可控的,要执行统一的监测技术标准与规范,保证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和监测数据的可比性。新《环保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因此,环保部门各级监测机构要做好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标准分析方法的制(修)订与研发,促进监测技术水平与质量水平的提升。

  6)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新《环保法》中规定,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站只要具体从事监测业务工作,就要做好各领域、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经过30多年的实践,环保监测机构内部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环保监测机构测出来的数据,我们应该也可以对其质量负责,这也是今后监测站发展建设的重要职责所在,下一个5年,环保监测机构将着力建立起全覆盖质量控制体系,使国家环境监测网中任何数据的节点都执行统一的质量控制体系要求,形成国家、省、市分级负责的质量控制体系管理模式,努力使监测数据的可信度逐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

  3.2因地制宜确定环境监测社会化区域策略,做到内容可行、风险可控

  当前,环境监测社会化仍处在初期阶段,政府部门必须积极做好市场的培育和引导工作,统筹兼顾、有序开放,促进监测市场良性发展。

  1)尽快研究论证监测社会化的总体原则。环境监测社会化并不是环保监测机构“甩包袱”,将所有监测业务都交由市场完成,而是要逐步建立政府为主、市场辅助、有序开放的监测格局,提高监测服务效能。据此,我们建议,结合《环境监测条例》或相关文件的出台,明确环保监测机构以承担属于政府公共服务和监督执法技术支持范畴的监测任务为主,而对于公民个人和排污单位等产生的监测需求,可由社会机构提供监测服务。对于环评现状监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等存在争议的业务领域,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确定开放原则与条件。

  2)科学把握监测社会化的推进节奏。环境监测社会化是一个长期的、渐进式的改革过程,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坚持试点先行、分批开放、平稳过渡,在经济发达、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先行先试,将技术要求低、监督难度小或利益关联弱的服务项目优先开放,市场规制健全后再逐步扩大,尽量减小社会化可能造成的震荡与混乱。

  3)不断摸索总结监测社会化的实践经验。

  当前,关于环境监测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都在不断的探索之中,涉及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政策、技术方法等诸多方面的创新与准备。在探索中既会有成功的经验,也会有失败的教训。对此要科学、客观地总结分析和跟踪评估,有益经验大力推广,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确保监测社会化进程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路径前进。

  3.3严格规范社会检测机构的行为,确保有序参与、公平竞争、诚信服务

  1)确立监测市场准入制度。设定必要的门槛是确保社会检测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前提。目前监测服务市场主要由政府购买服务和排污企业自测两部分组成。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方面,可以通过在委托合同中设立约束性条款对检测机构的资格资质、仪器装备、监测方案、质控手段等提出要求。排污企业自测方面,凡是用于信息公开、排污交易、环评验收等具备监督执法属性的监测数据,在数据认定时也可以将对社会检测机构的基本要求作为前置条件。

  2)建立检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构建长效化、常态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法制化的市场环境是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必要条件。政府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检测机构的绩效考评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行政问责制度、预警与退出机制、黑名单制度等,对社会检测机构进行动态监管,对于超范围开展检测业务并提供监测数据,以及监测报告、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

  3)建立监测行业自律机制。除加强政府监管外,还要引导社会检测机构自觉做到诚信服务,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推行检测服务委托指导价、行业内等级评价、行业监理、投诉核查、监督维权等机制,在社会检测机构间形成相互约束、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推动社会检测机构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周生贤在201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环境保护,2014(4):14-24.

  [2]周雁凌,季英德,董若义.新模式带来哪些新变化———“一上一下”推动山东环境监测质变飞跃TO模式让空气站运营“破茧成蝶”[N].中国环境报,

  [3]付保荣.从雾霾天气谈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与能力建设[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3(4):62-66.

  [4]乐涛,郁松.谈环境监测机构的企业化及市场化运作[J].无锡轻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2):

  [5]韦利杭.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与质量管理[C].2013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三卷).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3.

  [6]李国刚,赵岑,陈传忠.环境监测市场化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环境监测,2014,30(3):4-8.

  [7]李维.日本城市环境监测技术系统运营管理研究与借鉴[J].中国环境监测,2008,24(3):46-49.

  [8]王秀琴,陈传忠,赵岑.关于加强环境监测顶层设计的思考[J].中国环境监测,2014,30(1):192-195.

  [9]陈斌,傅德黔.构建覆盖国家环境监测网的质量控制体系[J].中国环境监测,2014,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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