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认同的困境与管理(2)
时间:2015-09-15 10:5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敖带芽 点击次数:
伴随着社会生活的细微变化,极易促使敏感的人们产生相应的社会态度和信念,这些态度支撑着一些约定俗成的行为。例如,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就符合这样的逻辑模式: 即想要解决什么问题,先把问题搞大; 一个人的问题没人管,一千个人的问题就有人管; 把问题摆到大街上去,威胁到社会“稳定”了,问题就会得到更好的解决。社会冲突的群体化发展,加剧了社会矛盾的内在张力。
每个国家处于不同的阶段都将面临不同的社会冲突并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点,当前我国群体性冲突事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几点:
1. 矛盾主体的两端是私对公。在社会全面转型的背景下,公众与地方政府、村民与村基层组织、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群体性矛盾明显增多,矛盾基本表现为公权与私权的对抗。纠纷主体也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变为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
2. 民意诉求表达方式呈现多元化。除了直接对抗的传统方式之外,目前出现了多种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因为,面对冲突,民众和政府都在极力避免直接对抗方式,努力探索更文明、更有效的表达方式,如“集体散步”、“集体喝茶”、“集体旅游”等。
3.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燃点降低。有些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小摩擦或者小纠纷引起的,这些微小摩擦在执政当局眼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要有一个导火索,就能酿成大火,谁也不知道它的边界在哪里、发展到什么程度是终点。客观上看,人们对改革发展的预期普遍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公众的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地处理,以致心态失衡,加上潜在的社会矛盾的影响,一起很小的事情,就可能导致社会成员借机宣泄不满情绪,成为社会矛盾冲突的“导火索”。
4. 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因宣泄不满而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来。群体性事件的反抗对象可能不仅仅是施加生存压力的强势者,他们的生存压力和无法释放的不满可能会将整个社会作为宣泄对象,甚至指向无辜的普通民众。特别是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群体性事件,由于事发突然、动机多样、升级较快,所以导致难预防、难排查、难处置、难善后。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一部分公众认为改革发展成果没有得到共享,不认同现有的分配格局,一旦遇到事端,他们便借机表达不满,使事态不断扩大。
“2009 年中国公共安全方面的财政支出增加了16% ,总金额高达 5140 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医疗卫生财政支出的 2. 6 倍,与社会保障和就业的财政支出相接近。”[4]政府花这么多钱,不是解决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而是用来阻止老百姓到北京上访。控制上访是中央对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一项指标,“截访”居然成了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一些基层政府每年因“截访”发生的开支惊人。公权滥用,维权制度不完善,沟通渠道不畅达,公民维权无门,前景迷失,信仰沦丧,在此背景下,群体性事件难以避免的升级与高发。
( 六) 精英流失加速化
2010 年 6 月,中国颁布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 年) 》,提出到 2020 年中国人才发展要进入世界人才强国行列。而另一方面,却是以新富阶层、知识精英为代表的群体正在集中移民出走他国。2007 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显示,我国海侨胞的数量超过4500 万,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移民输出国。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三轮移民潮,上世纪 80 年代的移民带有一定的盲目性,90 年代的移民带有一定的理性,本世纪初开始的移民带有综合性特点。考虑到国外的环境、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综合因素,相比较于国内大城市户籍制度藩篱、高房价、竞争激烈的就业等因素,移民自然就成为不少人的选择。近年来,我国的移民潮不仅数量大幅上升,还呈现出高学历、高技术、高成本等特点。加拿大移民局的数据称: 2009 年,加拿大投资移民全球目标人数为 2055 人,中国大陆的名额就占了一半。以投资起步价 40 万加元( 约 235 万人民币) 计算,仅 2009 年从中国流向加拿大的财富至少是 23. 5 亿元人民币。尽管对我国的知识精英和财富精英是否集体“外流”这个问题仍存在争议,但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 中国能否留住人才,已经成为目前国内自上而下共同关注的问题。
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中坚阶层的流失以及由此引发的对中国巨额资金逃离的担忧。不少国人意识到投资移民引起财富外流的严重后果,有网友发表评论认为,这些通过投资移民手段出国的人是“没有责任感”,“一富就溜”。客观地说,富人移民是社会弥漫的非理性仇富情绪、体制性的歧视、缺少对个人私权尤其是财产权明确的法律保障以及社会交易成本过高等因素共同造成的,这折射出国内体制改革滞后、社会监督乏力和法治进程的受阻。国内的企业家感觉没有安全感,总是提心吊胆,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的企业会被监管部门以什么理由把企业给毁了。
社会学家总结出来的一个趋势是: 人才、技术、资金都是从发达地区逐渐转移到欠发达地区的。然而,我们的情况却恰恰相反,这背后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移民的吸引力主要来自于国外制度的开放性、公平性和社会的可预期性。对于知识精英来说,国外社会所能提供的公平机会更多; 对于财富精英来说,吸引他们的是相对稳定的期许。人才之所以出走,最主要的问题是他们对自己未来的预期出现了问题。与以往移民的目的是追求财富相比,现在移民的人群不是为了简单的生存需求而离开,他们要追求的是安全感。这个安全感可以是为他们自己,也可以是为他们孩子今后的生活考虑。而这一点正是我们当下社会所欠缺的。大批人才外流,不仅带走了一个国家在其成长过程中所不可缺少的技术、能量、财富,也带走了社会成长的信心以及对未来社会认同的期望。
二、社会认同困境的管理
社会认同的困境加剧了国人的精神危机和信仰危机。由于没有社会认同,失望和不满成了社会的主色调,这种情绪对青少年一代尤其具有严重的后果。由于未来高度的不确定性,他们的内心也同样承受着对理想与现实的迷茫,这会影响着他们对人性的最基本的理解。现在中国的一些年轻人中,他们的生活没有准则,只图满足物欲和感官享受,蜗居一族、月光一族、啃老一族占据不在少数。由于就业形势严峻,一些年轻人看到自我价值无法实现,便开始尝试摇头丸等新鲜毒品。“跟随着全社会的物质主义的是普遍的不幸福感,是形式多样的反社会行为,如不信任任何人,毫无理由的仇杀,甚至是自杀。”[5]信仰危机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社会的顽疾,如果再不介入干预,就会错失良机,加剧社会认同的瓦解。
( 一) 重建社会信任
市场经济本身不是产生利他占主导地位的运转机制。等价交换和平等互利原则是在交易双方力量对比和利益争夺的较量中得到贯彻的。虽然市场契约能够抑制过度的利己行为,但不可能杜绝产生这种行为的可能性。何况,人类的许多活动不是靠市场契约,而是靠信任去连接运转的。社会信任是社会安全感的主要来源,你爱,就不冷漠; 你信任,才能收获信任。安全感有赖于稳定的基础秩序,这种社会秩序通过人与人、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分工合作和彼此信任而存在。每一个人都是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员,各司其职,各安其位,通过交换,分享由分工所带来的福利。一旦职守错位,秩序就会受到伤害,每个人都能切实感受到这种无秩序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从硫磺到敌敌畏,我们的化学知识都普及了一遍,但我们的饮食却变得更加不安全。由此可见,如果没有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社会大厦顷刻之间就会倒塌。
重建社会信任,需要做的工作很多,首先是“信任”。以诚感人者,人亦诚应之。一句信任的话语,可以成为化干戈为玉帛的信使,一个信任的眼神,可以激发无穷的潜力。与欺骗一样,不信任其实也是一种无言的伤害,尤其一个原本应该给予信任的事物遭到怀疑时,这样的伤害对于双方都具有破坏力。平等是信任的沃土,平等的社会才能产生普遍的信任。如果贫富差距过大,富人警惕穷人,那么,穷人也不会相信富人。只有当人们相互能够平视时,人们才易于相处,也便于形成共同的价值准则。政府的诚信是社会诚信之本,因此政府要高度重视自身的诚信建设问题,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努力建设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欺骗失信者受到惩戒。只有通过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才能不断提升公信力,使政府部门在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 二) 维护司法权威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 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法律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制度,是保障社会公正的基本武器。司法权威弱化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律不能为社会兜底,规则不存,社会大厦的基础就会动摇。近年来,在涉诉信访问题方面,出现了一股信访司法化、司法信访化的倾向。即当事人因诉求未满足就怀疑司法公正,乃至以身抗法,这是“无政府主义”行为模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这种舍弃司法途径、寻求权力干预的行为,正是“人治”方式的怪胎。例如,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做出的不利裁决,不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诉求,而是在心理上渴望见到“大官”,所以出现了越级访、进京访等“告御状”的现象。这种“人比法大”的意识,日积月累成了信访人“告御状”的原动力。当他们的告状意识形成一种情结时,也就愈加坚定了不放弃的决心。有的甚至拿着法院的终审判决去上访,把上访理解为法律终审裁决之后的一个程序,使得社会问题的裁决变得没完没了。当事人对司法裁决固然有要求改变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也应该依法行使,而不能自行其是,更不能以违背公众利益的方式实现。如果人人都以激烈的手段去达到目的,而司法机关惟恐发生矛盾不利于“维稳”而不敢坚持合法裁决,就会导致司法活动低效,甚至无效,从而损害所有社会成员的权益。当然,对司法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监督,失去监督的司法权力与其他公权力一样,也会膨胀和腐败。对司法权的监督,应尊重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应符合宪法原则,有利于司法者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司法权威,要求行政权力对司法尊重、服从和支持,没有这种尊重、服从和支持,司法裁决就不能执行,司法权威自然也无从谈起。行政权力要达到保障民生、维护人权的目标,离开权威的司法制约和支持也不会实现。只有司法者与社会各界共同信法、守法和护法,才能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体制的运转功能,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理想才能成为现实。
( 三) 加强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管
造成社会认同困境的各种问题几乎都与官员失职及政府失察有关。资本追逐利润,个人追求利益,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如果缺乏必要的规则制约,导致拜金主义泛滥、物欲横流、世风日下、社会环境恶化,应该说,官德的败坏则是首因。地方政府失去民心,民怨沸腾,这对社会认同的冲击很大。官员的行为对社会具有示范效应,但是如果官员以权谋私、侵害百姓权益,民众就会觉得社会管理者都不讲道德,凭什么要求我们讲道德。所谓“官德隆,民德昌,国家兴; 官德毁,民德降,国家衰”; 官德彰则政权稳,官德丧则政权失。约束权力,依法治理,规则运行,只有这样,才能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公正。社会规则存,则民心向好,国民经济向好。当然,我们并不奢望一次性解决社会公正问题,社会规则的建立总是从点点滴滴开始的,坚毅与持恒,强于等待与观望。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正本清源,社会肌体才能健康,社会认同才能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