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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如何界定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致死(2)

时间:2015-10-12 09:0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燕华 点击次数:


  1.案件的起因。行凶的发生是由于生活小事还是由于双方积怨很深,素来有仇恨;是一时冲动还是经过密谋策划等,这些可以帮助我们分析行为人有无杀人的动机。一般看来,如果双方积怨不深,仅仅是由于日常生活琐事或者邻里矛盾、日常口角等引发的犯罪案件,一般倾向于故意伤害,但是若双方早有仇怨,积怨已深,“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而由于因为某一特殊事件引发的犯罪行为,一般而言,比较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从心理学角度来分析,如双方并无仇怨,仅是由于某一特殊的情感刺激,会导致行为人因一时的激愤或者冲动之下失去理智,在这种失去理智的情况下,易产生意料之外的后果。但是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威胁性,其行为也不具有目的性,此种情况下,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杀人的意图。但是如果双方积怨已深,因其他事件双方早已将恨意深埋于心,此时行为人心中早已将具体的行为方式、路线或者损害后果预料到。此种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威胁性大,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威胁较大,故对此的打击力度也应相应的增加。
  2.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关系好还是一般,或是素不相识,或是多年的仇人等,这也有助于我们确定行为人有无杀人的动机。一般而言,若双方关系较好,为多年老友或者街坊邻里,平时双方关系融洽,仅因日常琐事偶有争执,行为人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亦未经过深思熟虑、蹲坑踩点等,此时比较符合激情犯罪的特征,不宜以故意杀人罪来对其进行评价。但如果双方是多年宿敌,长久以来便常有矛盾,是多年的仇人,一方早已将另一方恨之入骨,此时,行为人采取的犯罪行为必是经过深思熟虑,经过长时间思想斗争与计划的,其目的也相当明确,即泄恨欲将对方置于死地。此时,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来评价。
  3.使用的工具和打击的部位。考察工具及打击部位,必须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特征来分析行为性质。行为人使用的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和打击力度,是评价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最重要的区别。如果双方并无很深的积怨,仅因一时激愤,激情犯罪,那么,犯罪工具必不是行为人刻意准备或者随身携带的,犯罪工具最有可能来源于案发现场,行为人随手可拾或者唾手可得的。此时,作案工具具有随意性、可替代性等特点。但是如果犯罪工具是行为人自行携带,且早有准备,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早有犯罪意图,其作案工具必不是来源于案发现场,此时很难说行为人是一时激愤,激情犯罪,其必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而打击的部位也是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稍具有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心、脑等部位是人的重要部位。大脑是人的神经中枢,支配着人的整体活动与活动的整体协调性;而心脏则是人体的“发动机”,人体的生命活动离不开氧气,而人体氧气的运输则是血液,血液中的血红蛋白与氧结合并将氧气输送到全身各个器官。血液的流动所依赖的便是心脏跳动所产生的巨大压力,依靠心脏的跳动产生的压力,将输送到全身,实现由静脉血到动脉血的转换,完成血液新陈代谢的作用。因此,心、脑等部位关乎人的生命运转,是人体最重要的器官。如果犯罪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针对的是其他人的心、脑等部位,那么我们一般认为行为人有致他人于死地的主观意图,此时应以故意杀人来评价其行为。而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仅是针对他人的手、脚等其他非人体的中枢部位,那么我们一般认为其不具有致他人于死地的主观意图,此时应以故意伤害来评价。
  4.侵害行为的实施方法。一般说,故意杀人是以杀人为目的,往往表现为手段凶残没有节制,不置被害人于死地不会住手。而故意伤害一般以造成对方伤害为满足,不希望造成对方死亡,往往比较有节制。但是,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行为人在具体行为时的精神状态都处于高度紧张之中,因此一般来说,在如此紧张的情况之下,还要求行为人能够自我节制,实属强人所难。依据我国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具体实施某一行为时的主观意图很难确定,此时我们一般依据其具体的行为结果来判断其当时的主观想法。
  五、结语
  虽然我们可以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做出以上理论上的界分,但是在实践操作当中仍然存在这诸多的问题。而且由于以上区分方式有很多是主观因素,无论是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还是作为司法机关的认定,都是出于人的判断。而个人的判断因为每个人的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的不同,出现较大的分歧,主观认定的稳定性也难以经受住考验。因此,我们急切的盼望我国的法律能够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做出明确的规定,减少实践中的争议与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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