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08 16:1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长熙 张伟伟 点击次数:
四、结论与建议
有色金属上市公司开始重视环境信息披露,全部的样本公司都有环境信息披露,但显著性、差异性不够明显,多数公司选择了定性的文字表达,对共同存在的环保指标数据,仅有20%不到的公司提供了定量的数据信息。这说明目前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政府主导的自愿性披露办法对企业的约束力明显不足,企业自愿披露的意识不强。“选择性”披露现象并没有明显改观,从统计数据上看,企业更愿意披露难以考证并有助于美化企业形象的信息,披露环境信息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迎合监管者和公众的环保要求。“趋同和模仿”现象再一次得到验证:“公司认真执行了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落实了污染治理减排各项措施,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经政府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主要污染物实现了达标排放。报告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这样的文字陈述在全部报告中比比皆是。但事实却与报告中的描述相去甚远,层出不穷的重金属污染事故让人们不得不怀疑环境报告披露的真实性。正如RonaldA(2001)所说的“自愿披露理论是博弈论的一个特例,其核心假设为:一个打算进行披露的主体只会披露有利于该主体的信息,不会披露不利于该主体的信息。”鉴于以上研究结论,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建立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要补充,从研究中可以发现,上市公司缺乏动力去披露强制性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即使披露了也会选择性的披露有利于自身形象和利益的内容。建议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环境信息的口径。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建立一整套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对于完整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要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
(二)要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在发布年报的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并明确了环境报告书应披露的内容。在选取的72家样本公司中,有7家公司单独发布了2012年度环境报告书,通过对每一份环境报告书进行仔细的阅读和研究,发现其中驰宏锌锗、宏达股份、豫光金铅、海亮股份四份环境报告书的内容比较全面,符合环保部的规范要求。笔者认为,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在发布年报的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在年报环境信息自愿性披露的情况下,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并不完整,作为利益相关者、报表使用人有权利了解企业更多、更全面的环保工作情况。
(三)加快环境会计准则建设,对涉及环保的事项进行单独核算和信息披露环境会计实务操作和环境信息披露都离不开环境会计准则的指导。当务之急,应当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会计准则,并在准则指导下设置环境会计科目体系,进行环境事项会计核算,建立环境会计科目明细账。如企业购入的环保设备,如果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环保设备”二级科目,则企业的环保设备从购入、折旧、报废或更新都可以清楚地在财务报表上单独列示;而不是像目前只能在“在建工程”科目下看到正在建设的环保项目,一旦建设完成转成固定资产后,便杳无音讯,不知所终。
随着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公众环保意识得到逐步提高,重污染行业企业应该意识到所面临的环境风险越来越大,为了长期生存和发展下去,必须要关心和注重环境保护。一个勇于承担环境义务,建立了长期有效的环境管理系统,采取了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的企业,可以将其未来可能因为环境事故导致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而通过良好的环境信息披露,可以让外界了解企业的环保计划、企业为环保所付出的各种努力、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等,从而改善企业的公众形象。反之,时而见诸报端、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环境污染事故,会逐渐使环境危机和环保理念深入人心,因此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也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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