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5-03 10:1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 邬小丽 点击次数:
摘 要 2001年通过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和1998年通过的《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为解决跨界披露他国军事设施信息行为的责任问题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本文基于上述两项法律文本,结合“谷歌地球”相关涉法行为,对比分析“一般国际责任”制度以及“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制度,可以得出结论:跨界披露他国军事设施信息行为的责任问题完全可以置于现行国际责任制度框架下解决;跨界披露他国军事设施信息行为满足“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通过“一般国际责任”制度追究责任;非国家行为体所为的披露他国军事设施信息的行为则可以通过“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制度追究责任。
关键词 军事设施 信息保护 国际责任法 国际不法行为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
一、跨界披露他国信息责任问题的提出
当今世界高科技迅猛发展、国际军事竞争日趋激烈,军事设施信息安全保护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近年来,一些国家不征得他国同意,依托计算机技术、卫星遥感技术等高科技手段,任意披露他国军事设施等敏感信息,引发了各国政府和军方的忧虑和愤慨。2007年初,伊拉克武装分子借助“谷歌地球”软件成功袭击英军基地就是典型的例证。为此,我们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还应积极运用国际法进行防范与应对。当前,针对此类跨界损害行为,技术防护仍然是多数国家的首选,而真正依靠法律手段约束本国或海外行为者,保护本国信息安全的国家却寥寥无几。其结果是,虽然相关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但受侵害国却既无法通过仲裁和司法渠道追究侵权行为国的责任,也缺乏相关国际司法判例或国际习惯可以援引。不仅如此,国际法学界对跨界信息披露行为责任问题的研究亦不多见。因此,从国际法国际责任制度的角度,研究跨界披露他国军事设施信息行为的责任问题便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国际责任制度适用于跨界披露他国信息责任问题的分析
一般而言,国际法有关国际责任的制度,完全适用于跨界披露他国军事设施信息引起的涉法问题。
(一)将该问题置于国际责任框架下解决,是由国际责任制度本身的特点和优势决定的
国际责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使国际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日益拓展,为解决一些“非典型”跨界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提供了依据。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相关国际实践的发展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国际责任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国际责任主体日益多元化,国际责任制度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传统的归责原则已不再是国际责任的唯一基础,国际责任制度的法律渊源不断丰富与发展,这就为解决一些在传统国际法上属于“非典型”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提供了合理依据。由此可见,可以将跨界披露他国军事设施信息行为置于国际责任制度的基本框架中进行规制。
(二)将该问题置于国际责任制度框架下解决有其现实合理性
际责任制度的内容适用于跨界披露他国信息责任问题。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责任的形式和程度等内容,它是一国国际责任的实质内容。在《不法行为草案》中,停止不法行为和给予赔偿被作为不法行为最主要的两个后果。其中,对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提供充分赔偿是侵权行为国履行责任的一般性内容。对此,草案除了第31条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专门通过第34条至第39条,对赔偿的范围、赔偿得以实现的形式等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因不法行为产生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不法行为草案》相比,《不加禁止行为草案》对国际责任内容的规定更具特色:虽然也将“赔偿”列为损害行为的主要法律后果之一,但不仅仅着眼于损害赔偿,而是重点规定了从事跨界活动的国际法主体避免或减少损害的预防义务。其中,第3条、第4条、第5条是对该项义务的一般性规定,第二章第7条至第15条则详尽列举了责任国包括“事先批准”、“风险评估”、“对公众提供情报”、“公平的利益平衡所涉及的因素”等在内的9条预防和减少损害的义务。笔者认为,草案这样规定是由此类行为的性质决定的。此类行为之所以不被国际法明确禁止,是因为它对社会有益,甚至是不可替代或不可缺少的;同时,此类行为可能包含着造成跨界损害的风险。鉴于此,立法者在规定其义务时应充分考虑社会效益与社会危害之间的平衡,尽量将此行为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最大化,而将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最小化。
三、跨界披露他国信息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跨界披露他国军事设施信息行为涉及的最主要问题是对其行为的法律确认,也就是确定跨界披露军事设施信息的行为,究竟是属于“国际不法行为”还是“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在当今国际法中适用的是两套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责任规则。对跨界披露军事设施信息行为法律性质的确定,关系到现有法律条款能否被准确适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结合这两类行为的构成要件探讨跨界披露他国军事设施信息行为的法律性质。
作为一般国际责任产生的前提,《不法行为草案》第2条规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依国际法归于国家,二是该项行为构成对国际义务的违背。第一个要素强调了作为抽象的国际法主体,只有在国家代表的行为可以归于国家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并由国家承担责任。因此,“谁”应被视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代表”,“什么行为”才能构成“国家的行为”,是国际责任中行为归属问题的关键。第二个要素强调的是国家行为违反了它应遵守的某一项特定的国际义务。这种国际义务可能源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或国际司法判例,且对国家是有效的。就国际不法行为这两项构成要素而言,《不法行为草案》对行为归属问题的规定较为宽松,即行为只要是由国家政府机关所为或是由受国家政府机关指挥、指使或控制的其他人所为,就可归于国家;相比之下,《不法行为草案》对于行为合法性的规定则比较严格,即行为只要违背了现行国际法的明文规定,就构成对国际义务的违背。现行国际法明文规定的国际义务毕竟有限,过于严格的行为成立标准进一步局限了国际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这显然不利于一些“非典型”跨界侵权行为责任的追究。
作为国际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不加禁止行为草案》关于国际赔偿责任适用范围的规定,实际上已经指明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构成要件。概言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就是没有被国际法明确禁止的、具有产生跨界损害风险的活动和实际产生损害的活动。科技高度发展的时代背景决定了此类行为在构成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行为主体不再局限于国家及其“代表”。与《不法行为草案》相比,《不加禁止行为草案》对行为主体要素的规定更为宽松,在该草案中甚至找不到相关阐述。在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参与国际活动的主体越来越多元,现代国际责任的主体理论对行为主体的认定已经大大突破了传统国际法认定的范畴,国家不仅必须为“自己”和“自己的代表”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而且必须为在自己主权管辖或控制范围的自然人、法人的相关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现代国际法对行为主体范围的拓展意味着国际法主体承担的国际责任正逐渐加重而非减轻。
第二,行为领域的广度和行为后果的复杂性,决定了判断行为成立不能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应以行为包含重大风险及造成损害后果为准。目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主要体现在核能利用、外空探索、海洋资源开发等以高科技为支撑的前沿领域。这些行为一方面体现了人类在探索未知世界、推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作的有益尝试,另一方面包含着潜在的高度危险性,会给他国乃至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重大现实损害。因此,法律既不能将其一概禁止,又不能置其风险与损害后果于不顾。国际法委员会倾向于将此类行为的构成重点放在行为是否包含风险和损害后果,而不在行为本身是否违背了现行国际法明文规定。
以“谷歌地球”为例,跨界披露他国军事设施信息行为究竟属于“国际不法行为”还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据报道,“谷歌地球”长期受到来自美国五角大楼和中央情报局的资金资助和技术支持。因此,从行为主体要素的角度看,“谷歌地球”的行为应当被视为美国国家政府机关“指挥”、“指使”或“控制”下的行为,符合“依国际法归于国家”的情形;从行为是否违法的角度看,就“谷歌地球”跨界信息披露行为本身而言,它并没有被现行国际法明确禁止,而其任意披露他国军事设施信息的行为则涉及违背国际习惯法规定的“行使自己权利不得损及他人权利”的义务。这项国际义务来源于罗马法“使用自己财产不应损及他人财产”的古老准则。基于这一准则,各国在跨界网络信息披露时就负有“权利不得滥用”“勤勉注意”和“谨慎预防”的国际义务,即不得滥用网络披露信息的权利披露他国敏感的军事信息,同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控制或减少他国敏感军事信息的外泄。
至此,跨界披露他国军事设施信息行为已经满足了国际不法行为的两项构成要件,可以通过一般国际责任制度追究其责任。此外,还有一种情形值得深入探讨。仍以“谷歌地球”为例,假设“谷歌”没有受到美国政府的幕后支持,那么,作为一家普通的美国商业公司,在其不法行为不能“依国际法归于国家”的情形下,又将如何追究其国际责任?如前所述,适用一般国际责任制度往往受到更加严格的条件限制,而适用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的条件则宽松得多。就行为主体而言,凡在一国主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未被该国政府禁止的行为都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至于其行为主体是否为国家及其“代表”在所不问。可见,即便是“非典型”的国际法主体——个人或法人所为的跨界信息披露行为,也完全可以通过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制度实现对行为者责任的追究。网络信息披露行为,其本身是以计算机技术、遥感技术等高科技为依托的,必然包含涉及他国敏感信息的风险,并引发跨越国界的现实损害。从这个角度看,跨界披露他国军事设施信息行为也能满足国际不加禁止行为的构成要件。
跨界披露他国军事设施信息问题,是互联网条件下国际社会出现的新问题。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法律探讨表明,当今的国际法国际责任制度适用于跨界披露他国军事设施信息的责任问题。当然,彻底解决这一新问题,既有赖于健全、完善相关军事法律法规,也有待于今后国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李寿平.试论国际责任制度和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
[2]张晓芝.论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损害后果的国际赔偿责任.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3]理琪.谷歌地球:公开的偷窥.法制与社会.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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