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15 14:5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论文部落 点击次数: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许多的珍贵的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古城就是中国历史文化积淀的最好印记。但是在中国,古城的命运正面临着社会经济发展、旅游开发、城市规划等多方面的挑战。怎么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古城是我们目前许多古城所面临的问题。
一.国外古城开发与保护的案例
(一)国外对于历史文化古城保护的认识过程
对于拥有悠久历史的古城开发与保护,国外也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过程。英国是一个拥有许多悠久历史古城的国家,但18世纪之前的英国,对于古城区内古老的建筑,常常当做免费建筑材料的来源,如果对其保护,也仅仅是因为还有人居住或是在那里从事一些宗教活动【1】。在意大利法西斯时代(1939~1942年),古城内的居民因为古城新建被驱逐到城外,罗马17世纪的教堂被毁,开挖出的古迹被帝国大道所覆盖。这些做法给许多的历史性城市留下了不少难以挽回的巨大破坏,加剧了历史城区的严重衰退。
从20世纪60年代后,许多的欧美学者开始从不同的角度对这种城市规划理论进行反思,其中较为较为著名的是L。芒福德(L.Mumford)和J.雅各布(J.Jacobs)在1961年分别完成的《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和《美国大城市的生与死》。强调城市的规划应当以人为中心,注意人的精神需求,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人的尺度”。渐渐古建筑和古城的保护变为世界性的潮流。,保护的对象也逐渐演变为从建筑本身到周围的历史文化环境,从一个单体到一组群体,。保护更加强调与使用相结合,从对文物建筑的保护,扩大到对社会文化的保护,强调可持续发展意义上的保护。但是战后的欧洲同时期流行着另一版本:在古城区内出现大规模的丑陋建筑群,毫无特色灰溜溜的市区。因此,不久后出版的英国大百科全书(1977年版)将这种形式称之为“城市设计的失败”。也就是后来建筑学上称之的建筑沙漠。
(二)国外对古城保护的相关法律及相应的原则
对于历史文化古城的保护,国际上的许多相关组织都出台了相关的文献,对缔约国进行约束。以保护古城的历史文化等的完整性。如《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InternationalCharterForTheConservationAndRestorationOfMonumentsAndSites)即《威尼斯宪章》;《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ICO-MOSCharterOnTheConservationOfHistoricTownsAndUrbanAreas)(即华盛顿宪章)等,都提出了相关的针对古城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指导原则。这些宪章的内容都明确的提到:“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古城主体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即在强调单体建筑物或遗址保护的同时,必须注意其环境的保护。”“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意味着这种城镇和城区的保护、保存和修复及其发展并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的各种步骤”。佛罗伦萨大学的教授曾提出古城保护有三条原则:一是限定原则,即确定保护目标和保护范围;二是特征原则,即古城特色的保护;三是归属原则,即保护社区的特征。城市各部分之间,根据地形构成不同场所,互有不同又紧密关联,构成丰富而又统一的城市空间【2】。
(三)国外古城保护的案例
法国巴黎作为一座历史性的古城,巴黎的开发与保护模式有很多值得我们去借鉴的地方。在上个世纪中叶,法国巴黎在蒙版纳斯火车站附近出现了一座高层建筑,但是经过民意调查和专家们的分析发现,解决巴黎发展的根本途径不是在旧城区向高空发展,而是将城市功能转向卫星城。于是巴黎停止了对历史城区内的建筑改造和新建。同时为了保护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世界著名的文化古城巴黎,在位于巴黎西郊的地方建立一个新区-拉德芳斯,即城市副中心的建设。这样不仅免除巴黎文化底蕴在现代化开发中流逝,完整的保留了古城的原貌环境和文化氛围,同时也通过新区解决了城市发展所要求的所有现代化要求。拉德芳斯总体设计体现了现代和未来城区的多功能设计思想。设计师把拉德芳斯广场和新区的代表建筑——大拱门建造在象征着古老巴黎的凯旋门、香榭丽舍大道和协和广场的同一条中轴线上(图片1)。这样古城新区遥相呼应,形成了别具特色的巴黎形式。新区内众多的高楼已是集办公、商务、购物、生活和休闲于一身的现代化城区。在交通设计上也颇有创新,设计者采用了高架交通、地面交通和地下交通三位一体的设计思想。更好的利用了有限的城市空间。巴黎在新区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同时也使巴黎古城悠久、深厚文化底蕴得以完整的保存。
面对同样的问题,国外许多的古城对待城市发展上都不谋而合,。锡耶那市政府早在1956年时就不允许在古城内建新建筑,墙以内古老的建筑与大片的绿地被完整的包存了下来,同时即使在古城外的新区,新建建筑也不能超过四层,建高层建筑更是决不允许的。这样就很好的保存了古城的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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