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2-18 09:3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陈刚 点击次数:
五、债务承担问题的确定
首先,《公司法》规定分立后的公司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也规定企业分立后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分立验资中应获取公司分立的股东会决议、分立协议以及对分立公告特别是有关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等资料,并在验资报告上作相应的披露。
其次,由于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要求是向公司提出的,注册会计师虽根据公司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作出了判断,但仍可能由于公司提供资料不实导致验资风险,建议考虑在分立等公司兼并重组中引入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在分立公告中明确对于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要求应书面向承办本次公司分立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出。注册会计师参与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全过程,并根据相关处理考虑是否出具验资报告或在验资报告上作恰当披露。
六、结束语
由于分立验资在实务中并不常见,各种公司分立也存在差异性,本文仅将自己认识到的一些问题予以分析阐述,供大家参考。也有待有关部门出台公司分立相关文件,特别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能对指南中有关公司分立验资操作作出修改或给予问题解答,便于注册会计师的实务操作,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参考文献
1.王玲玲,于仁德,丁孝杰.浅谈如何开展公司分立业务[J].经营管理者,2013,(06).
2.牛珊.注册会计师验资中存在的问题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3,(01).
3.刘思淼.公司分立的会计处理问题[J].投资研究,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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