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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背景下农村居民参与公共服务研究(2)

时间:2015-09-24 09:4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成军 李芋筠 点击次数:

  保障农村居民参与公共服务,既是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政府民本价值的实践。如何通过“无断层”的村治模式,来正确引导与培养农民公共服务意识,通过疏导性的沟通合作机制、畅通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搭建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平台,真正确立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重构村委会的职能。首先,村委会应该回归到群众组织性质上来。村委会应从为政府服务的角色向为人民服务的角色转变。因为它是人民群众选出来的,它应依赖自己的选民,是选民的“代言人”。其次,村委会组织与政府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让村委会组织能忠实为村民服务,真诚地代表村民的利益,让村民在内心上认同村委会组织。只有这样,农村居民才套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当中,村民才会通过村委套组织来表达自己利益意愿和利益诉求。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1998年11月4颁布的《村组法》需要做出修订。其一,确立村委会为村民利益诉求表达的平台。根据《村组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村委员肩负着保护村民的合法财产和利益的责任。但在谊法中没有相应规定如何保护村民的合法利益,村委会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来保护。当村委会通过组织的形式,表达了村民利益诉求之后,哪个部门应做出回应,应当在多少个工作之日内做出回应。如果没有部门回应,它是否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披露引起上一毁政府或者全社会关注。
  其二,确立村民委员为代表村民合法利益的法律主体地位。村民委员是否能代表村民成为在法律诉讼中原告地位,在《村组法》的规定中没有确立。在当前农村改革时期,利益呈现多元局面。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个体经营较为独立、村民间联络淡化。当村民面临侵害时,他们很难以形成共同的抵制力量来保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多敷村民他们会选择非常态的方式或者其他极端的方式来对抗,如果被人利用还可能对抗政府和社会。笔者认为,如果村民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如果凭借个人的力量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经村民提出申请,村委会通过召开全体村民会议表决;如果通过,村委组织可以代表村民成为原告的主体资格。
  其三,应当增加“临时村委会”内容。《村组法》的第十六条规定赋予了村民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提出罢免的主体的要求。但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村民遇到村民委员会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能很好地代表自己的利益,他们很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因为。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必须提出罢免的理由,如果村民委员认为理由不能成立,村民还有什么办法呢?该条文中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度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如果村委员不召开村民会议,村民又该怎么办呢?仅仅制定权利是不够的。必须制定相应的保证权利能够实现的程序。因此,《村组法》应该增加如果经村民三次提出罢免要求,村委会不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村民有权解散村民委员会,成立临时村民委员会的权利的相关内容。
  2农村居民公共服务参与意识的培养。公共服务参与意识不是先天产生的,它的强化,需要培养和引导。我们在仪陇县某镇调查发现,“认为政府对农民公共服务意识培养重视、比较重视占30.6%,不够重视占44.84%,认为不重视和说不清楚的分别占17.44%、7.12%。”这说明政府在农民公共服务参与意识的培养、引导上任重道远。实现农村居民公共服务参与意识的培养,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其一,加强对各级干部尤其是乡村干部进行公共服务的教育培训,强化他们的公共服务职能、意识和能力,实现对农民公共服务参与意识的支持与引导,满足广大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其二,加强农民的公民素质培养。农村基础教育在提高农村居民的文化科学素质的同时,应加强民主意识,公民身份意识,公共服务参与及管理的教育,主动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公共事务的参与能力,使他们敢于参加村民自治机构的竞争和竞选,敢于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知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有那些救济渠道和救济途径,如何利用这些渠道和途径。
  其三,建立合理的公共服务参与运行机制。如何使公共服务所涉及的各方通过平等参与公平协商,实现良性互动和谐发展,这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实现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迭权、监督权”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并在很多地区推行的农村社区建设、村民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得以实践。
  3制度的完善。参与意识、民主观念在很多地区,并非不强。村民不是不想表达自己的意见,而是无机会、无渠道。造成问题的是制度缺陷。从人性上来讲,每一个人都有表达的愿望,否则人类就不会出现文字、艺术等文化。问题是,如果人经常性表达自己的想法,却得不到关注,或者知道自己表达了和没有表达没有区别,还会选择表达吗?另外一个问题是表速的成本问题。这个问题与村委会作为村民利益表达的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当村委会组织表达村民利益不是基层政府所期望的,或者让基层政府“不高兴”,整个村民和村委组织的正当利益是否会受到影响,这些都缺乏一定的制度保障。另外,村委组织是否保证了村里的公共事务都由村民参与到了,如果村委组织剥夺村民的参与权,或者说,村委组织的决定违背了大多数的村民的意识,村民有否权利解散村委组织,重建村委组织,通过什么渠道来救济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一套适应农民生产生活居住方式转变要求、城乡统筹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体系可保障农民公共服务参与的权利,政策实施者的理论政策学习制度可提高农民公共服务参与的主导性,定期不不定期的农民专项培训制度可提高农民参与公共服务的自觉性,推进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民主理财为主要手段的民主监督制度可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完善与落实农村公共服务的经费保障制度可保障参与的平等性,公共政策决策的问责制可保障农民公共服务参与的实效性。
  从管理性政府到服务性政府的管理转变过程中,政府原有的一些职能推向社会组织时,农村居民是否能够积极地参与、是否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事务中,这将直接影响到我国从管理性政府到服务性政府的管理转变过程,也必将影响新形势下继续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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