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10 09:0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章翰韵 点击次数:
摘要:股东资格对于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其奠定了出资人得以作为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的基石。股东资格的正确认定有利于理清其关涉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维护市场的稳定和股东的正当利益。
关键词 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资格
一、股东资格概论
(一)股东资格概念
股东资格,是出资人得以作为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的基石。 股东资格亦是:
1.一种身份。股东资格是一种身份,能够被继承,存在于其上之权利亦可随之移转。
2.一种地位。股东资格是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得以作为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的基石,为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前提要件。
(二)股东资格的核心价值
1.股东资格奠定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基石。对于什么是出资人享有权利的基石,学者们集中在出资说与股东资格说之间博弈。出资说自然主张以出资作为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基石,而拥有股东权利只是其出资的结果。 股东资格说则主张,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权利的唯一基础,出资行为并不是股权的基础,即股东之权利是以其拥有股东身份为前提条件而取得的。 还有一种观点主张将股东资格和出资行为相结合,共同作为行使股东权利的基石。 本人站在了资格说这一方,但并不忽略出资对股东权利的影响。出资行为让公司的资产得以存在,它是公司设立和运行的基础,它使公司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股权则独立于股东的出资,它与股东身份唇齿相依。
2. 股东资格使出资者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出资者以经济利益为导向,对公司投资,取得股东地位,以这样一种特殊形式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是股东为实现其目标和达成其利益的创造物,其以经济组织的身份,使股东的资本不但稳定而且得以增加。” 由此可见,保护出资者的合法利益是传统公司法乃至现代公司法的价值追求,而股东资格则是这种价值追求得以实现的基本依据。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一)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
由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实践中公司运作存在的大量不规范行为,使得在法律上我们难以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做出统一标准,股东资格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要做的不是教条死板地去适应本就不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 而是以维护各利害主体的利益平衡和规范不法行为为指导原则,以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
1.各利害主体利益平衡原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纠纷所涉及的利害主体颇多,关系错综复杂,其资格的确认实际上涵盖了股东、公司和债权人三方之利。 故,权衡三方之利是我们处理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重要着力点。具体说来,就是我们必须综合考虑纠纷所涉及的不同主体的利益,努力做到不让任何一方的利益膨胀或者是任何一方的利益缺失,实现各利害主体的共存共赢,以此为指导原则帮助我们在实践中对股东资格进行合理合法的认定。
2.禁止规避原则。股东出资以成立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经济利益是其最大最根本的目的。 由于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有限公司的一些规定会让股东的经济利益受到限制,而股东为打破这种限制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当然其中也存在规避这些限制性公司法律规定的不法手段。我们必须严格禁止规避公司法律法规的不法行为,对不法当事人依法予以严惩,维护我国的公司法律权威和交易安全,保障市场秩序的和谐稳定。
(二)股东资格认定的具体标准
股东资格的认定涉及诸多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可划分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外部关系为第三人与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内部关系为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交互关系。对于外部关系,应当重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维护交易安全及秩序。而当关涉内部关系时, 则应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意志,坚持契约自由。当然,维护这三种法律关系当中的各主体利益平衡是根本的指导原则。
1.第三人与股东和公司。股东资格的形式特征 是处理涉及外部关系的资格认定的依据。因为挂名股东问题在实践当中的常见性,故我以挂名股东为例进行探讨:挂名股东是因约定(与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而生,其名下的出资并非其本人投入,而是由约定的他人投入并由该人享受股东权利。挂名股东徒具股东形式特征的外皮。而这里实际投资的他人即为隐名股东。 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必须以优先保护第三人利益为原则进行股东资格的认定,保护交易安全。
2.股东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在处理这两者之争议时当具有优先效力。我国《公司法》为这种优先效力提供了有力依据,仅当股东名册无法适用时,才可适用出资证明书来认定,若无出资证明书,则适用公司章程。但是,依股东资格的实质特征 能够做出相反认定的,则应当依据其实质特征进行认定。
3.股东交互。股东资格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都是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参考因素。然而,不同于第三人与股东和公司间的资格争议,各股东之间的资格争议应把实质特征放在第一位。如签署公司章程加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可以认定具有股东资格。若其还不能完全准确地加以认定的,可结合形式特征进行判断:(1)工商登记的记载、公司章程的签署及股东名册的记载;(2)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且于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上有记载,可以认定具有股东资格,其是否出资和签署公司章程在所不问;(3)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的记载不必然拥有股东资格,其还要考虑到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行为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因素;(4)实际出资与持有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名册有记载的结合并不是股东资格的认定条件,但是实际出资且能证明不是其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办理注册登记者的过错致使错登漏登的, 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当然可予以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是出资人得以作为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的基石。股东资格的合理恰当的认定对于理清其关涉的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维护交易安全及股东的正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从解决法院审判实践的需要出发,结合公司法理与审判实践,提出几点想法:(1)对于我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为前提,结合股东资格的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进行综合考量,全面且具体的进行合理合法的认定;(2)注重维护公司、股东和第三人达成稳定的三角利益平衡,促进共存共荣,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3)注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类型的股东资格认定纠纷以不同的指导原则进行判定;(4)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特殊情形 设立专门的法律规定,以区别于一般情况,便于指导实践。
注释:
赵旭东.新公司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
雷兴虎,冯果.论股东的股权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法学评论.1997(2).
[韩]李哲松著.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页.
俞宏雷.论股东权利行使的基础.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郑若山.公司制度的异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法律适用.2002(12).
柴振国.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反思与重构.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形式特征,其大致包括:公司章程的记载,取得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蒋大兴主编.公司法律报告(第l卷).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展现出一定的实质特征,大致包括:股东出资或继受股权,取得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200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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