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决策法律机制(上)
时间:2016-03-02 10:2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吕忠梅 点击次数:
内容提要:将生态文明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杜会建设全过程的新要求,对现有的法律理念与实施机制提出了严峻挑战。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要求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在法律上必须处理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关系,确定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的顺序。环境法在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方面肩负着使命与责伍《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在回应生态文明建设新需求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但还需要进一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和制定新法的方式,健全综合决策的环境法机制。
关键词:生态文明 环境与发展 综合决策 法律机制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新愿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同时,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制度安排,建立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体现了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的整体性、协调性思维。这种思维既对传统的法律机制提出了新挑战,也为创新法律理念带来了新机遇。如何将这种机制提升到法律层面,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机制,既是法学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也是环境法的使命与责任。
一、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法律机制
生态环境问题,是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面临的重大生存危机。中国作为地球家族的成员,不可能实际上也没有做到"独善其身"。解决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的发展问题,是执政党面临的首要问题。在探索中国发展道路的过程中,如何处理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巨大的考验。今天的中国,在创造了世界经济增长奇迹,迅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同时,让生态差距成为了自己与现代国家最大的发展差距,生态产品成为了最为短缺的产品。
不可否定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尤其是环境立法迅速增长。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环境保护载入,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从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至今,共制定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部,地方法规及部门规章近千部。仅从国家立法看,环境立法快于一些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制定速度。与此同时,国家不仅建立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而且一再升级,不断被赋予更多更大的执法权力。但是,这些法律对于避免中国走上"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成效不彰,环境保护法因违反者众多而被诟病为"软法"。
(一)生态文明是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新思维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表明对环境与发展关系问题的全新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标志着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形成。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统筹协调进行了整体部署,提出了建立系统完整的、最严格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总要求。基本逻辑是:经过改革开放,中国虽然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这个体制没有体现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因此,建立符合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的新制度,其核心是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首先,过去的决策中没有统筹考虑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是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直接原因,其深刻根源是市场没能很好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目前,中国在相当程度上、许多领域中主要还是政府直接配置资源或在政府不合理干预下配置资源。一些政府为了发展经济,采取土地优惠、税收优惠、先征后返、财政补贴、电价优惠、降低环保标准等进行招商引资,带来产业转移的早熟,加剧产能过剩,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税收和价格形成机制以有效抑制对资源极其资源性产品的过度需求,因为土地可以卖钱,地方政府大搞土地财政;工业用地、水资源、能源等价格不能真实反映生态价值和市场需求,企业占用湖泊、河道、湿地、林地的成本过低或基本无成本,自然环境成为了"天然垃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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