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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对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的证据要求

时间:2016-08-01 15:4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尹梦真 点击次数:

  摘 要 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上的高度关注,如何有效遏制醉酒驾车、飙车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成为司法界讨论的热点,经过充分酝酿论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2月25日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这两类型为定为危险驾驶罪予以追究,这无疑为震慑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公共安全环境创造了条件。本文仅就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的取证重点进行浅显的分析探讨。 

  关键词 醉酒驾车 飙车 证据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伴随着全国的公路里程、机动车数量以及机动车驾驶人数的快速增加,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趋势,因醉酒驾驶、飙车(追逐竞驶)等造成的车毁人亡的惨案更是不断上演,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酒驾车、飙车(追逐竞驶)行为,已经因为频频引发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而令社会各界痛恶,媒体、公众、司法工作者纷纷呼吁从严从重立法惩处。准确、及时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直接体现着法律的严肃性、惩戒性,准确把握其行为特征,客观全面地犯罪收集证据,成为执法的关键环节。 

  一、醉酒驾车与飙车的行为特征 

  作为常识我们知道,酒精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具有刺激和抑制作用,过量摄入(醉酒后)会影响到人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造成大脑活动迟缓。生理上醉酒又可以分为三期:第一期是兴奋期,又称轻度醉酒,此时,当事人的控制力有所减弱;第二期为共济失调期,又称中度醉酒,此时,当事人的辨认和控制力都有所减弱;第三期为昏睡期,又称高度醉酒,此时,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意识障碍。因此可见,醉酒后行为人的判断和辨认能力已经不像正常人,后续的驾车、操控行为也受到了影响,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威胁他人安全。 

  飙车是指驾驶人以竞技、追求刺激、赌气或赌博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高速、超速追逐竞驶,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参与人安全的驾驶行为。与醉酒驾车有所区别的是,飙车行为人意识清醒,心智健全,行为自主,有的甚至自恃驾驶技术娴熟,经验丰富。但在飙车的过程中,罔顾周围交通现状、无视道路车辆行人及自身安危,置交通安全法规于不顾,狂傲不羁,肆意驰骋。对自己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应有预见,却又不屑,危害不容小觑。 

  对上述两种行为,在入刑前只能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了事,发生交通事故后,才以交通肇事罪予以刑事追究,面对越来越多的此类行为,仅仅靠行政处罚,显然弱化了法律的惩戒作用,不利于有效遏制恶性事故的上升势头,不利于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全权。刑法就应当将保护公众利益、规范良好秩序加以前置化,实现刑罚体制的前期化。醉驾入刑、飙车入刑,就是要把惩治“结果犯”提前为惩治“行为犯”,用刑法来威慑危险驾驶人,使其理性、客观地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有效地遏制危险驾驶后果的出现,从而最大限度利用更有效的刑事政策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危险驾驶罪(醉驾、飙车)的犯罪构成特征 

  就醉驾而言,不是喝酒后开车就认定危险驾驶罪,醉酒有严格的鉴定标准;就飙车行为而言,也不是高速驾车狂奔就认定危险驾驶罪。准确地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研究分析该罪的前提。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案件一样,有其普遍共性,也有其特殊复杂性,具体案件中,要综合把握行为人的行为特点、智商经历、现场表现、客观环境、时间地点等要素,认真分析,综合研判,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他罪、罪重与罪轻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客观公正。 

  (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驾驶”机动车这一特殊行为,又将这一犯罪主体限定在了“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复杂性 

  危险驾驶罪包含的醉酒驾车、飙车行为,通常情况下,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飙车可能发生危及路面车辆行人安全的后果,仍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至于是否真的发生危害道路行人、车辆的结果,不是前置条件。相反,立法的本意恰恰是仅仅实施了上述行为,尚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还应根据案发时的现场、环境、当事人行为、案发时的心理活动等不同的情形认定。对于醉酒驾驶、飙车引发(瞬间偶发)的伤亡事故,行为人起初一般都不会希望撞死撞伤人等事故的发生,而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这一结果的出现,才导致事故发生,所以一般认定为过失(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报复、或者意外发生事故后为了逃逸又连续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则应当按照故意犯罪定罪。具有代表性的如: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肇事致4死1伤,被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当时,该孙醉酒驾车从后面撞上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驾车逃逸,后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行驶的四辆轿车致4死1伤,法院认为其虽处于醉酒状态,但仍逃逸,且在酒精测试后非常清醒地说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由此认定其主观心态的故意,判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杭州胡斌飙车胡斌是具有驾驶资格的首届卡丁赛车冠军,案发后立即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等候处理,胡斌意识清醒、心智健全,明知自己飙车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完全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认为自己驾驶技术娴熟、驾驶经验丰富、多次参加大赛,结果出现意外,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胡实施了上述行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而是被交警查获,则可以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加害性 

  醉酒驾车、飙车在入刑前,就是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之所以将这两种行为列为刑事违法行为,就是因为这两种行为在本已违法的基础上,对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放大危害、难以预判、无法控制的效应。醉酒驾驶的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意即:行为人必须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必须达到醉酒的标准,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发布并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从医学和生理学的角度科学分析,达到甚至超过这一标准后,人的大脑的反应、自控能力,四肢的支配、操控能力相应迟缓、受限。本罪中,飙车的客观特征表现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贴近其他车辆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处在这种状态中的驾驶人的判断能力、反应速度都相应滞后,一有不测,难以有效处置。因此,尽管每个人的酒量因人而异,但醉酒的状态不能以个人酒量大小来衡量,不能以个人感觉来认定;飙车不能凭瞬间的状态来认定。 

  (四)犯罪客体的不确定性 

  本罪是行为犯,容易给人的误解就是,侵害的客体是“虚拟的”。其实,行为发生在公众都要使用的公共道路上,一旦行为人危险驾驶致交通肇事,所侵害的就是在公共道路上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侵害对象事先具有不确定性,可能是一个人或者是不特定的多人人身财产安全。道路上的任何人、任何车辆、甚至交通设施都可能成为受害者,道路交通秩序随时被搅乱。即使是夜深人静、行人稀少的公共道路上,这类行为的潜在危害后果也无法预估。因此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法律为了遏制由此可能带来的危害,才将这类行为认定为犯罪,就是利用法律的震慑效应,体现法律的保护、规范作用。 

  三、醉酒驾车、飙车行为的取证重点 

  危险驾驶本质上是一种“隐性”的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其行为却是“显性”甚至张扬的。因此,为有效惩治犯罪、震慑犯罪,必须突出取证重点,做到确实充分。 

  (一)围绕犯罪主体取证重点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取得驾驶证应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对于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驾驶机动车,只能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无证驾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而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醉酒驾驶或飙车的,自然是“无证驾驶”机动车,则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予以追究,不能予以行政处罚。所以,不论其有证无证、驾龄长短、驾驶技术娴熟与否,只要达到了醉酒标准且驾驶机动车,或者实施飙车行为,就要负刑事责任。所以,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如年龄、职业、学历、政治面貌、有无前科等,特别是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是必不可少的重点。 

  (二)围绕主观方面的取证重点 

  由于行为人对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持有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间接故意,在调查取证中,主要开展能反映嫌疑人主观心态和行为表现的调查工作,通过制作询、讯问笔录进行固定。如:饮酒前后的具体行为、语言,肢体表现,对车况路况的判断;飙车行为实施前后的具体表现,心理活动,实施行为结束后的行为、语言、表情等等。 

  (三)围绕客体的取证重点 

  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的具体时机,嫌疑人对实施的犯罪对象是否存在故意、报复的犯罪动机,排除故意、报复的犯罪动机后,并对其犯罪行为与损害后果连续性进行调查和固定,以准确把握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过渡和转变。 

  (四)围绕客观方面的取证重点 

  主要体现在对案件客观要素的调查取证上,这是案件调查的重点,定罪的主要依据。 

  1.空间环境。主要包括危险驾驶的时间、起止路线、环境、天气、视线等;路面交通流量,有无特殊环境(如学校驻地、临水临崖危险区)等,这是法庭量刑的重要参考。 

  2.车辆情况。包括车辆型号、特征(涵盖车辆种类、标识、牌照、颜色以及车辆外观内饰特殊记号特征等)。同时对车载货物质量、货物性质、货物权属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对车辆技术状况、肇事时的车速、机动车安全状况进行鉴定收集。 

  3.损害后果。如果危险驾驶造成了损害后果,比如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应对相关损害后果鉴定评估进行确定,并固定相关证据。 

  4.重要的痕迹物证和书证。包括:涉案机动车,危险驾驶途中遗留在路面痕迹及相关散落物;涉案车辆照片、涉案车辆的权属证明,包括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行驶证、法院判决或裁定书、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5.检验鉴定意见。委托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与案件有关的鉴定意见,包括:机动车安全性能鉴定;机动车装载物数量、车速、行驶方向、碰撞部位痕迹等鉴定;车辆属性的鉴定(属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人体组织、血液DNA鉴定,与案件有关物品的其他物证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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