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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治的本土资源

时间:2015-08-28 09:5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 郭媛媛 点击次数: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出现了空前的繁荣,其中苏力教授的“本土资源论”影响很大。“本土资源论”主要着眼于研究中国现实存在的法律多元问题,结合我国正在推进法治中国这一现实情况,本文主要从介绍“本土资源论”的基本内容、分析法治建设中本土资源的价值与不足为切入点,旨在阐释研究法律多元现象对我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本土资源;价值

  一、“本土资源论”概述

  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苏力教授提出了“本土资源论”。他主张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真正立足点是当今的社会生活,主张在社会背景下全面考虑法治建设。针对本土资源所包含的内容,他认为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者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1]因而他将本土资源限定在三个方面:即研究中国问题,注重司法,建立学术传统。此外,关于从哪儿去寻找本土的资源,他主张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

  由此可见,本土已经形成或者正在形成的制度、习惯或传统等都是有价值的法律资源,我们应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及民众心理可接受程度等因素实现对其利用的最大化。因此在我看来,当下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本土资源大体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指本土的传统和习惯;第二层含义指社会生活实践中人们在交往中正在形成的新的传统和习惯;第三层含义是指集中关注、研究中国的现实问题,创造积累新的资源。

  二、法治建设中本土资源的价值分析

  众所周知,关于“本土资源”的理论在我国历史上是有据可考的。从清朝末年的“礼法之争”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本土运动,再到苏力教授提出“本土资源论”。本土资源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重视本土资源可以补充制定法的不足,促进制定法的适用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圆满地处理一切纠纷,其本身具有抽象性、稳定性,而现实生活总是千变万化的。[2]从司法领域看,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是法律赋予的一项义务,法官在裁判案件中会面临“无法司法”的局面。由此在实践层面,法官往往会通过各种隐性或者显性的手段将司法裁判的依据拓展到国家正式法律渊源之外,即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道德、政策、法理、习惯等。[3]目前在我国人口构成中农民占有很高的比例,正如费孝通教授在《乡土中国》中所提到的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的一个特点就是这种社会的人是在熟人中长大的。[4]虽然改革开放后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员流动性加快,但是习惯、道德、礼俗、伦理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当下法治现代化进程中,需要发挥本土资源的补充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从而更好的促进国家法的适用。

  2.重视本土资源有利于确立确定的预期,实现法律的功能

  传统观点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维护阶级统治。这种观点是从政治学角度把法律理解为统治阶级的意志,相反苏力教授的“本土资源论”主要从社会学角度理解法律,他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于人们的相互交往行为,除了现代的成文法之外,各种习惯和惯例等本土资源都能够确定这种确定的预期。然而在当下中国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陌生人社会正在逐步形成,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难以在短期内建立,所以国家制定法有了其实施的空间。由于习惯、伦理等本土资源存在于社会大众的普遍心理之中,是社会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因此在实现法律功能的时候,应对本土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

  三、法治建设中本土资源存在的不足

  其一,在适用范围方面,主要适用于基层社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可能成为规避法律的手段,损害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在以往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基层社会中,商品交易往往是小额交易,只要有当地的习惯或者双方熟悉就可以促成交易。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人员流动性加大、社会分工日益明显,人们时常活动于不同的地域之间,因此社会矛盾纠纷频发,很容易产生交易风险,这种情形下,很难追究所产生的经济责任。此外,当今中国走向法治的障碍之一就是国家制定法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严格的执行。具体表现在人们忽视制定法而选择习惯等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规避法律现象的存在有损于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其二,从当代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进程看,与人们的权利意识觉醒、社会越来越需要国家制定法的国情不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上普法宣传教育的大量开展,人们开始注重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依法治国,一些法律的修改体现了这一点。邓正来教授认为,“本土资源论”这种法学理论模式因“裁剪”或“切割”中国现实生活而与“中国现实”世界相脱离,所以从中国“立法阶段”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来看,它既不曾试图也肯定无力给评价、批判或捍卫中国法律发展之放心提供一幅作为标准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5]因此,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在立法领域,应将那些合理的习惯等经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制定法,同时摒弃那些与现代化法治要求不符的习惯。

  综上所述,注重本土资源在一定意义上是合理的,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应当加强对法律多元现象的研究,特别是国家制定法与社会的其他规范性秩序的互动关系研究,使两者良性的互动,互相改造、适应、融合,从而使现代中国的法治突破困境,找到出路。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2]李其瑞.《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版,第56页.

  [3]杨建军.《裁判的经验与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事案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第147页.

  [4]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5]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下)—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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