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14 10:1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邹明晶 点击次数: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明确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以严格限制人口流动。2005年底中国开始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目前已有多地取消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但大部分地区还未取消。同时,户籍制度常与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就业等政策挂钩,使农民进城后难以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因此,应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减少农民进城以及从事非农产业的障碍,提高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积极性。
2、完善对农民工的保障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后其收入并不必然得到提高,相对其工作时间和强度,农民工依然是低收入群体。改善这种状况:一要做到“同工同酬”,统一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且使农民工子女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相同的教育资源;二要提供培训,包括工作技能的培训和法律培训,分别用以提高其职场竞争力和维权意识;三要保障农民工结社自由,农民工讨薪问题一直较为突出,与其依靠外部力量,不如让农民工联合成立合法组织来保障自身权利。
(二)提高农业收入是根本措施
从《工业调整法》的实施可以看到,并非所有农民都希望且能够成为工人或企业家,单纯让农民转向非农产业反而可能扩大农民群体内部的收入差距,中国也是如此。笔者认为,提供农民收入的根本在于提高农业收入,而提高农业收入一方面在于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在于销路和利润的存在。相应措施如下:
1、改革城乡二元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我国城市公共产品供给通常以政府为主导,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则大多依靠农民自己上交的税费来负担。这种二元的供给制度导致农村的公共服务明显落后于城市,农民缺乏高科技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约了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因此,应对二元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进行改革,加强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作用,增加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从而促使农民转变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以提高农业收入。
2、促进农产品自由流通
当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供需关系改变,且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提高后,农产品价格实际上可以通过市场来调控,目前更为迫切的是解决农产品自由流通的问题。针对该问题,首先要打破地区封锁,通过立法明确禁止限制外地农产品进入的行为,加大对该行为的处罚力度;其次要建立系统的流通网络,增加农村网点;最后规范运输价格,并给予农产品流通行业一定的政策优惠。
(三)高效力层级的法律是有效保障
《工业调整法》的另一可取之处在于效力层级较高,它由马来西亚国会颁布,效力层级相当于我国法律。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但其他配套规定多体现为“意见”“条例”等,效力层级不高。对此,我国应制定效力层级较高的相关法律,以便扩大实施范围,加强实施力度。
参考文献:
[1]林勇.马来西亚华人与马来人经济地位变化比较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罗荣渠,董正华.东亚现代化——新模式与新经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陈君,周济申,王岑会.多民族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路径选择——浅析1970年-1990年马来西亚新经济政策[J].东南亚纵横,
[4]西口清胜.当代马来西亚的种族对立与收入分配结构[J].南洋资料译丛,
[5]张千帆.“新农村建设”需要制度保障[J].法学,
[6]刘苗荣,樊惠平.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制约因素及其消解[J].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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