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与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相关性研究(2)
时间:2013-11-21 10:5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彦飞 点击次数:
1.有无外资股对上市公司行为规范影响
与上述方法相同我们采用两样本独立Mann-WhitneyU检验来分析金融危机后外资参股与不含任何外资股对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的显著性影响,结果见表4。表中,显示Mann-WhitneyU检验值为0.01。表明在10%水平上拥有外资股份与不拥有外资股份在抑制上市公司违规方面有显著差异,实证结果仅在较弱水平程度上支持假设1。
2.外资流通股与外资法人股对上市公司行为规范影响
继续考对金融危机后的样本企业违规率分别进行多独立样本KruskalWallisTest与Jonckheere-TerpstraTest检验,结果见表5。发现两种检验结果的显著水平值分别为0.135和0.885,均大于0.05。表明这四种不同类型股份的上市公司在违规方面不存在明显差异,不能够支持假设H2。
表52008-2010不同外资参股对上市公司行为规范显著性检验
数据来源:依据表2经SPSS19.0处理而得
综上我们得出金融危机前,拥有不同类型股份的上市公司在违规方面明显差异,而在金融危机后差异显著性不明显。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可能是因为金融危机后,国内加紧了对于企业行为规范的监管治理,违规率较金融危机前有了较为明显的下降,致使不同外资参股形式对于公司违规抑制作用没有显著性区别。另外,从含外资流通股与不含任何外资股两种形式来看,在金融危机前后均支持假设H1,金融危机后在较弱水平上成立。对于外资法人股与外资流通股参与形式下对于违规行为的影响,在金融危机前表现明显在5%水平上支持假设H2,但是在金融危机后拒绝了H2假设。
四、结论
随着我国政府、投资者及证券市场对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日益关注,本文运用非参数检验方法研究了不同的外资参股形式与上市公司违规之间的关系,发现有外资参股的上市公司比没有外资参股的上市公司违规情况要少,且上市公司在这两种不同的外资股份参与形式下的行为规范有着显著的差异,证实了H1中外资参股有利于抑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假设。然而对于外资法人股与外资流通股在抑制违规方面的作用,本文发现金融危机前后有着不同的结论,在金融危机前在5%水平上支持H2假设,在金融危机后拒绝H2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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