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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如何实现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动策略、传媒与司法

时间:2015-11-11 11:2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雨峰 点击次数:

  内容提要社会变迁为民事主体提起诉讼提供了制度背景。行动策略经常影响权利实现的程度。传媒 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支撑机构。传媒通过重构案件细节.塑造法律事实.提供知识.制造公共舆论等环节对个 案产生影响。在!些存在法律漏洞的疑难案件中,传媒对司法的影响是表像,其后反映的是支持不同主张的 力量的较量。这反映了转型社会下不同利益的重组。

  关键词行动策略传媒参与细节重构法律事实利益重组引言

  Abstract: Social changes in China provide an institutional background for the civil subjects to institute an action. The strategies of action often influence the realization of rights. The media are the important supporting forces in the course of actions. The media sometimes reconstitutes the details of cases, creates legal facts, provides knowledge and makes public opinions to influence the adjudications of cases. In some hard cases the media’ s influence on judiciary is outside, and on back thereof is the contest of different stands which reflects the reorganization of different interests in the changing society.

  在概念法学看来,法律的适用就是将法律事实装进法律规范这一自动售货机进而得出判决书的过 程。由此,民事权利得以实现,正义得以伸张。出于这样的观念,在那则被称为“全国首例教案官司” M 的案件中,法律学者、法官、论坛、现代传媒等都纷纷将镜头聚在了“G是否对教案享有著作权”、“丢失书 稿是否侵害著作权”等焦点上。与这些讨论的视角和进路不同,笔者关注的是,透过该案所反映出的行 动策略、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在笔者看来,与其说G的胜诉是法律/正义支持了她,毋宁说是她以及她 的代理人运用了有效的行动策略,①这种行动策略通过现代传媒而发生作用(这并不意味着,本文认为 原告不享有实体权利)现代传媒掠取了本案最棘手的证据,重构了本案的细节,通过凸显原告的道德 形象而构建了一个“传媒事实”;进而,法官将此传媒事实表述为法律事实。同时,在传媒的表像背后,显 现了以学校为载体的整个教育体制内的力量发生的断裂、分化与重组,这一重组的力量种通过传媒发出 声音。

  艾普(Charles Epp)曾经指出,个人诉讼通常要耗费原告难以支付的资源,他/她们通常没有时间,没有 金钱没有熬过冗长的多层审级的诉讼经验。他/她们要获得胜诉,必须获得一定的支撑机构(support structure)的帮助。②在我国,传媒就经常发挥着这种支撑机构的功能。我国有关司法与传媒关系的研究 是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语境下提出的,其最终的目的在于构筑一个透明度较高的司法过程,同时也维护作 为一项基本权利的新闻自由。目前对此二者关系的探讨要么集中在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制度构建上,要么集中在传媒对司法监督的理念上,或者集中在传媒对民主制度的推进过程中。与此不同,笔者 更关心的是,传媒在司法过程中所发生的微观物理作用。在笔者看来,传媒不仅外在地影响着司法制度 的构建,它还通过积极的案件叙事,实际参与案件的构造,并最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结果。大致 说来,引起传媒关注的法律案件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涉及一般人物的宪法权利案件(如刘涌案)一类 是涉及公众人物特别是政治性公众人物的案件(如台湾国务机要费案)一类是存在法律漏洞的疑难案 件(如本案)这三类案件都有可能因为反映了某种吁求而引起社会的关注。?但是,在前两类案件中, 传媒文章的作者绝大多数是记者与专家,是他们的推动促进了民众的参与。而在后类案件中绝对多数 作者是与涉案人物有相同经历的人,他们既是作者又是民众,他们的参与和讨论更多是为了自身集团的 利益。?本文的实证研究试图表明,在某些情况下,传媒对事实的构建起了决定性作用。它们把一个普 通的民事纠纷叙述为一个公共话题,并在广大受众(社会力量)的关注和参与下,重构了事件的细节,最 终塑造了对案件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法律事实。这种传媒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更深层的反映的是不同 社会力量的组合。传媒披露的很多案件为什么没有在社会上引起关注,而此案却产生了广泛影响?其 原因就在于,该案的报导,与社会上那些关注教师待遇的力量产生了共鸣。在此基础上,这种力量关注、 参与、讨论了案件。就此而言,该案的法律事实的构建以及裁判结果的制作都是社会的。

  本文的信息是笔者通过参与、访谈以及查阅有关文献的方式获得的。笔者旁听了本案的多次开庭, 访谈了原告、被告和法官,搜集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查阅了法庭笔录。与法律解释学将案件的判决 归结为三段论的逻辑模式不同,本文关注的是纠纷解决的动态情景,力图通过深描法(thickly descriptive method)来展示原告胜诉的过程。在法律社会学者看来,这一方法不仅能揭示法律文本的局限,还能使 我们洞察案件的细枝末梢。它不仅能应用于人类学领域还应当用于法律、政治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领 域。。⑧在这种观点看来,研究方法不再是学科划分的标准,也不应成为学科之间的壁垒。相反,强调问题 与研究问题的视角才更具意义。本文便是这样一种尝试。在结构上,文章的第一部分对案件进行了简 单的介绍,并叙述了两种不同的权利主张思路,其目的既在于省却读者再去翻阅有关数据的时间,也在 于彰显这里叙述的案件与传媒表达的案件之间的区别。文章的第二部分,讨论原告将诉讼提交法院的 制度背景,以及她进行诉讼所面临的问题。第三部分讨论原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运用的行动策略。本 案的原告是一名普通的小学教师,她在诉讼过程中面临着昂贵的费用问题。她是如何获得支持的呢? 文章的第四部分讨论传媒对案件事实的构建作用,主要检讨现代传播网络如何重构了法律事实,如何把 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叙述为一个公共话题。这一法律事实的构建如何反映了不同力量的分化与组合。 第五部分,分析法官如何在传媒的影响下对案件进行了正式的法律表达,如何进行了判决。最后是文章 的一个小结,旨在描述本案带来的启示。

  一、基本案情

  G于1990年1月调至C市N区S小学校(被告)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先后担任了小学一至六年级 的教学任务。按照教学要求,G及其它教师每学期均要对自己所授科目编写教案,即编写教学的具体方案,其内容主要包括课题、课型、几课时完成、教学要求、教学重点、教学难度、教学过程、作业设计、板书 设计、课后记等栏目。其中,教学要求、教学重点、教学难点等属于教学大纲和教学数据的内容。每学期 末,根据被告要求,原告将每学期所写的教案连同备课计划一并交给被告,供小学检查、考核教师的教学 质量或者应付教委的检查。据G说,自1990年至2002年初,她先后交给被告教案本48册,其范围包含 了小学一至六年级的教案。原告G提出返还教案的要求后,被告S小学曾返还G教案本4册,包括 1999一 2000学年度下半学期小学语文第8册备课本1册,2000- 2001学年度上学期小学语文第9册备 课本1册,2000 - 2001学年度下学期小学语文第10册备课本2册,其余44册下落不明。

  经过遴选,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其余的44本教案是否被G所在的小学灭失;(2)原告对作 为文字表达之载体的44册教案本是否享有所有权;^ (3)原告44册教案本上的表达是否构成了作品, 如果构成,其著作权归谁;(4)灭失手稿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害。1就原告而言,其诉讼的目的非常清楚,就是要获得胜诉。为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曾发生了一次诉 讼标的的转换,即由所有权之诉改为著作权之诉。所有权之诉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五次开庭;著作权 诉讼经过了初审,之后被告上诉,后撤诉。

  大致说来,在所有权之诉中,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其不仅对学校分发她使用的44册载有其撰写内 容的教案本享有所有权,而且对学校分发的空白教案本也享有所有权,被告丢失原告教案本的行为是对 原告所有权的侵害。而法院认为,空白教案本是学校发放给原告备课之用的东西,并无转移所有权的意 思表示。因此,44册空白教案本的所有权应属学校。1而“记录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所有权的归属,我 国法律对类似情形无明确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亦无相应规范;在实践中,学校收回教案本系出于检 查、监督教学即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并且原、被告之间就学校的教案本是否予以返还并无明确约 定”。  或者由于G仅享有教案本的使用权,学校并无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G也无证据证明 教案本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因此,被告丢失原告教案本的行为并非对原告所有权的侵害。在著作 权诉讼中,原告认为其撰写的44册教案构成了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享有著作权,被告灭失的是原告 44册教案本的手稿,这是一种“以侵害所有权的方式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了对其著作权的侵害。1二、为什么将纠纷呈诸公堂

  布莱克(Donald Black)的研究显示,绝大多数遭受伤害经历(injurious experience)的人都没有寻求外 部救济措施的欲求,相反,他们倒是选择了忍受,特别是在对方比自己的地位高的时候。在布莱克看来, “忍受或许是对不法、不当、伤害或者其它违法行为最通常的反映。” 1事实上,在中国,仅有少数的不满, 人们才通过法院经由审判得以解决,更多的案件则通过法院内外的调解来抚平。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 在改革开放以前被归结为党的意识形态、经验和实践,归结为代表国家的调解委员会对人们日常生活的 无所不在的渗透。1在改革开放以后被归结为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策略与动员技术。毕竟,纠 纷被视为对现代化的进程具有根本的破坏作用,混乱的社会秩序会动摇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威胁党的政 治稳定。1这种进路的根本点在于,强调国家在人们的不满向纠纷转换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与此不同, 本文更愿意关注个体在具体争议中的实际选择。事实上,就微观而言,当一个个体在遭受他人的侵害 时,依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更为理性,他/她本人拥有最终的选择权。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发生国家法 上的刑事案件(如强奸)时,当事人宁愿选择和解的原因。1诚然,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会通 过由第三方介入的形式将纠纷加以化解。但那样的努力更多的集中在职工下岗、农民发泄不满、不法融 资等涉及面较宽的案件上。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国家对影响微不足道的案件加以干涉(如试图通过纠纷 双方所在单位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硬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国家的代理机构也无济于事,毕竟公民通 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在现代法上获得了高度的合法性。

  从微观的角度看,似乎很难理解G与学校之间的这场通过多层法律审级解决的纠纷。在所有权之 诉中,G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额度为8800元,其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为515元,律师费分别 为3000元(初审)、3000元(初审裁定不予受理后的上诉)、3000元(受理后的初审)、5000元(初审败诉 后的上诉)。在著作权诉讼中,G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额度为6000元,其预付的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 费为1625元,无律师费。尽管原告在每一次诉讼中请求赔偿的额度高于她预付的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费 用,但在整个的诉讼中其付出的成本远远高于其请求对方赔偿的额度。同时,她还需要承受昂贵的机会 成本。打官司是一项非常浪费时间的博弈。除此之外,她还须承担很大的风险一案件的败诉。如果 说,在所有权之诉的初次审理之中,她获得胜诉的概率为50% (因为就她的诉讼请求而言,没有明确的 法律规定),那么,在二审乃至著作权之诉中,她胜诉的概率要远远低于50%。毕竟,之前的判决在很大 程度上影响着之后的审判结果。从经济学上讲,她在这个案件中的预期收益为:

  请求赔偿的额度(8800/6000)X胜诉的概率《50%)<4400/3000(元)而她在此案件中的预期成本为:

  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515^625+律师费(14000)+机会成本(时间)机会成本指的是原告因把时间花在诉讼上丧失的其可能花在其它事情上的收入。按照一般的统 计,小学教师在业余时间从事家教工作者较多。本案经过了所有权之诉的初审、二审、再审、和著作权之 诉的初审。如果每次审理按2天计算(递交诉状、取判决书、两次开庭审理各半天),则需要花费13天的 时间(C市第一中院发回重审后的初审,没有再递交诉状;再审案件由检察院抗诉,无须提交诉状)。会见律 师的时间为3. 5天(每次审理各一次,事实上更多),会见检察官的时间0. 5天,会见新闻媒体的时间为8天 (包括访谈时间和录像时间)。总括起来,原告花费的时间为25天。如果原告把这些时间用于家教,每天 至少可以辅导一个学生,每次2个小时,按当地标准100元/小时,则她至少可以获得5000元。如此,原告 在此案中的预期成本为515/1625+律师费(14000)+机会成本(55000 )> 19515/20625 (元)上面的数字显示,原告的诉讼行为无法获得经济学上的解释,其成本远远高于收益。特别是在著作 权之诉的法庭调解阶段,这一请求就更为模糊。

  法官: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阶段。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G:我原来(在所有权之诉中)就同意调解,是他们不同意调解。

  法官:请问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小学校长:我自上任以来(在诉讼过程中,S小学的校长发生了变更),一直与G老师保持联系。希 望以-种友好的方式解决这叫问题。

  法官:请问原告,你接受调解的底线是什么?

  G看对方能接受什么条件。

  法官:为了能顺利地调解,原告必须先说出自己接受调解的底线。

  G:我早就说了,我打官司要的钱准备资助XX大学的贫困学生。钱,对方可以一分不赔,但必须承 认侵害了我的权利。

  法官:被告能否接受原告的调解?

  小学校长:我们与原告之间的认识差得太远。我们觉得可以赔给她钱,甚至更多一点。但是,我们 不认为侵了权。

  法官: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要求差得太远,无法达成调解。

  看了这一段话,我们或许会吃惊于原被告双方的态度。原告最后想要得到的竟然仅仅是一个说法。 现代主义者们或许认为这是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有人指出原告的这一行动是无法理 解的。而更多的人愿意把原因归结为G性格的“强”与“固执”。与此不同,笔者的解释是制度性的,更 愿意把这一案件理解为是转型社会下的一种产物,是原有的社会结构、权力结构松动的结果。

  费孝通曾经指出,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一个差序格局。1这种差序格局是一种对社会中的稀缺 资源进行配置的模式或格局。其间,财产依照血缘关系来继承,生产和消费以家庭进行,合作的形式是 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和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邻里,交换基本上以地缘为基础实现。0而在1949年 之后,中国共产党通过群众运动和所有制的变革使社会结构和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决定 性的公有制形式使国家几乎垄断了所有稀缺的资源。其结果是,国家得以通过利用这些资源构筑一种 新的组织框架。这种新的组织框架有人称之为总体性组织,在城市中就表现为单位。1学校显然构成了一个单位。我们很难想象个人和单位之间的公开矛盾。无论像G这样的教师如 何具有个性,她总得生存。这一生存底线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个人必须从单 位那里获得收入、职称职务、住房、子女入托就学、公费医疗、身份转换(如“以工代干副食补贴等资 源;另一方面,他们又根本没有脱离自己单位的可能性。用魏昂德的话说,“这种就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 种福利收益;终身制是一种非常正常的现象,不存在劳动力的买卖市场。” 2其结果是形成了个人对国 家、对单位的高度依附。事实上,在某些学者看来,单位对个人而言,并非是一个单纯的工作场所,而是 一种统治制度,是国家实现监控的中介环节。在这个意义上,单位具有依附性社会结构的意义。职工如 果要调离原单位,他不得不通过单位人事部门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或者审批;他如果要解决子女入 托、公费医疗问题,必须依赖单位有关部门的介绍信;他如果要在收入、职称职务、副食补贴方面获得增 长,或者将“以工代干”,除了良好的工作业绩之外,更重要的是政治表现。后者的范围不仅包括了对马 列主义的信仰,对党的忠诚,甚至包括了喝酒滋事、见了单位领导不打招呼的琐事。所有这些,都记载在 一份被称为人事档案的档中,后者属于人事部门的专辖范围,职工对其中的记载根本无法知情,因此也 就没有申诉的机会。在这种模式下,“资本主义劳务市场所产生的那种意外和严重的结局在中国国有和 集体单位里都不存在,但同时也缺乏选择工作的自由和企业间挑选最合格雇员的竞争。企业间的工作 流动受到有意识的限制,工作变动往往是管理者安排的结果,而不是为上升而使用的个人策略。2戴 慕珍将中国职工与单位之间的这种关系称为是一种“庇护”(dientele)关系,认为普通群众只有同单位干部建立这种关系才能获得益处。

  G与S小学之间的关系俨然具有这种庇护关系。因此,如果G铁了心要在这个学校工作,那么,理 性的选择是与单位领导之间的配合与协作,而不是公然的对簿公堂。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与单位之间发 生冲突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是难以想象的。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由再分配体制向市场体制的 转换,这种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倪志伟指出,市场制度的发展导致社会主义再分配权力重要性的削 弱,即使政治秩序没有发生本质性的转变。官员们的优势随着市场取代再分配而成为经济中的协调机 制而减弱。相应地,生产者和消费者越来越多地通过市场交换获取所需物资和劳务,向市场机制的转移 削弱了对单位的依赖。这样,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由庇护性关系转换为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向我们 表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处于较为平等的关系,单位可以解雇职工,职工同样可以离开单位,“大不了辞职” 是一种最直接的表述;合同关系还包含了单位与个人之间工作期限的约定,而其中规定的违约金也暗示 了个人离开单位的可能性。与庇护关系不同,合同关系带给职工的更多的是平等与自由;相应地,稳定 感减少了。

  当2002年5月G将S小学告上法庭的时候,她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变成了合同关系。用一句 非常俗套的话说,是一种“谁离开谁都能过”的关系。对G而言,即使不在S小学工作,由于教学工作的 技术性,她也可以调到其它学校从事教学,也可以将职称带走,也可以获得同样甚至更高的收入。毕竟, 教学是一项技术参数相对较高的事业。而对S小学来说,无论G是否是本校的骨干优秀教师,她的离 开都不会对学校造成大的影响,原因在于,一个人的力量过于微弱。而且,学校还可以从其它单位调动 替代G的教师。

  问:老师,你因为啥打这个官司?

  答:他们侵了权,还不认帐。

  问:你告他们,不怕得罪他们?

  答:这个时代谁怕谁。我离了它又不是不能过。天底下又不是只有它-所小学。说不定,我到其它 学校还好些。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发生了 G与小学之间的那场不可妥协的纠纷。事实上,在别人看来,如果G 不那么坚持,或者学校向G道个歉,问题早就解决了。笔者对G的访谈以及S小学作为被告最后的陈 述都表明了这一点。

  三、诉讼中的行动策略

  上述所谓的制度变迁只是为我们提供了原告将纠纷提交法院的可能性,但并没有说明原告为何要 在现实层面上将该纠纷呈交法院。毕竟,在制度变迁的背景下,只有部分纠纷才提交到法院。事实上, 如果从双方的地位看来,原告其实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毕竟她要面对的是她的单位。尽管这不是一起 行政诉讼,但对方所占有的资源无疑会影响原告权利的实现。与原告相比,作为单位的学校具备相应的 经济条件。而且,它动用了直接主管部门一教委进行干预。教委在通过市府向人大的陈述意见中表 明,如果认定学校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其结果将导致:绝大多数教师向学校索要教案本并起诉学校侵害 了教师的权利,毕竟,学校没有足够的条件保留教师的教案本,最终的结果将是学校无法继续办学。这 显然会对整个社会的秩序带来危害。在与单位的角逐中,个人显然处于劣势。他们掌握的资源非常有 限,其声音也很难在社会中表达出来。在涉及他们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传媒来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的声音是非常微弱的。6

  那么,在单位(小学)和个人(G)之间,后者是否就是铁定的弱者?或许,福柯有关微观物理学的权 力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廓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与其说权力是一种实体,是一个人凭借他的出身 而拥有和实施的东西,不如说它是一种关系。它不属于任何个人,也不可能被任何人所独占。事实上, 权力是一台巨大的机器,每个人,无论他是施展权力的,还是被权力控制的,都被套在里面。7然而,这 种关系又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很快会从一个地点或场域转移到另一个地点或场域权力关系中的支配与 被支配地位是暂时的。因此,福柯认为,若要真切地理解权力的实现过程,必须关注权力运作的末梢,必 须关注一种权力与另一种权力交界的地方。8这样,考虑诉讼双方在角逐过程中采用的策略与技术就 至为关键。

  在访谈中,笔者获悉,学校运用的策略是中国目前社会中最常用的方法一通过其主管部门给法院 打招呼。学校运用其与教委之间的“公家关系”,并通过市府分管领导向法院的负责人表达他们在这一 问题上的看法。其蕴涵的逻辑是结果主义的:如果判定学校败诉,则可能会有更多的教师向学校索要教 案。但事实上,要求学校保管每个教师十几年的教案本学校根本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最终的结果 是,经济本不宽裕的学校将不得不拿出相当一部分费用用于打官司,学校将无法正常运转。“公对公,好 办事”是学校采取的一个策略。其次,学校还将对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诉讼行为勾连起来。尽管诉讼行为 针对的是学校这个单位,而不是某个具体的工作人员,也不是针对校长。但这种逻辑上的关系更可能被 实践层面的多重关系所掩盖。加之,单位的行为更多地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双方的 交界点是个体个体与单位之间的诉讼在技术上更多的表现为个体与单位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 情况下,“公对私”的关系,往往会实践转化为“私对私”的关系。为此,双方的交往中,就会把很多逻辑上 分得很清的关系缠绕在一起。在本案中,学校就把对教师的工作考核、聘任制度和该老师起诉学校的行 为联系起来。尽管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给绝大多数职工带来了更多的选择机会,既提高了劳动效率又 在形式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但是一项最近的经验性研究表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 度上产生了反劳动合同的后果。 之前,国家单位与职工之间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契约”关系。职工的劳 动与其说是为了盈利,毋宁说是为了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政党一国家”体制模式强调的是工农群 众的主人翁精神,强调的是对社会主义事业的贡献。与此相应,职工也从单位那里获得了住房、退休金、 医疗保险、教育、孩子入托等福利。这种“国家一职工”的关系具有很强的道德色彩。它的一个重要特点 是,在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解雇或者开除职工(当然,如果职工从事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政治问题除外)。 而在劳动合同制度下,实行双向选择单位和职工之间都存在“被炒”的可能,这种旨在提高劳动效率、保 护职工利益的“双向授权”制度却经常被滥用了。在G和S小学之间的诉讼过程之中,用来考核职工工 作表现的聘任制度就被当作学校获得强势的砝码。当G于起诉之前向学校索要教案并指出自己享有 著作权时,代表学校的书记便在全校教师会上说:如果有的老师不服气要打官司,学校奉陪丨到法院打 官司,我们去过不止一次,我们有经验。不信你走着瞧,造成的影响是你自己的丨今年的人事制度改革 实行双向聘任,不愿在这儿呆就走。当G将一纸诉状交到法院之后,在时隔不足两个月的工作考核 中,她就因年度考核分数最低被学校解聘。无论一个人的具体工作业绩、表现如何,在外人看来,下岗、 被解聘在当代中国都被蒙上了一层深厚的阴影一这意味着她至少在某个方面成了社会的弃儿,无论 是政治表现,道德修养还是工作能力等。至少,在这段时间内,她脱离了单位,失去了与他人交流的平 台,并被视为低人一等。孤立、无援笼罩着下岗者。学校采用的另一个策略是道德主义的。在学校的表 达中可以看出,G与学校的关系与其说是一粧因教案引起的纠纷,毋宁说是G不满学校的待遇而泄漏 的牢骚。在学校看来,G的行为具有无聊的值得谴责的赖诉的性质,对这种行为,法律上不能给与支持。 在开庭审理的最后陈述阶段,被告表达了这一看法。

  法官:被告还有没有陈述?

  被告:……我们希望法官认真考虑我们的意见。我们并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事实是原告不满学 校给她的待遇,她的目的并不是真想打官司,而是想把(学校与原告的)矛盾公开。

  通常,在在与单位的纠纷中,个人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但是,如果运用策略得当,个人也可获得主 动。艾普的研究表明,普通百姓如果要将诉讼继续下去,它必须获得支撑机构的支持。在笔者看来,大 众传媒,包括电视、报纸、法律杂志、收音机、互联网等,就是重要的支撑结构(support structure)。G以及 其代理人关键性的行动策略就是利用了传媒把自己与对方之间的争议变成了公共话题。随着市场化的 推进,传媒为了获取更多的关注,吸引更多的受众,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报导一些社会上敏感 但政治上又不存在太大问题的案件。在中国推进法治进程的过程中,典型的、疑难的法律纠纷往往成为 传媒捕获的对象。无论是电视台的法律节目,还是报刊的法制报导都是如此。传媒可以赢得公众的支 持,官方的同情,从而把一个普通的纠纷转换为公共话题,把原被告之间的争议转化成对案件持不同看 法的公众之间的讨论。正是依赖于大众传媒,G才向公众表述了自己作为受害教师的身份。她以及她 的代理人主动与报社、电视台等媒体联系,表述纠纷的来龙去脉,告知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等信 息。据统计,登载或者转载G与学校之间教案纠纷的报刊至少包括{〈重庆晚报》、《重庆日报》、《重庆商 手报〉、《重庆晨报》、《重庆经济报》、《重庆法制报》、《重庆青年报》、《华西都市报》、《教师报》、《中国教育信 息报》(后改为《中国教师據)、《中国青年报》、《现代工人报》、《公民导刊》、《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據等 15家,报导次数达50多次。除此之外,中央电视台1频道的“今日说法”栏目、中央电视台2频道的“经 济与法”栏目、中央电视台12频道的“中国法治报导”栏目、上海电视台的“律师视点”栏目、重庆有线电 视台的“拍案说法”栏目、山东电视台的“道德与法制”栏目等都做过专门的报导。笔者以“G教案”作为 关键词进行搜索,在谷歌(google)网站,有1870项内容符合查询信息,在百度(baidu)网站,有3020项内 容符合查询信息。其中,包括新闻报导和网民讨论。笔者各自点击了这两个网站的前100项,专门讨论 该案的报导竟然都达到97%。除去重复的内容,谷歌网站达到了 81%而百度网站达到了 83%。在法 律界,至少有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学者在公开场合表 达过自己对该案的关注与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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