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17 15:4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阳东辰 点击次数:
环境责任的刚性是政府环境责任实现的有效保障,这需要结合责任机制的完善和具体落实。分解到具体工作中,就是构建完善的环境责任监督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具体阐释如下:第一,构建完善的环境责任监督机制。首先,将政府决策纳入环评的范围,加强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以有效地对政府部门的环境决策行为进行约束。其次,建立绿色审计制度,将国家工作人员的环保业绩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再次,充分利用环保NGO等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一方面保障其各项环境权益,另一方面为其提供开放的政治空间和宽松的政策环境,使其逐步成长起来,发挥应有的环境监督作用。最后,加强公众参与机制,其有效措施是由环保部门拓展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深度;借助类似于环境污染案听证会等形式增强环保工作的透明度,以维护社会公众的生态知情权和参与权。第二,构建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首先,要厘清政府环境职权的配置,以权定责,以责督权。其次,建立多元协同的问责主体。对政府环境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追究是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自身的职责,当然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同样可以作为辅助的问责主体。最后,增强公益诉讼的落实力度,建立健全环境责任司法监督机制。政府作为长期致力于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集团,如果违法行使环境权力,法院可以判决政府违法并要求政府赔偿损害。
五、结论
政府环境责任是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议题。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第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充分认识政府环境责任的内涵、基础及其目标,因为这是应对政府环境责任相关问题的前提。政府环境责任的公共性价值追求决定了它必然以公共环境利益为旨归,政府环境责任的基础也为政府环境责任的建构提供了合理性支持。在环境治理业已成为政府公共行政的一个核心问题的今天,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必然危及政府统治的合法性和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对环境事务的公共性问题,现代人似乎很容易理解,也越来越关注;但事实上却又不甚理解,而且越来越模糊。现代行政的公共性不仅体现在形形色色的权力活动中,而且体现在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和责任保障中。在现代政府行政的公共性镜像中,环境责任无疑因为其关涉社会公众的环境利益,牵扯到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素而成为其中的重要一脉。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环境责任的厘清和建构,是政府环境行政公共性回归的核心,是对政府环境权力的公共性控制,亦是一个应当以审慎态度省察和探索的重大问题。
参考文献:
[1]蔡守秋.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J].河北法学,
[2]柳砚涛.论职权职责化及其在授益行政领域的展开[J].山东社会科学,
[3]格罗弗·斯塔林.公共部门管理[M].陈宪,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4]叶俊荣.环境行政的正当法律程序[M].台北: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图书编辑委员会,
[5]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M].2版.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6]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现代法学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7]颜一.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8]王海明.权力概念辨难[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9]王小钢.义务本位论、权利本位论和环境公共利益———以乌托邦现实主义为视角[J].法商研究,
[10]陈德敏.环境法原理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1]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2]廖红,克里斯·郎革.美国环境管理的历史与发展[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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