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决策法律机制(上) (3)
时间:2016-03-02 10:2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吕忠梅 点击次数:
在许多国家,中央经济和专业部门的职能非常狭窄,而且过于注重生产或增长的数量方面。工业各部门的职能只负责生产指标,污染问题却留给其他机构去清除。环境问题的职责放在环境部门,但是环境部门常常很少和或根本不能控制由农业、工业、城市发展、林业和运输政策及活动所引起的破坏。社会没有把防止环境破坏的职责交给那些引起这种破坏的'专业部门"和机构。显而易见的是,这种机构职能上的分隔造成了从根本上消除环境问题的困难,其结果就是环境危机不断加重并可能发生总的爆发。所以,这种机构上(或制度上)的缺陷是环境退化的根本性原因。为此,预测和防止环境破坏的能力,要求在制定政策时,既考虑经济、贸易、能源、农业和其他方面,同时也考虑生态方面。
因为"这些问题不能用分散的机构和政策孤立地加以解决。它们处在一个复杂的因果关系网中。那种传统意义上的分隔式工作方式,与环境和经济之间密切关系是不相容的。"我们面临的许多环境与发展问题根源于这种部门间职责的分隔。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克服这种分隔"。因此,综合决策或者让一切决策都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是改变这种现象的必然选择。《我们共同的未来》针对环境与发展决策过程分隔现象,提出了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主张,包括改革有关政策、建立新的决策机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在决策层次实现环境与发展的统筹考虑等。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作为基于生态环境对于人类发展的多重利益所产生的一种协调利益、平衡关系的方法,通过建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向互动分析,实现经济、环境、社会三个子系统和谐发展。这与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以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的总体要求是完全契合的。换言之,要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变成现实,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是唯一选择。
综合决策可以将科学发展观法律化、制度化和具体化,通过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策内容、程序和方式提出具有约束力的明确要求,确保在决策的"源头"(即拟订阶段)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要求纳入有关的发展政策、规划和计划中去,为贯彻执行阶段打下坚实的基础。
综合决策要求环保部门与经济管理部门在制定、执行有关决策时进行广泛的合作,并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在贯彻执行有关的政策与计划时,通过各部门间的相互协调、积极配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有效防止各部门之间"争权夺利、推诿责任",堵塞执法漏洞,避免出现"有权的无力管、该管的没有权"的异常现象。
综合决策高度重视公众参与的作用。公众可以通过综合决策平台,及时了解掌握环境质量状况,预防和对付有损于自己和他人环境利益的各种环境违法政策;公众参与还能使政府的决策反映实际情况并符合民心民意,加强公众与执法部门之间的了解与支持,减少消除相互之间的摩擦与冲突。既有利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也有利于法律的普及与教育,从而保证法律得到较好的遵守与执行。
综合决策要求有一个完备的决策监督体制与之相适应,将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决策行为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以有效防止他们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躲避法律、逃避责任,并在决策者违反法律或构成犯罪时依法及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借以敦促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增强环境法的权威性,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
(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关系调整原则
综合决策的实质是对环境资源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协调和共同实现。从法律整体上看,环境与发展决策的主体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但其核心在于国家(政府)决策层,因此,建立综合决策法律机制最重要的是确定国家对不同利益的调整原则以及权利保护的基本顺位。
1.法律公平观下的利益关系调整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机制就是以法律制度分配和确定主体有关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权利(力)义务、协调和平衡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公平保护各主体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过程和方式。这对于立法者而言,是以公平为价值取向,在确定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与调整原则的基础上,构建相关制度的过程。
(1)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就是要在决策过程中协调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兼顾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但是如何"兼顾"值得考量。按照法律的公平原则,经济发展应当建立在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环境质量之基础上。因此,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平衡应当遵循三原则:一是优先保证基本的生存权利和健康权利;二是维持资源再生能力;三是对不可再生资源应当节约利用。在这种理念下,民商事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环境法必须在立法原则、主要制度上进行统筹考虑,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2)环境平等与经济平等。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综合考虑,公平的状态应当是:经济发展的受益者应当承担更多的环境保护义务,因为现代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开发环境资源为代价的。法律应当承认利用环境资源的平等权利,但由于自然稟赋的不同,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环境成本不同,必须要通过建立环境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制度、用途管制制度、规划制度、税收制度、生态补偿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制度、责任保险制度等在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保障实质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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