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02 15:3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周昌发 点击次数:
摘要:制度安排对科技金融发展具有弥补市场机制不足、促进资源与要素有效整合、推进科技企业发展壮大、推动经济跨越式发展等功能。目前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的保障机制还存在制度系统性差、层级较低、法律不完善等不足之处。科技金融要得以快速、稳定发展,需突破一些不利于创新的政策性和制度性障碍,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如出台《促进科技金融发展条例》、完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等。
关键词:科技金融;保障机制;风险投资;制度
ProtectionMechanismforSci-techFinanceDevelopment
Abstract:Inthecourseofsciechfinancedevelopmentinstitutioncanmakeuptheinsufficiencyofmarketmechanismeffectivelypromotetheintegrationofresourcesandelements,strengthensci-techenterpriseandpromoteeconomicleap-forwarddevelopment.Sofar,protectionmechanismforsci-techfinancedevelopmentfaceswithsystemless,lowerlevelofinstitutionandinadequatelegalsystem.Inordertopromotesci-techfinancedevelopmentrapidlyandstably,somepoliciesandinstitutionbarriersareneededtobebrokenAndneedtoestablisheffectiveprotectionmechanismssuchastheintroductionofPromotingscitechfinanceDevelopmentActandtheimprovementoflegalsystemofventurecapital.
Keywords:sci-techfinance;protectionmechanism;venturecapital;system
一、引言
“科技金融”一词在我国最早是出现在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1993年,深圳市科技局首次提出科技金融携手合作扶持高新技术发展,其实际上是科技与金融的合称[1]。为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于1992年月10日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成立。1993年7月,《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事业成为了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2]由于国家在全方位对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划和重视,“科技金融”的提法在政府部门频繁使用,促进科技金融发展也就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十二五规划》)第(28)节“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中,载明“强化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财税金融政策,加大政府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3]的现实规划。这进一步凸显了科技金融发展对当前我国促进科技开发、推动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型战略性产业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国际竞争力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尽管科技金融在国家层面早已备受重视,现实中也有一些试点,但理论上的研究还较为薄弱。
科技金融要取得发展,“首先必须建立比较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虽然理论的价值与力量需要通过实践才能体现出来,但如果没有理论的指导和支撑,科技金融的工作就会缺乏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4]。目前,国内系统研究科技金融的著作是赵昌文等教授2009年出版的《科技金融》,在书中,他们对科技金融做这样的阐释,即“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由向科学与技术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业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5]。科技金融并非单纯的科技产业或金融业分支,而是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很大程度上,金融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同时,自身也得到创新,因为科技创新需要金融资金的支持,而金融要能有效地参与科技,就需创新传统的金融工具、金融产品,才能满足高科技发展的需求,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然而,我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现实并不乐观,科技型企业融资困难、科技成果转化不畅等问题是当前科技金融发展面临的困境。这些困境的解决,在制度保障机制的层面看,目前促进金融支持科技的文件大多停留在政策的指引上,很少有稳定的制度予以保障,相关机制也并不健全。致使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联动显得较为冷淡。换言之,以科技创新为风标的企业,由于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风险性未能有效地获得金融的支持;而考虑资金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金融机构投入科技企业的热情不高。为此,有必要从制度机制的层面保障科技金融的长足发展,使作为市场主体的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都在国家的合理干预下进行活动,朝向有利于国家整体利益的方向(建设创新型国家)迈进,让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真正回归到市场主体的本质上去,即,科技企业通过有力的金融支持获得成果的财富化、资产化,金融机构通过参与科技创新和发展实现更广阔的利润空间,最终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得以实现,符合市场主体“经济人”的特质。
二、制度保障科技金融发展的功能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是马克思主义历来的观点。邓小平早在1975年主持各条战线的整顿时,就指导起草了《关于中国科学院工作的汇报提纲》,针对文革中对经济和科技的破坏,以马克思“生产力中包括科学”的论述为依据,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1977年邓小平复出后,立即提出,实现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要能上去。1978年在全国科学大会上,他重申“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个马克思主义论点,并阐述道:“现代科学技术正在经历着一场伟大的革命。近30年来,现代科学技术不只是在个别的科学理论上、个别的生产技术上获得了发展,也不只是有了一般意义上的进步和改革,而是几乎各门科学技术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新的飞跃,产生了并且正在继续产生一系列新兴科学技术。现代科学为生产技术的进步开辟道路,决定它的发展方向。[6]”1988年邓小平在同捷克斯洛伐克总统胡萨克谈话时进一步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如今,面对现代科学技术新的发展形势,我国要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必须把科学技术创新作为战略重点和放在突出的位置上,只有坚定地推动高科技创新,才能在激烈的世界竞争中取得主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金融体系最主要的功能是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为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配置提供便利[7-8]。只有金融运行正常、有效,货币资金的筹集、融通和充分使用则有效,社会资源的配置也才合理,对社会经济走向良性循环所起的作用也才明显。现代经济是由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货币资金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和财富,对社会经济各部门、各行业起着命脉作用。科学技术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需要金融资金的有力支持。科技科技与管理科技金融发展的保障机制
与金融的有机结合也就成为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主要支撑,可以培育起战略性新兴产业,能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加强科技金融合作,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中之重。
科技金融是现代科技和现代金融发展的新兴产物,原有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制度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障科技金融的长足发展。而单凭政府拍“脑袋式”的发文予以指引,不免存在领导更替的不连贯、执行效力的低下、责任落实的不到位等问题。稳定的制度规范才是科技金融发展的有效保障机制。制度就是规范,包括正式和非正式两种。前者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由官僚机构等类似组织实施的管理条例等等。后者一般指价值、意识形态和习惯等。现代社会,制度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联系,制度深刻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在这层意义上,正式的制度所起的作用是显性的,而非正式制度往往是隐性的。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正式的制度安排对科技金融发展的作用。在科技金融发展中,制度提供一种结构和一套行为规则,通过创设一定的平台和机制,为科技金融的所涉主体获得一种合作的契机,或提供一种能影响各主体行为发生改变的机制。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在保障科技金融发展方面,充分发挥制度的重要作用实属必要,“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在科技创新投入体系中起到积极的引导、激励和保障作用”[9]。具体而言,制度保障科技金融发展的功能体现在如下4个方面。
(一)弥补市场机制之不足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未来具有不确定性,市场上的每一主体由于自身的禀赋差异,掌握的信息不完全、不充分,这对彼此寻找交易方、合作对象来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物质成本。市场机制的运行模式无法促成主体之间实现“帕累托最优”。在科技金融领域,处于高科技创新的企业主体,对技术产品的未来所期待的价值,与不懂技术的金融机构所了解的信息肯定存在巨大的差异。
如此一来,需要资金投入的企业一方很难获得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的信任,合作也就无法达成或只是试探性地合作,其结果实际上不利于实现双方的意愿。正是由于市场机制不能自动调节科技资源、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就需要一种力量来代表市场所不能代表的利益,引导市场体系的运行去实现自身所不能实现的目标”[10]。这个责任毫无疑问就落在政府肩上。而“政府”只是一个抽象的范畴,具体手段的实施最终是活生生的人来达成,不免会出现贯彻中的扯皮、推诿等问题。要保证所采取的手段、机制长效、稳定,需将分散、灵活的相关政策、通知、讲话等制度化、正式化,为政府相关部门、科技企业、金融机构提供具有执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使金融支持科技发展有正式的制度指引和可供操作的机制模式。
(二)促进资源与要素的有效整合
在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率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少,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当前《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快经济发展转变增长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要求,就需通过在制度、机制的层面将金融支持科技放在更高、更远的战略层面,促进高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融合,建立起促进科技金融长足发展的综合服务平台,才能有效将科技资源与金融服务、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有效整合,实现共赢,进而符合我国发展高科技、提升民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兴国战略要求。
(三)推进科技企业发展壮大
科技企业所经营的内容主要是高科技产品,具有开发周期长、开发成本高、开发风险大的特点。在高科技产品研发中,需要大量的高、尖端研发设备和高素质研发技术队伍。这一切集中反映在一个核心问题上,就是资金问题。而科技企业与传统行业相比,又很少有固定、可供抵押的资产,融资难就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加之,科技企业由于研发设备、人才的高昂,对资金的需求更大,且风险远大于传统行业,使得其融资难更为突出。
面对此种困境,只有通过建构一定的保障机制来引导、扶植。不管是政府资金的注入,还是通过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抑或是搭建综合的联动平台,等等,都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金融资源能有效为科技创新服务,从而化解资金瓶颈,使更多的科技企业跨过发展初期的“死亡谷”,使其有能力深入研发,增强产业链条,企业进而迅速茁壮成长。
四)推动经济跨越式发展
制度、机制的创设与完善是针对科技金融发展和融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的,由于缺少资金支持而导致的科技创新不足,严重地影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拉大与世界其他国家发展的差距。
可以说,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的引擎源于科技创新的程度。当前,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不足的解决,需要国家从战略高度通过制度引领、制度保障的形式来完成。以使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有不同的金融产品供给,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上市融资等模式,助推更多的科技企业很好地解决融资难题,帮助企业做大做强。从而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实现以科技创新驱动金融创新,以金融服务提速产业、经济发展。
三、科技金融发展保障机制的现状
随着我国科技创新观念的深入,科技创新体系已初步建立,科技和金融的结合也在不断深化。
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技金融的发展,相关部门从多方面出台了金融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其他文件(表1)。
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促进科技与金融的合作,也纷纷出台各种文件。如,2009年北京市出台了《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之后,海淀区又单独和联合其他单位发布了《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落实措施》、《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暂行办法》、《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以支持各类投融资主体。天津市2010年发布《关于推动我市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2010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快江苏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等。
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的上述政策、法规,对科技金融的发展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科技型企业自身资本规模有限、抵押物不足、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风险大、信誉度偏低等原因,这些政策和法规对促进科技金融发展还远远不够,总体上显得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全局性,激励机制和责任的设定基本属于空白,执行上显得不够和谐,一定程度上,这些政策、法规只是流于形式。分析目前保障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相关制度安排的诸多不足,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缺乏系统性
1985年党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广开经费来源,鼓励部门、企业和社会集团向科学技术投资”,“银行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信贷业务,并对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积极开展科技信贷的通知》,要求“为了搞好科技信贷工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与科技管理部门应密切合作”[11]。一直到2009年科技部与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毫无疑问,这些文件对科技企业融资提供了政策支撑。
关于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其它文件,不管是科技部出台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规定》,还是银监会发布的《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等,基本涉及创业投资、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科技信托、科技债券、创业板市场、引导基金等方面,但可以看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这些文件基本上是以零散的形式出现,相互之间孤立存在,缺乏整体衔接性。如此一来,尽管在单一方面有效,但从整体上看,科技金融发展缺乏整体制度指引,规划不清,规范不力,实践中出现断裂,金融支持科技的美好愿景不能很好实现,也背离了金融资本、科技创新逐利的本质。而且,由于整体制度的非系统性,管理科技金融工作的部门责权模糊不清,曾出现科技部门、发改委混乱管理的情形,缺乏统筹协调,责任难以落实。以至于负责科技与管理科技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导致科技资源的财富效应未能发挥,风险不能合理分散,收益难以成功分享。
(二)层级较低
自1985年提出金融支持科技以来,特别自年国务院提出《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后,科技金融得以快速发展。尤其在实践中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如2006年,科技部、保监会确定在北京、天津、重庆、苏州高新区等城市区)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把科技创新与保险工具有机地结合起来;2007年,财政部、科技部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贴、投资补偿方式,实现了政府间接投入的新机制[12]。然而,引领科技金融发展的高位阶的制度主要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却很少有具体可以援用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载明促进科技金融发展所涉相关部门权力、义务、职权、责任的制度安排更为缺失。相反,地方政府在科技金融方面制定了诸多可以直接适用的文件。如《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09)、《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作用的意见》(2008)等,这些文件对区域科技金融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可是,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层面看,这些区域性的地方文件对全国科技金融发展并不具有全局、整体的效力,只有构设更高层级的文件尤其是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对全国科技金融发展予以保障,我国的科技金融才会有整体性的发展。
(三)担保机制不完善
科技企业融资主要依靠金融机构贷款,但由于科技企业的高风险性、银行承受风险能力不足、抵押贷款方式等问题的制约,科技企业普遍存在贷款难题。加之当前针对信用担保的中介机构专业性不强、规范性不够,成为担保机制未发挥作用的关键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专业担保机构少。由于法律、法规没有相关专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设立的规定,导致针对科技型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担保机构少,市场供需失衡,难以形成有效供给和竞争。二是担保不畅。由于缺少银企合作平台和担保物,无形资产抵押不畅,科技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时要获得银行贷款十分困难。三是信用评级不完善。信用评级是银行确定贷款风险程度的依据。科技企业的经营成果、获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是确定银行是否贷款的考量因素,但由于科技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特殊性,对其要做出充分、科学的评价,需要专业性极强的评级机构,而我国的评级机制急需完善。
(四)信息共享机制缺失
科技金融涉及的主要当事方是科技企业方和金融机构方,双方均是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他们是否合作实际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主体双方如果信息不对称、信用理念不一致,就不会选择合作,尤其是金融机构一方更把控着选择的主动权。现实中,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含量高,大多是新能源、新服务、新材料、新商业模式等新兴产业,金融机构缺乏熟悉这类企业运作规律的专业人才,进而对高科技企业的技术以及应用前景不了解。导致银行仍坚守普通的信贷模式,贷款品种少,无形资产质押不通畅,贷款期限短,这些问题都与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特点不相适应,不能满足企业的信贷需求,直接导致信贷资金难以投向高新技术企业。而企业对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求、程序等也不清楚,导致信息不透明。因此,急需构建高效、透明、全面披露的科技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对于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创投等金融机构来说,他们的信用理念是资本信用,而企业的信用理念是技术信用(如创新信用、人才信用等),认为自己所拥有的技术专利、科技人才等就是一种信用。可以说,理念的不同是科技金融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同样地,作为科学技术的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它们在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发展上仍然存在信息的不一致以及观念的差异,在指引科技金融发展的决策上肯定存在信息不畅导致的偏差,这就需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而该平台本身存在级别高、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目前,此类的信息共享机制还存在严重缺失。
总之,服务于科技金融合作的信息交流平台、融资信息平台、中介服务组织等不健全甚至缺失,导致科技金融共同发展的保障机制不足。
(五)金融创新机制不足
在我国,由于历史和体制方面的原因,金融体系固有的内在脆弱性,潜在着巨大的体系性风险。
鉴于此,《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其立法动机和着眼点都是以保证金融系统的安全性,提高金融系统抗击体系性风险为原则的。这一原则与科技创新活动与生俱来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属性是冲突的[13]。同样,在《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中,针对高科技企业的创新型金融产品的规定也缺乏,主要体现在还没有为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提供质押物备案、评估、科技与管理科技金融发展的保障机制交易、股权转让的交易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权利的合法行使也存在障碍。在抵质押贷款方
面,部分银行只接受流通股权质押,而股权质押由于须在深圳进行,会对企业之后的定向增发、股权转让产生影响,所以也需进一步创新体制。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限制了科技企业融资,对金融机构经营产生影响。在资本市场方面,因为科技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尚不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经营管理不规范,加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门槛高,直接上市融资存在一定障碍。
四、科技金融发展保障机制的基本路径和构想
科技与金融结合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关乎国家的总体科技产业规划。国家从振兴经济的全局出发,按照科技与金融的发展规律,制定科技产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建立多元、高效的资金运作机制实现科技和金融、经济的结合。
而科技金融的顺利发展需要严谨、规范的制度保障机制。因为“科技创新的投入需要制度创新的支持,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14]。然而问题是,现有的制度创新却跟不上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步伐,金融促进科技发展的制度保障不足。为此,要秉承“科学技术的发展甚至会促使一些全新制度的发生”[15]的理念,完善既有法律制度、创新有助于推进科技金融发展的保障机制,实现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制度化、正规化、法制化,突破长期制约科技金融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结合已有的相关规定,我们提出如下几点构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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