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制度中的夫妻双方感情破裂(2)
时间:2015-05-18 10:0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振 点击次数:
2、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
首先,完善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国家立法机关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对“感情破裂”进行解释性规定,明确法官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区间,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其次,完善法官的任职制度。国家通过更严格的选人制度选拔高质量的法官,保证法官准确把握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尺度。
最后,提高法官的职业技术能力。国家可以定期对法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3、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严格监督。
首先,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任职回避本地,可以要求法官在当地任职不超过固定的年数,防止法官与当地人民建立联系,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
其次,加强对法院司法系统的监督。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请求原告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加强党的领导与监督,虽然法律规定这一内容略显不合理,但是对于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打击地方保护主义的意义显著;
最后,完善上诉制度。对于离婚案件,原告方提起上诉的,法院应该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另外,我国的审级制度对于当事人权益保护存在不利影响,国家法律是否允许当事人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打击地方保护主义的意义也很明显。
参考文献:
[1]巫昌祯编,新婚姻法百问,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年版。
[2]魏小琪,关于婚姻法中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点建议,载于《法制与社会》,2008年10月。
[3]周宏海,论诉讼离婚制度中感情破裂的标准,载于《法制与社会》,2013年2月。
[4]许红飞,试论离婚的法定条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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