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2 14:0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朱剑 点击次数:
17.对此问题,笔者有专文予以讨论,详见朱剑:《学术研究谁人评说--学术评价主体与评价机制的重建》,《光明日报》2010年8月17日。
18.在笔者看来,只要这些数据是客观存在的,就无所谓对错,关键是如何解读和运用这些数据。不加任何分析判断的单纯排名只是对这些数据的最简单运用,是把工具当结论,得出错误乃至荒唐的结论都不足为怪,但不能因此就简单地否定这些数据的价值。
19.详见袁贵仁:《新世纪新阶段高校社科学报的形势和任务--在全国高校社科学报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2002年7月29日)。
20.李卫红:《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第三批名刊工程座谈会上的讲话》(2010年4月7日)
21.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袁贵仁所说的“下策”并不带有贬义“下策”与“上策”和“中策”并不对立“下策”是办好一个刊物的基础,无论实行“上策”还是“中策”都需要“下策”的支撑。名刊工程六年建设的积极成效,主要有赖于“下策”而且几乎将“下策”发挥到了极致。
22.李东东:服刊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正在起草》,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cms/html/21/1017/201004/698617.html。
23.李东东:《高校学术期刊要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cms/html/21/367/200912/695710.html。
24.《关于进一步调整高校学报结构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文件,新出报刊2001〕13号。
25.以校名命名其所主办的学报原本只是一种习惯性做法,但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终于导致新闻出版总署以文件的形式硬性规定高校学报必须以校名命名,而且还不许用校名的简称。参见《关于进一步调整高校学报结构的通知》。该通知第七条明文规定“所有高校学报必须在‘学报’前冠以学校全称,不得使用学校的简称。
26.参见刘道玉:《再谈大学学报的使命》,斌汉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27.在这里,习惯又一次成为自然乃至“法”教育部于1998年4月1日发布的{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高等学校学报是高等学校主办的、以反映本校科研和教学成果为主的学术理论刊物,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这个规定前后有点矛盾,反映了教育部当时的举棋不定,从而为日后抛弃该规定的前半部,启动名刊工程构建开放平台埋下了伏笔)而新闻出版总署1998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建立高校学报类期刊刊号系列的通知》干脆直接规定“学报刊登的稿件,2/3以上是本校学术、科研论文或信息。
28.同样是学术单位主办的学术期刊,但从未听说新闻出版总署有文件规定社科院期刊作者的身份或内稿的比例。总署何以厚此薄彼?问题并不在总署,而在期刊自身的定位,总署只不过对这两大类期刊自行定位予以承认和固化而已。
29.入选名刊工程的各专业期刊也可以在继续出版纸本的同时加入到这一数字化二次重组的群体中。
30.姚申曾多次提出包括名刊学报联合构建专业期刊方案在内的高校学报集约化、多元化发展设想(参见姚申:《高校社会科学学报的发展:挑战与机遇》,《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4期;姚申:《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报改革与特色栏目建设》,《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本文只是在其设想的基础上,提出名刊学报的专业化转型可与集约化、数字化发展相结合,而不必中断原有的纸本综合性学报,以减轻转型与发展的难度并增加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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