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30 11:2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陈诗高等 点击次数:
2.1.3 实行食品违法举报制
食品安全涉及链条广,监管跨度宽,因而监管难度大,依靠单一的监管手段难以取得好的效果。食品安全法赋予社会组织、个人在食品安全领域重要的监督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从劣币驱逐良币这个角度来思考,良币与劣币属同业竞争,相互之间对对方原料、运输、保鲜、加工成本都非常了解,良币为了不被驱逐,可以加大实施食品违法举报制,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正当利益,这将是食品安全监管有益补充。
2.2 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作用
2.2.1 加大惩罚力度,形成威慑力
鉴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任务繁重,且公共执法资源稀缺,查处食品违法生产概率相对较低,如果查处概率低且处罚力度弱,难以形成威慑力。鉴于现有执法队伍人员力量薄弱和执法手段欠缺,唯有加大惩罚力度,形成威慑力。
2.2.2 创新惩罚方式,完善声誉惩罚
声誉惩罚的核心在于信息披露,只要经营者违法信息能够及时、便捷被进入消费者的获知,进而让消费者形成共识,抵制购买有违法记录企业产品,形成消费者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同时对警示其他企业放弃潜在的违法,产生威慑效果。一是构建食品生产—分级—披露—传播—反馈的法律制度系统,确保经营者违法信息及时、便捷被进入消费者的获知,为消费者及时启动声誉罚奠定基础。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把食品信息从生产、分级、加工、运输、存储等信息全程整合,把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体过往违规、违法纪律,加工食品中存在的风险全程整合,便于消费者以最便捷的方式查询食品安全信息。如让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扫方式查询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有利于食品市场形成良性的竞争。
2.2.3再造监管流程,实现无缝隙监管
基于现有的多头管理现状,可能出现推诿扯皮,可能存在职能界线模糊地带,可以考虑组建食品监管政务中心,实行集中现场办公、电子政务等多种办公形式。政务中心集中不同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形成一个新的工作小组,有利于消除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壁垒,促进沟通协调。电子政务让各个部门职员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真正的数据库系统相互联系,工作目标一致地为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一次到位的服务和项目,减少了不同机构工作人员在混水摸鱼和彼此推诿。
2.3 积极培育食品监管第三方组织
第三方包含着社会中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个体或者是组织,能够有效地把握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并且能够以自身为信息传递媒介,疏通信息传输渠道,打破彼此间的信息壁垒。
一是要确保第三方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只有理顺政府与第三方组织间的关系,实现第三方组织的“民间”色彩,提高第三方组织的博弈水平,才能保证第三方组织不仅在管理上还是财政上都能独立于政府而存在。这样第三方组织才能自主、独立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
二是积极培育公共理性,锻造社会性主体权利意识。公共理性是社会多元主体的理性精神,因为追求不同的利益,公民如果不能达成某些共识,社会将会陷入混乱的状态。从食品安全监管的角度来讲,第三方组织不仅要伸张自己的权利,而且包括自觉承担自己的责任,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平等,重视公平的价值观念,进而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
三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第三方组织与政府的良性互动。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在于促使政府职能向社会的转移,在政府与社会之间构建一种有效的协调机制,推动公民全员参与,实现社会性主体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四是理顺政府与第三方组织的关系,减少对其制约和束缚,促进第三方组织的成长,发挥其在政府和公民间的食品生产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监管桥梁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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