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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电子证据的勘验与检查

时间:2015-08-28 09:4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阳勇林 点击次数:

  摘要:刑事诉讼领域中涉及电子证据的各类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准确掌握各种电子证据的特性,熟练地进行收集、提取、审查和检验鉴定,还案件事实以本来面目,对于打击犯罪、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应更加注重将电子证据的研究与办案实际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发展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做到二者相互促进。

  关键词:检察机关;电子证据;提取;固定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在全世界的普及和飞速发展,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主的电子信息技术已经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给法律界提出一个共同的新课题——电子证据问题。电子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证据分类,增加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检察机关在业务工作中,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经常会接触电子证据问题。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制定出台的《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中关于电子证据如何检验鉴定、勘验收集等相关工作规定,对检察实务工作提出规范化建议。

  一、职务犯罪电子证据的取证方法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上述技术性、复合性、无形性以及脆弱性的特征,使得它与其他种类的证据具有很大的不同,电子证据也与一般传统证据的取证、分析的方式完全不同。

  1.固定存储媒介和电子数据包括以下方式

  完整性校验方式。是指计算电子数据和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备份方式。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并依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鉴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和易篡改,应当采用适当的储存介质进行原始的镜像备份,用“镜像复制”的方法复制若干个副本。建议将其中的两个副本复制在只能写入一次的介质上(如非可擦写光盘),防止被提取到的电子证据意外被改变。

  封存方式。对于无法计算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情形,应当依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上注明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不得改变原始证据或原始数据。对于固定采集的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和技术分析前,应当进行完整的备份,对备份的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分析,不允许直接对原有存储介质直接进行技术操作。

  2.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在线分析,应当依循以下原则

  不得将生成、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媒介中。

  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其目的。

  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以及对目标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3.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方法是

  采用的封存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存储媒介和启动被封存电子设备。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并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4.通过登录互联网固定采集相关来源于互联网的电子证据时,记录或保存所有操作步骤的方法通常有

  (1)书面记录每个操作步骤及所获得的内容于纸质载体上;

  (2)对每个操作步骤所获内容进行截屏保存或打印至纸质载体上;

  (3)用其他电子设备对操作步骤进行同步摄像;

  (4)使用专用的屏幕录像软件对所有操作步骤及所获内容进行同步录像。(有关的屏幕录像软件可直接从相关的网站上下载使用。)

  上述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合使用,但所获电子证据内容均应刻录在存储介质中(如CD光盘、U盘等)。

  二、常用电子证据的收集技巧

  由于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因此在取证时应结合其自身特性区别对待。结合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几类电子证据,谈谈应注意的取证技巧:

  1.通讯、数码设备生成的电子证据的取证技巧

  在搜查、扣押过程中,应注意对涉案通信、数码设备制作详细检查笔录,准确记录设备的相关信息,如购置信息、设备产品序列号、手机号码、入网证号和设备所有人或使用人信息等;在对设备所存储涉案信息进行数据识别、分析、恢复过程中,应注意记录涉案电子数据的生成时间、修改时间等信息,以及数据的通讯传输、网络下载等信息;此类设备生成的数据信息多数可以通过设备自带的数据输出端口输出、显示到外接显示设备上。因此,建议在庭审举证、质证过程中,尽量采用原设备联接外接显示设备的方式向法庭出示相关电子证据。在不便于直接显示输出的电子证据时,可以对涉案电子数据进行复制,在对原数据和复制数据进行一致性认定后,采取将相关复制数据采取打印成书证方式向法庭出示。

  2.通过网络传输的电子证据的收集技巧

  笔者认为,针对电子数据信息收集时应该注意以下内容:首先,要对电子信箱用户名、网上交易帐号、网络聊天登录用户名以及各自使用的密码等信息进行充分的安全性检查与分析,保证所收集的电子邮件、交易信息和聊天记录是在安全环境下的邮件系统、网上支付交易系统和聊天服务系统中产生的、未被修改过的正常信息,对遭到病毒或黑客侵袭而生成的异常信息应进行识别并排除。其次,要对网络客户端双方提取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在网络服务运营商处提取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比对,排除人为或网络、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出现的错误数据信息。最后,既可以通过直接显示方式,也可以采取打印或复制的方法将其固定,便于法庭举证。

  三、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制之构建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需紧密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遵循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监督的原则进行。在上述思想指导下我们初步应当构建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机制。

  1.确定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类别

  根据此项工作涉及办案的不同部门和不同阶段,主要划分为电子证据的检验、电子证据的鉴定及相关电子证据法律文书的文证审查三类,并据此分别出具检查意见书、鉴定书或文证审查意见书。其中第一类主要应用于反贪、反渎等部门在案件侦查阶段的工作。第二类和第三类主要应用于公诉、侦监等部门案件在审查阶段的工作。

  2.规范电子证据收集检验的基本工作流程

  我们认为,尽管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是与传统证据收集一样,刑事电子证据取证也应遵循我国法律规定的取证原则,不能因其特殊性有别于其他证据;我们结合电子证据的特点,设计了如下程序:

  (1)调查收集证据时应主要包括委托受理和检验鉴定两个阶段、其中委托受理主要明确业务部门如何提出委托和要求事项等,技术部门如何受理并确定工作开展的时间地点等。检验鉴定主要涉及电子资料的收集固定,检查分析的要求和流程。

  (2)应当出具合法证件,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严格按照搜查证确定的范围进行搜查,搜查证应当明确搜查的具体对象如具体的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及终端存储器、IP地址等

  (3)对采集到的电子证据,要及时标注来源、时间、人员,详细记录收集、扣押电子证据的全过程,载明扣押数据信息并有二个以上的见证人在记录上签字。

  (4)在收集和运用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参考文献:

  [1]魏韧思,顾星.论我国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犯罪研究,2007年第1期.

  [2]樊崇义.电子证据运用方式需创新,检察日报,2014年5月18日.

  [3]程权,孟传香.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审查,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4]刘志军,龚德忠.电子数据取证协同创新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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