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29 11:1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lunwenbuluo 点击次数:
[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已成为现代《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该制度在我国还未真正建立。本文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法理分析,并对我国构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出了一些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法理分析;构建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权益者赔偿公司损失的制度。在英、美等许多国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已较为成熟,并成为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而在我国,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并不完善,更无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这不仅使我国《公司法》不能为股东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而且也使我国《公司法》不能为公司的发展和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因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1正确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理念
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防止公司法人被滥用而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而设置的一种制度,目的是为了给股东一种终极的救济权。我们将这一目的再抽象化,就可以看到股东代表诉讼更深层次的理念:现代公司已经成为一个多元利益主体的统一体,而这多元利益主体中可以分为公司控制者和非控制者两大类。当公司控制者为了自身利益侵害公司进而损害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时,为实践公平正义原则,保障公司与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与发展,法律赋予其他相关利益主体提起诉讼的最终救济权。在这个意义上,从完善我国公司制度和代表诉讼制度的角度出发,还应赋予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职工这两类主体代表诉讼的提起权。因为债权人和公司一般职工同小股东处于相似的不利地位,一般情况下,公司利益被侵害也必然会损害他们的利益。建立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应只是对他国立法的照抄照搬,而应是深入剖析其理念,以此为指导,结合我国实际,在他国立法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2正确处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指股东代表诉讼适用于哪些人的哪些行为,包括被告范围和诉讼对象范围两个方面。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的确定应从其立法目的来加以考察。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向公司利益的侵害者提起的诉讼,是法律赋予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恢复公司财产损失和加强监督公司经营的功能。各国关于被告范围的立法例主要有两种:一是自由式。例如美国的做法,法律不对被告的范围加以限制,凡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派生诉讼中的被告。二是限制式。例如日本的做法,将派生诉讼中的被告限定为公司董事、监事、发起人和清算人,以及就行使决议权而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东和用明显极为不公正的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者。笔者认为我国在构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时应借鉴自由式立法,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与制度价值。至于诉讼对象,即可诉行为,为充分实现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目的,原则上凡是公司有权对之提起诉讼的侵害行为原告股东也均有权对之提起诉讼。
3正确设置激励机制与诉权滥用防止机制
股东代表诉讼的产生是在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过程中,董事会权力过于膨胀和大、小股东差别悬殊、利益分化的情况下,法律赋予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权,以制约经营者和大股东,实现“利益均衡”的目的。因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置一方面应使该立法目的得以充分实现,使作为多元利益主体统一体的公司处于“利益均衡”状态;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被滥用,使公司“利益均衡体”再度失衡,从而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走向它的反面。
应当说,大多数股东会出于善意,从一个正常人的合理经营判断规则考虑来决定是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此立法的精神应当赋予股东更多的权利,而不是设置过多的限制性规定。作为一项基本的诉权,法律应当最大限度地给予,让更多的股东充分享有。但如果股东代表诉讼没有适当地加以限制,势必会导致公司营运的紊乱,不利于稳定公司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造成股东滥用诉讼权,敲诈公司或公司管理层人员的事情发生。所以,为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阻吓、补偿和教育功能,既要设计预防股东滥诉的适当机制,又要克服公司立法中限制股东正当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的诸多障碍,应是我国导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时的主要指导思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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