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2 13:4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房汉廷 点击次数:
其次,科技部门是科技金融工作实施的主导者。科技金融工作点多面广,涉及的金融类别多样,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部门对科技金融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形成政策、工具的相互衔接和补充。
与此相应的是科技部门必须担当起科技金融主管者的角色。具体而言,一是高举科技金融旗帜,全力推动科技金融工作的深入和深化;二是增加政府对科技金融的投入,有效地释放科技金融中的风险;三是完善科技金融工作体系,形成上下互动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
2.实践诠释:繁荣与阴影
中国科技金融理论与实践发展的不同步,引起的直接后果就是繁荣与阴影同样刺目。观察近5年并结合近30年的情况,中国科技金融实践可以归纳为"四多四少"。
2.1片段化创新多,整体性创新少
从1985年党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广开经费来源,鼓励部门、企业和社会集团向科学技术投资","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银行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信贷业务,并对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到2009年科技部与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科技金融基本上是以片段化创新为主的。如创业投资、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科技信托、科技债券、创业板市场等,基本都是各自孤立地发展起来的,彼此之间既缺乏理论上的建构,也缺乏链条上的衔接。这种片段化发展模式,对于乏于理论指导的中国来说,是有利于科技金融创新实践发展的。如允许把创业投资、科技担保等重要的科技金融工具作为非金融业务探索,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金融压制,也促进了科技金融在这些片段化业务上的繁荣。创业投资从无到有,2008年已经有近500家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管理着近2000多亿元创新资本,科技担保公司也有300多家,为近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有效担保。
与片段化繁荣相比,科技金融整体发展的缓慢也是不争的事实。首先,科技金融工作缺乏整体规划,主线不清,实践工作时断时续。近30年的科技金融工作,都把科技作为金融的一个外生变量对待,期望得到金融的支持和帮助,而这样的思路恰恰违背了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的内在关系。
其次,科技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不清,主管者责任模糊。科学技术的财富化过程本来是科技创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在中国却长期处在割裂状态--主管科技创新工作的科技部门对科技财富创造过程并无直接责任,以致与科技金融相关的工作时而由科技部门管理,时而由发改委管理,且彼此之间缺乏统筹协调。最典型的例子是创业风险投资的行业管理,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同样匮乏的发改委却成了实际的管理者。
再次,科技金融工作缺乏统筹协调与量身定做。部分科技资源的财富效应没有发挥出来,是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科技主管部门未能会同金融部门设计出具有风险分散和收益分享的有效工具。
2.2地方性创新多,中央性创新少
如果说1985--2005年是中国科技金融的蹒跚学步期,那么2006--2009年则是中国科技金融的爆发期。从中央层面看,2006--2009年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如2006年,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在北京、天津、重庆、苏州高新区等12个城市(区)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第一次把科技创新与保险工具有机地结合起来;2007年财政部、科技部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贴、投资补偿方式,第一次实现了政府间接投入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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