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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

时间:2015-11-11 11:2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树义 点击次数:

  内容提要以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 根本要求。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看,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在于环境保护,环 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或主阵地,抓手为环境法治,切入点为环境司法。深入推 进环境司法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助动力和基本保障。环境司法改革应当重点解决三个 方面的问题: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环境的作用;实行环境司法专门 化,为环境纠纷解决提供积极的司法服务;实践环境公益诉讼,用司法保护杜会环境公共利益。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司法、环境法庭、环境公益诉讼

  Abstract I Promoting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through reform is the fundamental requirement of the report of Eighteen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Decision of the Third Plenum of the party’s Central Committe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he key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is environment protectio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s the main battlefield or battle posi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is the key point, and environment jurisdiction is the entry point. Making a thorough effort to promote judicial reform is the auxiliary power and basic security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 judicial reform should focus on the three aspect problems: setting up the modern environment judicial philosophy, making the most use of jurisdiction to protect environment; specializing environment jurisdiction, providing active judicial service; practicing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f environment, protecting environment public interest by jurisdiction.

    一、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抉择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国共产党从我国基本国情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出发作出的重 大战略抉择,也是中国共产党为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定的发展目标。

  2007年,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报告指出:“建设生 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 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 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在全社会牢固树立。”?2012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 告”再提生态文明建设,并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 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重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 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 展。”?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 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现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 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③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报告何以反复提出建设生态文明问题?为何执政党提出要将生 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 全过程?答案只有一个:生态文明建设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唯一出路。 它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实践中所作的经验总结,是对我国经济 社会发展前景经过深思熟虑后作出的战略性选择。只有坚持生态文明建设才能保障中 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

  迄今,人类文明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为原始文明,即采集一狩猎文明。 此阶段,人类完全借自然“恩赐”得以生存和发展。人类几乎没有改造或控制自然的能 力。人类敬畏自然④;二为农业文明。此阶段,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些许变化。因新 劳动工具的出现,人类不再完全依赖自然之“恩赐”生存,而是通过农耕或畜牧,使自身 的物质生活需要基本得到满足,生存条件亦得改善。人类开始具有改造或控制自然的 能力。人类对自然不再似从前那般敬畏,人与自然的出现裂痕;三为工业文明。此阶 段,工业革命使人类的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人类征服、控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迅速增 强,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人类开发、利用、改造自然获得巨大成就,远远超出过去一切 世代总和。⑤同时,人类对自然界的控制和改造也可谓登峰造极。人们肆无忌惮地掠夺 自然资源,对自然界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二者变 成了征服与被征服、掠夺与被掠夺的关系。自然界开始向人类报复,生态危机开始出 现。人类文明发展面临转折,生态文明应运而生。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在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既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又尊 重自然规律,既不断利用客观物质世界以满足自己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又努力 采取措施克服或避免自身活动对自然界造成的不良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可更新自 然资源之再生条件所取得的各种成果的总和。生态文明是人类对工业文明发展作深刻 反思的结果,是对工业文明的矫正和超越,旨在克服工业文明的弊端,传承工业文明之 正能量。

  生态文明相对于工业文明,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它要求人类 的经济、社会活动顺应自然、呵护自然;人与自然、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依存、共处共 融;人类在利用自然时应遵循自然规律,对自身发展需求作适当的限制,不得随心所欲。

  生态文明的核心是要求人类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关系。 人类不得将自然界作为自己的征服对象和经济活动的原料库或垃圾场,而是应当把自 然界当作人类共生共融的朋友,为自然界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保留必须的条件。人类经 济社会的发展应当坚持科学发展。科学发展就是尊重自然规律、尊重经济规律和社会 发展规律的发展。努力克服工业文明之弊端,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自然环境、 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关系。反对掠夺式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拒绝将自然界作为 消纳人类活动所生污染物质的场所,实现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

  生态文明建设是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融为一体的治国理念 和治国方略。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作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选择,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 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所决定的。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养活13亿人口 的大任迫使我国近几十年来以超常的速度发展经济,同时也为这种发展付出了惨重的 代价。环境污染、资源枯竭,加上我国自然资源稟赋不佳,发展的不可持续性显而易见。 面对发展危机,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彻底改变以往经济发展的方式,走生态文明之路, 以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所在

  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家战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 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不过,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却是十分明确的,即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是由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目的和要求所决定的。

  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明确宣布:“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 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 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 在全社会牢固树立。”⑥‘‘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 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 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坚持生产发展、生活 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 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⑧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质旨在唤醒和增强人的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生态文明观,改变对 自然或自然环境的非理性认识,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处的 观念。人类不能凌驾于大自然之上,不能把大自然作为掠夺的对象,不能无限制地、疯 狂地向大自然索取。应当建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 生产力”?、“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现代理念。人类当善待自然,摆脱 人类中心主义的桎梏,清醒认识保护自然、保护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 经济社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环境保护放在生态文明建设的优先地位和突 出位置。

  生态文明建设的要义在于保护环境,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 通过生态文明建设,彻底改变传统经济增长的方式,使生态经济、循环经济成为经济发 展的基本方式。清洁生产全面实现,环境问题基本解决,自然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或提 高,生态安全得到根本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基本建成。

  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通常需仰仗两个基本支撑:一是良好自然环境的支 撑,二是丰富自然资源的支撑。离开这两个基本支撑,共发展的可持续性将受到极大影 响。生态文明建设,即为解决两个支撑问题,而两个支撑构成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部。 生态文明建设,关键在于环境保护,这是文明发展的必然。

  三、环境司法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力

  环境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努力:_是转变观念,即树立生态文明观;二是 充分利用现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手段;三是实行环境法治,用法律规范人的环境行为, 解决环境纠纷,实现环境正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 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 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制。瑢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 治,方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瑏环境法治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设完善 的环境法律体系,使环境保护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这是环境法治的前提;二是严 格执行环境法律的规定。这是环境法治实现关键;三是严格追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人 的法律责任。这是环境法治基本保证。瑏环境法治三方面的内容,可以归结为两个层面的问题。建设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 当属环境立法层面的问题;而严格执行环境法律的规定和严格追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人的责任,则属于环境法律执行层面的问题,其中既有环境行政执法的问题,又有环境 司法的问题。

  从环境立法层面来看,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至今, 我国已制定逾30部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及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另有数以百计的 环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更有不断增加的地方性环境法规。立法数量之多、立法速度 之快,令其他领域的立法难以望其项背。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我国的环境问题并未随 着环境立法数量的增加而出现明显好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仍不断加剧,环境形势 依然十分严峻。

  一般而言,立法愈多,说明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范围愈广,法律关系愈清楚,问题 愈容易得到解决。但是,环境保护领域并未出现令人期待的结果。究其原因主要在两 个方面:首先,立法本身存在瑕疵,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尚未调整到位。抑或立法调整 尚未找到影响问题解决的结症,所创设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不当,难以适合被调整社 会关系之实际需要。法律规范与被调整的社会关系之间未找到对应点。其次,法律有 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通常表现为行政执法或司法的问题。

  就环境保护领域而言,法律调整未呈现令人期待的结果,有立法本身的原因。毕 竟,我国的环境立法只有短短三十余年的历史,经验匮乏,问题在所难免。但更为重要 的原因是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尤其是环境司法方面的问题。换言之,环境司法不 力影响了环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诉讼程序应用法律规范处 理案件的活动。*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和检察院。瑏司法是历史现象,随法的产生而出 现‘有了法便有了司法”。*我国环境司法始于70年代末,至今已有逾30年的历史。 _直以来,环境法学理论界、环境保护实务部门对我国的环境司法诟病颇多。多为批评 司法机关执行环境法律不力:不受理或不积极受理环境诉讼案件;不积极执行环境保护 部门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对环境污染受害者救济不力;怠于追究污染者的环境刑事责 任;瑨环境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等。诚然,上述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制约或影 响。例如,按照我国法院内部审判机构或审判组织的传统设置,法院一般只设民事审判 庭、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因环境纠纷引起的诉讼,当事人往往不知向什么法庭提 起。甚至有的法院也不清楚应由什么法庭受理合适。传统的做法,环境民事案件由民 事审判庭受理,环境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受理,环境刑事案件则由刑事审判庭受理。 这些审判庭受理环境案件之后,往往将环境案件作为_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 件审理,并未充分考虑环境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和环境法律的专门规定,以致案件审理质 量不高,甚至有失公平、公正,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更有少数法院,以法律无明确规定为 由拒绝环境案件受理,或者虽然受理但久拖不审,久审不决,致当事人无所适从,从而转 向寻求私力救济,造成不良影响。

  所以,必须进行环境司法改革,以改变司法在环境保护领域不能很好作为的状况, 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在环境法治建设、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 环境司法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涉方面众多,如环境司法理念、环境 司法理论、环境司法体制、环境司法制度、环境司法运行和环境司法文化等等。其中有 些问题属于整个司法改革的共性问题,可置整个司法改革全局中考虑和解决。有些问 题则属环境司法改革的个性问题,应当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特殊性问题加以考察和解 决。

  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司法改革应当重点解决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任何改革总是先从理念或观念入手。‘理念词,从词源考,系一旧哲学名词。柏 拉图哲学中的“观念”,通常被译作“理念”。康德、黑格尔等人哲学中的“观念”,亦时被 译作“理念”。瑏所以,我国多有学者将理念与观念等观、混用。

  理念最基本的涵义为对事物的看法或思想。说到环境司法理念,意即对环境司法 活动的性质、原理、原则、内在规律、作用、功能、价值观、发展变化等的看法、理解或认 识,用于指导或引导环境司法活动,是环境司法理论、环境司法原则、环境司法制度、环 境司法运作、环境司法文化形成和发展的基础。_定的环境司法理念,决定_定的环境 司法活动和与环境司法活动密切相关的环境司法理论、原则、制度、运作和文化。前者 为后者之主导,后者为前者之反映或体现。理念呈动态发展。_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 理念。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要义有二:

  其一,法院不得拒绝环境案件的受理。司法乃定分止争、解决利益冲突的最后防 线。我国现处于环境问题高发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时有发生,且受害人多为居 民及村民个人。较之环境污染的致害人,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自行与加害人协 商解决污染纠纷通常无果。寻求环境行政救济,双方又难以达成_致。故寻求环境司 法救济者日益增多。然而,实践中,时有法院不予受理环境案件。个中原因或理由形形 色色:有的因为受到行政的干预;有的惧怕得罪企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有的则以无相 关立案根据为由将案件拒之门外,致使受害人诉讼无门。笔者曾经接触到某个地方法 院关于环境案件受理的内部规定,该“规定”之核心内容即不得轻易受理环境案件,以免 招致“麻烦”。这样的规定可谓荒唐至极。

  法院不受理环境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迫使受害人寻求自力救济。而自力救济往往 又因方法不当致使受害人本身违法,并常常引致群体性环境事件的发生。这样一来,既 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又增加了最终解决问题的成本。

  法院不得拒绝案件受理,是西方国家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据此理念,法院或法官 不得借任何理由拒绝案件受理。此理念明确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和司法作为最后防 线的功能。我国的环境司法当秉承这一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保护中不可替代的 作用,向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积极的司法救济,使其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减少群体性环 境事件的发生。

  法院不得拒绝环境案件的受理,也是我国‘‘司法为民”思想的要求。法律起源于纠 纷,司法起源于解决纠纷。现代社会,法院是纠纷解决的专门机构,基本职责乃定分止 争,化解矛盾。*法院拒绝环境案件的受理,有背司法的初衷,也不符合我国司法的基本 要求。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两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 建设及社会稳定。简言之,司法当服务于国家或社会发展之大局。服务大局即社会主 义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法院和法官应当从大局出发,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解决社会 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纠纷。环境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当以认真 负责的态度,仔细了解案情,及时受理案件,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尤其对那 些社会影响面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案件,更应及时受理,不得拒之门外。即便个别 环境案件,从现行法律有关规定考量,似乎‘‘受理无据”,但法院亦应秉承司法实用主义 之理念,主动填补法律规定的“漏洞”,不可假法律无规定为由,一推了之,而应以提出司 法建议等方式,为纠纷当事人找到合理解决的办法。

  法院不得拒绝环境案件的受理,有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尤为重要,因为这直接影 响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

  其二,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社会环境公共利益,亦称环境公益,是指公众基于 自然环境或对自然环境享有的利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之_种。庞德认为,社会公共利 益主要包含下列内容:追求公共安全的利益;追求制度安全的利益;追求社会资源保护 的社会利益,意即追求社会资源正当使用和永续使用的利益;追求社会进步的社会利益 和追求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瑢我国有学者主张,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为:社会经 济秩序、社会经济安全、以国家名义体现的经济利益、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 持续利用、经济增长与经济效率以及弱势群体的保护。瑐显然,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即为 -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具体表现为适合人们生产和生活活动的良好自然环境,如清洁 空气、洁净卫生的水、清洁土壤等等。

  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在社会公共利益中占有特殊地位。因为它关系人类维系生存和 发展的根本利益,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或基本条件,不仅与当代人的 根本利益,并且与后代人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其重要性明显大于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从保护角度看,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当优先于对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对自然环境本身造成污染或破坏,即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时 有发生,却常常未得应有之保护,尤其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以致在社会环境公共利 益问题上每每上演“公地的悲剧”。瑥自然环境本身就是_种公共物品,与其他公共物品,如公共安全、国防、教育等_ 样,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享有,且不具排他和竞争的性质,任何人皆可使用或利用。不 过,正因自然环境的公共物品性质,导致公地悲剧不断发生。因为‘‘最多的人共用的东 西得到的照料最少,每个人只想得到自己的利益,几乎不考虑公共利益。”瑧既为‘‘公 地”,理论上每个社会成员皆可能无意或有意地更多占有公共资源,或者过度地利用自 然环境的自然净化能力排放污染物质,或者过度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的需 要,从而导致其他社会成员的环境公共利益受损。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相应司法救济的情况。社 会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成了司法的“死角”或“盲点”。考其原因,法院通常归结为立法上 的“漏洞”,终致司法无能为力。诚然,法院的“说辞”不无道理。“在权力分工较为合理 的法治国家,司法的职能在于解决纠纷,其法律程序就应当保证每个争议都有一个适当 的渠道诉诸法院。”瑨然而实际上,现行法律程序的安排确实存在瑕疵。不过,是否因为 该瑕疵的存在,司法即可心安理得,问心无愧昵?显然不能。因为我国正处于环境问题 的高发时期,环境污染或破坏此起彼伏。有些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一旦形成即不 可逆转。久而久之,势必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构成极大的威胁。环境司法 不能也不应袖手旁观,坐视不理,否则有违“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司法原理。此外,社会 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应当靠司法来实现,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应为环境司法的应有 之义和现代环境司法的重要内容。

  2.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

  所谓环境司法专门化,其基本涵义是指国家或地方设立专门的审判机关(环境法 院),或者现有法院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或组织(环境法庭)对环境案件进行 专门审理。就此意义而言,环境司法专门化可称作环境案件审理专门化。瑐环境司法专门化是20世纪60年代末出现的司法现象。1969年,新西兰环境法院 和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院先后成立,从而拉开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帷幕。随后,澳大利 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规划与环境法院”等相继诞 生。根据美国学者乔治?普林(Gorge Puring)教授的有关研究,截止2010年,全球逾40 个国家,其中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南非、科威特、印度、巴基斯坦、孟加 拉国、比利时、巴西、日本、中国、泰国等,陆续建立了 350多个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 印度等国更是制定相关法律,以解决环境法院(庭)设立的法律依据问题。

  我国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也开始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探索。1988年,武汉市娇 口区人民法院根据该院环境案件逐年增多,且案件审理复杂、特殊等情况,向最高人民 法院提出了设立专门环境法庭的建议。但未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主要理由是研 究不够,条件尚不成熟。此后20年间国内再无此类改革建议提出。而国外同时期专门 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却如同雨后春笋,层出不穷。

  2007年9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贵阳市周边县、市频发跨行政区域水 污染纠纷的情况,为保障贵阳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大‘‘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和水污 染防治的力度,解决跨行政区划水污染案件的管辖,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设立专 门的环境法庭,并附呈环境法庭设立的具体实施方案瑑。2007年10月,贵州省高级人民 法院经研究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和实施方案作出批复,同意贵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设立环境法庭。法庭具体设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 法庭“负责审理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及贵阳市所辖区域内水土保护之排污侵 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类型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及相关执行案件”?。2007年 11月20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法庭正式揭牌,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环境法庭由此诞生,开启了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历程。

  据统计,从2007年11月20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法庭之成立至2013年7月,我 国已有18个省、直辖市在地方三级法院中分别设立了 134个环境法庭。?鉴于环境司 法专门化在地方法院的迅速发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 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明确表示“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 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 同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2011年12月15日,国发2011] 42号)亦‘‘鼓励 设立环境保护法庭”。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问题。在全球众多国家不约而同的受到重视,考其原因,不外如下 几点:

  第一,方便诉讼,为纳税人节约时间及金钱,提供便捷的环境司法服务。澳大利亚 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院长、大法官布莱恩在与作笔谈及设立专门环境法院 的优越性时表达了上述观点。环境案件由专门的审判机构进行集中审理,类似时下推 崇的“一站式服务”明显好处即为方便诉讼当事人,省去其诉讼奔波之苦。遇有环境纠 纷且需诉诸法院的,当事人首先会想到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而不必劳神费力地考虑究 竟当向何法院或何法庭提起诉讼,更无需考虑当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非常契合现代 ‘‘司法服务”的理念。

  第二,适应解决日益增加的环境案件的客观需求。在我国,伴随环境问题高发的是 环境纠纷的日趋增多。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为例,该院_年受理各类环境案件达 百余起,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另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58条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从新法生效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预计,环境案件 的数量还将会急剧增加。按照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治?普林的观点,倘若_个 法院一年受理一百个左右的环境案件,则应当考虑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环境案件逐 年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因为整个社会本身处于环境问题高发时期,环境污染或破坏 导致的环境案件不断发生;二是因为公民个人环境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三是由于环境 公益诉讼的兴起和发展。

  第三,保障环境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环境案件,尤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通 常比较复杂。因其涉及到诸多自然科学或其他学科方面的问题,例如环境污染损害发 生的机理、环境损害的评估和认定、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认定、 被损害自然环境或自然资源的价值和价格鉴定、自然资源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环境 要素或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经济评价、环境要素或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可恢复性等等。 由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审理环境案件的法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或专门性 知识,甚或要求案件的审理需要特殊的规则或程序。此为一般法院或法庭难以胜任的。 惟有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方可满足此需求,保证环境案件的有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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