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04 16:5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芬霞 点击次数:
摘 要: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我国"三农"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本文基于当前农村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依据实际案例,提出构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明确了体系的原则和主要要点,以期达到对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关键词:农村 生态 环境标准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是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环境保护事业的薄弱环节。在经济大规模展开和人口不断增加的双重压力下,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面临严峻考验。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
1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农村生态环境破坏持续加剧
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生态质量持续变差,生态功能持续降低。土地资源破坏严重,据统计,目前全国遭受不同程度的农用化学品污染的耕地超过1亿亩,污水灌溉污染的耕地大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坏的农田超200万亩,合计约占我国总体耕地面积的1/10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 亿元。
水资源萎缩、河流断流,甚至出现干涸或季节性干涸;湖泊有富营养化的趋势,农村饮用水已部分受到污染。森林人为破坏严重,草场退化程度每年约为5%,而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建设速度,每年约为3%,草地植被破坏,超载过牧;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许多物种濒于灭绝。
1.2生态灾难增多,生态建设跟不上生态破坏的力度和速度
自然灾害频频出现频发,洪水、干旱、沙尘暴、泥石流、山崩、地震、滑坡等时有发生,危害程度不断加剧;草原被风蚀、沙化;酸雨、病虫灾害继续威胁着森林资源;蝗虫灾、不明原因的植株萎缩等。仅洪涝灾害,每年造成的损失就在100亿以上。全国每年因旱减收的粮食100~150 亿公斤,在1.33 亿亩的耕地中,尚有0.55 亿亩是无灌溉条件的干旱地,有0.93亿亩的草场缺水。全国每年有0.2 亿亩农田受旱灾威胁,有 800 万农村人口和6000 万头家禽饮水困难。
2我国现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现状体系
所谓环境标准体系,就是各种不同环境保护标准依其性质功能及其间客观的内在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该系统中的各类环境标准之间互相匹配和支持,有效地发挥出系统的综合作用,从而为环境监管部门提供依据,并作为其改善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的主要手段。环境标准是环保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规范之一,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现行环境标准体系,是由三级构成的,即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对于国家标准它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从1973年我国发布的第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到现行的各类有效的环境保护标准841项中,针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主要环境标准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也涉及到了农村生态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环保法制",遵循的是城市和工业中心主义的立法思想,侧重规范的是城市与工业的环境治理与保护。于是,在本就有所欠缺的环境保护标准方面,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更显得问题重重。
2.1现行标准管理体制与法律规定仍有差距
标准是一种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环境保护标准。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都属于强制性标准。按照国际惯例,强制性标准应完全转化为具有强制效力的技术法规,这样一方面与国际惯例相符合,另一方面也助于提高环保标准的法律地位,让"超标即违法"成为多数环保法律的基本内容。
2.2环境监测标准方法落后
在自动化成为监测技术发展的大趋势面前,我国的手工操作的传统化学分析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比如使用经典化学法和原子吸收法都有国家标准,如《水质 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和《水质 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有些发达地区的检测中心由于地方政府重视,财力支持,配备了ICP(电感耦合- 等离子发射光谱),ICP 可多元素同时检测,选择性高,分析速度快,线性范围广,可达 4~6 个数量级,能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我国需及时将先进的监测技术制定成方法标准,以适应不同的需要,并逐渐普及,从而推进技术的发展。
2.3环境保护标准落后于时代进步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许多排放标准实施后长期没有修订,技术内容与当前形势已不适应,控制水平落后,对行业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不足,需进行全面复审和修订,提高其排放控制水平。如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IV 类水是可以用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也就是说 IV 类水如果与人体直接接触就很有可能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V 类水的质量标准明显低于 IV 类水,V 类水中一些对人体有较大危害的重金属和化学物质等的含量也远远高于 IV 类水。但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却将对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有着非凡意义的农业灌溉用水质量标准规定在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工业用水和与人体非直接性接触的娱乐用水之下,实在匪夷所思,也与人们对身体健康的重视程度形成了非常巨大的反差。
2.4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空缺
我国目前的农田灌溉用水环境标准主要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这些环境标准不仅要求明显过低,而且还是针对全国的普遍情况制定的,并不能完全适应地方的实际。2010 年河南省实施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即"严禁将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直接向农田灌溉渠排放"。但却缺乏相应的农业灌溉用水标准配套体系。没有根据实际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农业灌溉用水标准,导致标准的适用泛泛,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状况并无好转。
3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黑龙江省自80年代以来,围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在生态农业建设、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乡村建设、生态示范区建设及乡镇企业污染防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到目前为止,黑龙江省已建各类生态农业试点855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7个,省级生态示范区12个,以及一批地、市级以下生态示范区试点,这些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对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经济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由于农村生态环境是一个社会--经济--自然的复合生态系统,结构复杂,层次多变,子系统间互相作用,互相联系,互相制约。黑龙江省在众多的因子中筛选出最灵敏,又便于度量的概念描述和预测整个系统变化的因子或参数作为指标,确定寻求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合理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业生产力,提高农业生态效率,优化生态经济结构,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因此,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标准
针对自然资源,设计专门的环境保护标准,如环境空气质量、地面水环境质量、饮用水质量、农田灌溉用水质量等,作为农村生态环境的质量标准予以划分。
3.2污染物排放标准
针对污染物排放,从固体废弃物处置、农药使用安全、农田化肥施用量、农田农药施用量、农用薄膜回收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
此标准的颁布与实施,为黑龙江省管理部门考核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生态环境建设实体提供量化依据,而且促使了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管理轨道.为完善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
4构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4.1构建原则
4.1.1整体性
农村生态环境是一个有机整体,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内涵,不能仅以表层的绿化作为其衡量标准,而应综合考虑人们的社会满足程度,即健康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
4.1.2层次性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作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重要内容,既要发挥局部作用,又要发挥特殊作用。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应严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4.1.3可操作性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覆盖面广,内容多,构建标准体系要考虑实际,衡量难度,并充分考虑动态变化的特点,能较好地描述和度量未来的发展趋势。
4.2构建我国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4.2.1确立城乡建设一体化的立法思想
城乡建设一体化是相对于城乡"二元分治"而提出的。城乡二元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经济结构,随着"三农"问题的集中显现,这种结构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或城乡建设一体化,成为党和国家减少和消除城乡二元体制弊端、解决"三农"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伟业的重要发展战略,更应成为构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首要着力点。
4.2.2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有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对我国的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现在的情形与其制定时的状况相去甚远,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为适应现在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应该尽快修改《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没有对农村环境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增设专章"农村环境保护",对农村环境保护做总纲性规定。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控和治理、监管体制、基本制度等方面做原则性规定。明确规定农村居民的环境知情权、环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通过加强农民的环境权利来制约一些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政府的权力, 来制约污染企业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4.2.3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近几年,我国虽然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环境立法,尤其是环境保护标准方面还有所欠缺。环境保护标准的缺失,导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缺少相应的指引。
基于此,建议对《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专门针对农村生态环境及涉及农村生态环境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加以修改和完善。重点完成以下两项工作:其一,严格和细化标准,使得标准更加具体化,解决标准和法律法规之间、标准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从而解决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其二,加大污染因子的处罚累积力度,明确责任归属,解决多重污染,处罚一处的惩处力度过低现象,加大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提高法律威慑力。
4.2.4制定地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是国家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重要补充,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地制宜,有利于发挥地区优势和解决地区特殊问题。
此处可借鉴黑龙江省模式,重点对可能造成地方农村生态环境重大影响的因素作特别补充。就河南省来说,河南省作为我国的农业大省,粮食总产量连续10 年居全国首位,新增粮食产量占全国增量的1/3以上;这不仅解决了河南这一中国第一人口大省的吃饭问题,而且每年要外调大约 200 亿斤粮食支援外省。农业灌溉用水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可以说,河南省的农业灌溉用水关系着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河南省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水质标准,更好的保护农业灌溉用水。
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构建条理清晰,结构合理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是保证生态农村建设的基础。农村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将进一步深化,亦不断创新,并将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吕凯,王树恩.我国农业产业绿色化前景的一个重要而现实的问题--从我国农业用水质量标准的角度谈起[J].中国农机化,2008,6
[3] 刘超.排污标准抑或水质标准--《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手段的反思与重构[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
[4] 陈国营.如何提高环境执法能力[J].环境保护,2010,19
[5] 黄锡良.水资源节约的立法问题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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