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15 16:4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论文部落 点击次数:
随着时代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商标制度或颁布了商标法。1982年8月,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进行修改。计算机软件可以对软件名称进行商标注册,以此达到保护目的。一经国家商标管理机构登记获准,该计算机软件就有了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人均不可擅自使用该登记注册过的软件名称。例如“GP/M”、“bBASE2”等软件的名称,都经过商标注册,没有获得专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使用该计算机软件名,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触犯法律。
4、专利权保护
运用专利权的方式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当前只用少数的西方国家采用了这种方式,存在的争议比较大。但是随着计算的普及和广泛运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再一次被人们提上了议程并受到了广泛的重视。纵所周知,计算机网络起始于美国,因此,美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同样地走在了世界的前面。运用专利法来保护计算机,它的优势在于:一、当计算机软件的发明者拥有专利权后,发明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范围内对该专利拥有专有权,任何利用发明人的软件从事盈利活动将不受保护,也有利于专利人后续产品的开发;二、专利权取得之后,发明人必须要公开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从而避免了软件的重复开发,节约了社会成本;三、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比较短,对于软件的保护来说是比较合理的,保护专利能有效鼓励和激发发明者的创造机制,有利于软件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四、计算机软件的核心程序在于称呼,而对于程序的保护更接近对技术方案的保护。当然,专利权保护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那就是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审核的周期很长,而软件生命周期很短;当前,各国对专利权的审批有严格的规定、标准和程序,因此,想要获得专利权面临的困难还很多。此外,高昂的专利维持费,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软件的保护成本。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计算机软件发展迅速,计算机软件被运用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就提上议程。一套软件的开发无疑要花费专业人员非常大的精力,从结构设计到编写程序再到不断的修改该和调试,最终才能投入使用,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因此,软件作为一种智力劳动的结晶,计算机软件产权被侵权者以几乎不计成本的方式窃取牟利,这样无疑会造成对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极其大的影响,阻碍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当前计算机软件只是产权问题的普遍星和紧迫性已经非常明显,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模式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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