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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决策法律机制(上)   (4)

时间:2016-03-02 10:2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吕忠梅 点击次数:


  (3)自由与管制。在对环境资源自主性利用的意义上,环境利用的自由与经济发展的自由具有同一性。但是,两者的关系并非那么简单。现代经济发展强调对自由的保护,而环境保护更强调管制,环境管制又是为了保护人们在适宜环境中生活的自由。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都需要一定程度的管制,但这种管制应当以保护自由为目的而不是以限制自由为目的。换言之,为了自由的管制才是公平的,必须明确政府权力市场权利的关系,界定政府、企业、个人的行为规则,既鼓励企业追求利润,又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既要求政府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又要求政府为公众提供良好的环境保护公共服务。
  (4)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都涉及到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协调,但经济利益更多的表现为私人利益,而环境利益更多的表现为公共利益。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公平原则要求使公共利益应当得到优先保护,但有两个限制:一是应对私人为公共利益而遭受的合法利益损失进行补偿,二是应将公共利益限定在有关社会公众整体利益的范围内。这就需要运用公共利益优先理念确立限制私人利益范围、程度以及程序的制度,并确立合法利益补偿制度等,以保证利益调整目标的实现。
  (5)环境安全与经济安全。这里的环境安全与经济安全是宏观意义上的,都是法律要绝对加以保护的价值。环境危机固然可能导致人类的重大损失甚至毁灭,经济危机也同样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公平原则不允许_味发展经济而危及环境安全,也不支持绝对保护环境而导致经济衰退,必须建立环境安全与经济安全的共同"底线"。这就需要通过确立生态红线制度、规划制度、循环经济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等,在环境安全与经济安全之间建立平衡协调机制。
  2.建立在环境与发展中求生存的权利顺位
  法律的核心要素是权利,法律机制运作的主线是权利的运行。因此,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机制,必须将发展和环境等问题转换为权利问题,进而按照法律公平的标准,划定权利边界,确立权利保护原则与制度。
  生存权是人性在法律上最为真实和基本的反映,是人权体系中最低限度的权利、首要权利。生存权的主体包括集体和个人,个人生存权是生存权的核心和关键,具体体现为生命健康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两者都是人安身立命之最为基础之前提瑏。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是生存权的当然延伸,是指人的个体与人的集体参与、促进并享受其相互之间在不同时空限度内得以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的_项基本人权瑏,是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利益共享的权利。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它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和环境侵害请求权,环境权既是个人权利也是集体权利,是包括若干权利的"权利束",涵盖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两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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