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6-07 10:3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黄代 点击次数:
摘 要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将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此“营改增”试点工作进入最后攻坚阶段。建筑施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营改增”的税务改革会对企业的资金链等产生重大影响。尽管“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降低其税负,但税制改革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求为建筑企业更好的在营改增背景下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 建筑企业;营改增;影响;对策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将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至此“营改增”试点工作进入最后攻坚阶段[1]。但是,由于建筑行业独特的行业特点,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转变环境下,建筑企业面临着现金流紧张、企业管理成本增加、增值税发票取得困难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有助于帮助企业把握变革,有效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
一、“营改增”概述
(一)“营改增”的含义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指将企业将缴纳的营业税应税项目改成增值税项目来进行缴纳,其只针对企业所销售的产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将以往的重复纳税环节给予合并取消。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营业税与增值税虽然都属于流转税,但是它们本质上有很大的区别。增值税是价外税,采取差额征收的方式,而且只对增值额进行征税,从而避免重复征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采取全额征收的方式,对营业额征税,会导致重复计征。增值税的实际负担者是最终消费者,而营业税的实际负担者是企业[2]。
(三)“营改增”的动因
理想的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因此增值税不涉及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下,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并存,作为地方主要税种的营业税不存在成本抵扣问题,造成增值税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不配比,重复征税问题严重,不仅损害了企业效益,更不利于社会分工和市场公平[3]。“营改增”后,不仅服务业内部的抵扣链条被贯通,而且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间的链条也被打通,增值税抵扣机制越来越完善,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管理和盈利的影响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虽然“营改增”的收入确认方式及时点等造成的影响不大,但是以下几点值得关注。首先是收入指标的下降。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是需要扣除的,在确认收入的时候收入指标有所下降,因此需要价税分离。其次是实际收入有所减少。“营改增”在试点之后出现了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获得了增值税发票也无法进行相应的抵扣现象。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保持原先的服务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需要自行承担这部分税负,从而导致实际收入减少。最后,由于建筑企业的项目遍布范围较广,许多建筑企业都是以总部的名义进行投标并以总部的名义获得中标权,许多项目在中标之后都是由下属分公司进行经营[4]。因此,在“营改增”实施之前,总部可以替下属单位进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但是实施税制改革之后,企业销项发票和进项发票的主体发生不一致情况,无法进行代缴代扣。
(二)“营改增”后企业的人工费用不在抵扣范围
在建筑企业中,人工成本支出是企业支出中的重要项目,并占据着总成本约为25%-30%的比重。然而,人工费用不能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人工费不在费用的抵扣范围之内,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进而加大了企业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建筑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三)企业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能减少税收负担
建筑企业中,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征地拆迁费、拆迁补偿费等较大的金额,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征地拆迁费不能扣除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只能将这些巨额的拆迁费计入建筑施工的总成本中,这必然加大企业的税收负担。另外,在一些工程项目较偏远的地方,建筑企业的供应商多是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在提供的砂土、石料等原材料中,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进项税额无法扣除。
(四)“营改增”使企业的资金压力增大
一方面,在建筑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不再按照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缴纳税款,而是由建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按照当期的验工计价来确认缴纳的增值税。在税款的实际缴纳过程中,若建设单位的验工计价不能按时支付,或出现拖延的情况,必然会加大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另一方面,“营改增”使得施工企业为获取进项税专用发票,实现足额抵扣税款的目的,而不得不使用现金购买原材料等,这导致企业现金快速流出,增大流动资金压力。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营改增”给建筑业企业带来了转型升级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税负可能加重的挑战。建筑业企业应该采取适宜的应对策略,减少税制改革给企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企业应对税制改革风险的能力。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应对策略:
(一)加强施工企业综合管理水平
提高建筑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能够提高其应对“营改增”的能力。提高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首先要改进企业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企业管理模式贯穿于整个企业的软实力中,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要改进企业现有的管理模式,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创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并具备可行性的营改增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使企业执行“营改增”时有章可循。同时,企业可设置专门的岗位进行管理,使增值税相关事项能够得到规范管理,并对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和保存等进行专项管理,规范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认证方式,确保施工企业的增值税能够合理抵扣和足额抵扣,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二)将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密集型转变为技术密集型
建筑企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力在整个企业中的占比很大,其人工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份额比较高。若依据现行的税法规定,人工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所以,为了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支出,可通过转变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将先进的机器设备和生产流水线等固定资产设备引进建筑施工生产中,以减少劳动力使用量,使企业由劳动密集型转变为技术密集型,从而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效率,增加进项税抵扣额度,减少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三)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建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从进项税额的最大化抵扣、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适用税率等方面进行考虑,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对于绿化、护坡等施工项目,特别是对于一些进行税额严重缺乏的项目,若符合条件,可成立专项分支机构,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申报。此外,在施工过程中,可以适当调整用工方式,采用劳务外包等方式,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进项税抵扣额度。
(四)完善企业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在建筑企业的资金周转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旦现金流出现问题,就会使企业陷入困境,甚至面临破产的威胁。因此,建筑施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的现金管理,及时收回应收账款,控制好采购原材料等物资的现金流出,并对企业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要列明付款期限,若出现恶意逾期付款、违约付款等情况,要加大惩治力度,确保资金的及时回笼。
总之,“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建筑企业在面对“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利弊时,应当及时制定相关策略,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应对这一挑战。在国家“营改增”制度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建筑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地运用“营改增”相关规定,保证企业自身能够最大限度的获得“营改增”所带来的利益,实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李达,施玉婵.“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负税及利润平衡点测算[J].会计之友,2014,13.
[3]周洪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对策分析[J].会计师,2015,13:45-47.
[4]杨威扬.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相关问题探讨[J].财会月刊,2012,12: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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