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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品消费税的制度缺陷及立法建议

时间:2016-05-03 10:1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晓娜 韩少冲 点击次数:

  摘 要 征收奢侈品消费税有利于防止两极分化、有利于保证社会公平、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我国现行奢侈品消费税存在征税范围过窄、税率偏低且设置不合理等缺陷。本文对我国征收奢侈品消费税建议扩大征税范围,合理确定实物性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开征服务性奢侈品税,另外,建议设置合理的税率,确定科学的奢侈税税率依据并提高现有的奢侈品税率。 

  关键词 奢侈品 消费税 征税 

  一、我国奢侈品消费现状 

  (一)我国奢侈品的消费群体及消费行为分析 

  “我国奢侈品消费人群已达到总人口的13.5%,约1.75亿人”。其中不乏高收入者,他们是奢侈品消费的核心力量,居于主导地位。但也有收入水平不高的普通上班族,由于自我满足或社交的需要,愿意穷尽其收入的大部分去购买奢侈品。 

  1.核心消费者是奢侈品消费的领袖群体,居于主导地位。核心消费者是指具有很强的消费能力,可重复购买奢侈品,且对边缘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具有影响力,品牌认知度高的消费人群。他们往往拥有大量的社会财富,奢侈品购买力极强,但占其总财富的比例一般不高。对于核心消费者来说,奢侈品其实就是必需品。他们对奢侈品的消费能力与要求基本上不受收入水平的限制,对于奢侈品的消费需求属于刚性需求。“所以,即使对奢侈品课税导致商品价格上升,富豪们的消费行为也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2.边缘消费者是奢侈品消费的基础群体,易受主导力量影响。边缘消费者是指消费能力较弱,重复购买率较低 品牌认知度不高的消费人群。他们数量庞大,人员众多,易受核心消费者的影响,但也有自己的消费偏好。这些人往往属于城市中的白领阶层或上班族,收入稳定,有一定能力消费常用奢侈品,如高档服装,香水,首饰等。 

  3.潜在消费者是奢侈品市场的新生力量。潜在消费者是指消费能力弱,重复购买率低,易受广告和其他消费者影响的非主流消费人群。他们对奢侈品价格非常敏感,数量也最为庞大,但因为收入有限,只能购买层次较低的入门级奢侈品。潜在消费者以年轻人居多,他们因为受同龄人或者媒体宣传的影响,对奢侈品的偏好不在乎内涵品质而更在乎品牌效应。“我国奢侈品消费的人群以20~40岁之间的年轻人为主”。 

  (二)我国奢侈品消费市场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为奢侈品消费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可靠的经济前提。中国近20年的经济增长率年均达9.8%,中国品牌战略协会认为,一个国家奢侈品的消费增长大概应该是其CGP增长的两倍左右。事实上,中国的奢侈品消费增幅远高于此。我国奢侈品消费人群约1.6亿,这其中贫富差距非常巨大。2013年11月14日,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机构财富品质研究院在上海发布《中国奢侈品报告》称,2013年中国人奢侈品消费总额将达1020亿美元,而当年全球奢侈品市场总量将达到创纪录的2170亿美元,这也就意味着中国人将买走全球47%的奢侈品,中国也成为全球奢侈品市场毋庸置疑的最大客户。 

  二、征收奢侈品消费税的意义与功能分析 

  (一)有利于防止两极分化 

  众所周知,我国的经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和加快,进入了快速增长阶段,这是值得肯定和骄傲的。但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事实上,当年邓小平同志“先富带后富”的基本设想在今天已经遭遇了巨大的挑战。东部和西部,城市和农村,工业和农业,资源分配极度不平衡,贫富差距已经非常严重,共同富裕的理想目标看来还有漫长而艰辛的路要走。 

  奢侈品作为一种非生活必需品,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决定购买力的,是社会地位与财富的象征,只有站在社会财富分配顶端的那些群体才有能力消费。虽然不乏那些没有能力消费但也愿意省吃俭用购买奢侈品只为满足一时精神需求和炫耀的人,但对于大多数老百姓而言,奢侈品仍然是一种离自己物质生活非常遥远的东西,甚至对城市中收入不错的白领阶层来说,奢侈品的诱惑也难以抵挡高价格所带来的冲击,他们轻易也不愿意倾其所有去购买价格如此昂贵的非生活必需品。所以,奢侈税的调节作用也就此体现出来。 

  (二)有利于保证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是现代社会稳定发展最重要的保证,社会公平的实现往往依赖于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的建设,其中最重要的是收入分配制度。收入的差距程度决定了社会公平与否,税收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调节收入差距,使社会财富实现二次分配,维护社会公平。 

  面对社会不公平现状,尽快开征奢侈品税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因为我国当前的贫富差距已如此之大,社会公平难以得到实现,富者更富而穷者更穷的趋势看起来似乎已经不可避免。而通过征收奢侈品税,将富人们的财富用于我国卫生、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事业当中,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这也是对于课征奢侈品税之于我国社会最现实的意义。 

  (三)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现代社会持续发展最重要的基础性因素,它关系到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我们每一个个体。但是,近年来随着全球各大奢侈品品牌纷纷登陆中国,不断开拓市场,中国那些巨富们的热情被瞬间点燃,购买能力惊人,这又反过来刺激了新的更昂贵的奢侈品的到来,不断吸引人们的眼球,炫富心理极大膨胀。在2015年4月份刚刚结束的北京车展上,参展量和成交量都再创历史新高。全球各大顶级跑车、房车纷纷在中国发布限量版新款,其中许多新款是专门为满足中国消费者量身打造的,只为能从中攫取更高的利益。而中国的富豪们也都齐聚北京车展,一掷千金,从容的购买着价格惊人的奢侈品。 

  仇富心理已经成为当今中国广大群众最为普遍的心理现象,这也为社会增加了众多不稳定因素。如何稳定社会现状,促进社会内部收入平衡是现今中国当局者所面临的最为棘手的课题。而征收奢侈品税正是众多举措中见效最快,最能满足各方利益诉求的一种,它直接将征收的富人的税收用于各项社会福利和保障机制中,税收的调节作用体现无疑,也将最大程度的维护社会稳定。 

  三、我国奢侈品税收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情依据 

  如前所述,在前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奢侈品市场呈现出井喷式发展态势,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奢侈品消费大国。但与其他奢侈品消费大国的发达程度相比,我国的人均收入如此之低却消费着全球近半数的奢侈品,不得不说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不能过大。邓小平同志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指出:“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因此,共同富裕其实是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共同理想,是我们全国各族人民为之奋斗的目标。而奢侈品的过度消费激化了矛盾冲突,与共同富裕的理念背道而驰,是国情所不允许的。所以根据国情的实际出发,课征奢侈品税是立法需要。 

  (二)法理依据 

  在法理学中,法律的基本价值一向以实现公平正义为首要目标。而关于所谓正义的解释,历史上各大法学家也提出了许多值得我们深思的见解,虽然不可避免的带有时代的烙印,有其局限性,但仍为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提出许多有益的思考。当然,不同时代受大环境的影响,人们关于正义理解也会不尽相同,或多或少都带有时代局限。但不论是上述两位法学家的解释还是其他的学术著作,大家所达成的基本共识是一样的,即正义是使社会中的每个人平等的获得价值并创造价值。至于如何“获得价值”,不同的法律史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内涵。 

  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所强调的公平的正义在奢侈品立法方面有着极强的说服力,为我国课征奢侈品税给予了法理层面的支持,因为奢侈品作为一种非生活必需品,是顶级社会财富的象征,只有那些占有大量社会财富的群体才有能力购买,那么课征奢侈品税,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就是征富人们的税。除非那些不理性的消费者,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广大中低收入者造成实质的利益损害。而且,如果一旦课征奢侈品税,将收取上来的富人的税款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养老事业等建设,惠及广大低收入群体,对社会财富实现二次分配,维护公平正义,这样税收立法的作用也就体现出来了。 

  (三)税法依据 

  税法是我国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收的依据。所谓的依法纳税,就是以税法为依据进行纳税,可见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下面将从税收的职能和税法的原则两个方面讨论征收奢侈品税的可行性,以期尽早对奢侈品税实现立法。 

  1.从税收职能分析。“税收职能是指税收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功能和职责,一般包括四种职能: 即组织财政收入的财政职能,调节经济的职能,实现社会安定、文明和进步的社会职能以及保障税收作用实现的监督职能”。在这些职能当中,以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为最基本,它们体现了税收的重要作用。但不同的税种其职能有不同的侧重面,就奢侈品税而言,它的最重要的职能是实现社会安定、文明和进步以及调节经济,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组织财政收入。这也正表明了课征奢侈品税的社会意义远大于财政意义。 

  2.从税收原则分析。除了从税收的职能方面来为课征奢侈品税提供税法依据外,税收的原则同样是奢侈品税立法的重要依据,这里所说的税收原则集中反应在税收公平原则上。关于税收公平原则,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时代内涵,都反应出了税法服从时代背景的社会规律。以穆斯格雷夫的理论为例,它已经摆脱了资本主义初期的税法中的自然正义的公平,转而体现社会正义的公平,税收公平原则在这个时期理论已日趋成熟。这时的公平并非绝对的个体公平,而是使全体社会成员受益的整体公平。社会成员的社会财富占有量是不同的,因而纳税能力也是不同的,有能力的群体应多纳税,没能力的应该少纳税或者不纳税,这样才能实现税收原则的真正公平。 

  课征奢侈品税正是为了实现税收公平原则的实质内涵,使社会各阶层的人们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让富有的人多纳税来寄予贫穷者以更好的社会福利正是税收公平原则的集中体现。尽早实现对奢侈品税的立法,有利于弥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实,平衡社会财富,维护公平正义。 

  四、我国现行奢侈品消费税存在的缺陷 

  事实上,我国并非没有对奢侈品进行征收,而是一直以来都包含在消费税中的,但并未形成独立的税种。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的应税消费品大致可以分为五大类: 一是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产品;二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须品;三是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四是不可再生及替代的稀缺资源;五是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产品”。但奢侈品消费税一直存在着种种的缺陷,严重制约了其税收职能的发挥和社会现实意义的作用。下面将从两个方面论述我国奢侈品税的立法存在的弊端。 

  (一)征税范围过窄 

  我国目前的应税消费品共有烟、酒、化妆品等14种,其中属于奢侈品的不多,也就珠宝玉石、高档手表、游艇等几种,大部分奢侈品仍然没有在纳税范围之内。这已经与当初消费税的立法初衷相去甚远,完全限制了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目前的现状是,一方面国际各大奢侈品品牌纷纷涌入中国,攫取着巨额利润,暴露着贫富差距;另一方面,由于征税范围过窄,许多奢侈品得不到适当的调节,市场经济自发性的缺点尽显无疑,这都是我们值得关注的问题。 

  同时,征税的范围目前还仅仅限于实物商品,精神消费还不包括在内。“服务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通过无形服务的外在表现形态而存在的奢侈品,这类奢侈品没有特定的实物形态,其价值往往通过消费者接受服务消费时所获得的无形体验和感受而实现,例如健身、社交、休闲、美容、旅游、美食、体验等”。在这个第三产业发达的现代社会,很多时候服务性奢侈品的消费额度往往不亚于购买实物奢侈品,因此征收奢侈税的范围在这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也是立法需要着重考虑的地方。 

  (二)税率偏低且设置不合理 

  奢侈品并是非生活所必需的,只为富人阶层所享有的高端消费品,作为社会顶级财富的象征,对奢侈品的征税一直惹人关注,因为它不仅关系到税收职能的发挥,更是显示追求社会公平的积极信号。我国现行消费税中对奢侈品税目税率有: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高档手表税率为20%,游艇税率为10%,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其中金银首饰为5%,非金银首饰为10%,化妆品为30%。从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征收的有限的奢侈品种类中,税率过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此外,税率设置的不合理也是导致我国目前奢侈品征税混乱、调节作用不能完全发挥的现实因素,结合我国的国情来看,税率设置的不合理进一步促使了我国贫富差距扩大和社会仇富心理的增加。 

  五、对我国奢侈品税的立法建议 

  (一)扩大征税范围 

  如前文所述,针对目前我国对于奢侈品的征税税基过窄,且仅限于实物范围的现状,在接下来的立法上应当着重考虑下面几种情况,以期实现维护各方利益,保证社会公平的立法目的。 

  1.合理确定实物性奢侈品的征税范围。我国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品共有烟、酒、汽车、游艇等14种,其中属于奢侈品的又少之又少,而已经成为大家所公认的奢侈品却没有征收应有的奢侈税,比如名牌包包、豪宅别墅、私人飞机等都没有实现征税,应当扩大这一类商品的征税范围。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奢侈品都应该课以重税,随着社会风气的转变和特定文化的介入,一些常用的奢侈品越来越被中等收入的普通人群所接纳,比如香水、化妆品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所常见的商品,脱离了非生活必需的范畴。这些奢侈品普通大众也会购买,若对其也再度课征奢侈品税无疑违背了立法精神,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要根据社会发展态势合理确定征税范围,而不是一味的扩大,才能充分发挥税法的调节作用,保证公平正义。 

  2.开征服务性奢侈品税。服务性奢侈品是一种旨在进行精神享受的高档服务消费,一般的收入阶层是没有经济实力享有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它与实物型的奢侈品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从立法角度考虑也应将其纳入课征奢侈品税的行列。当然,任何一项法律的出台,尤其是税法,都会直接关系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切身利益,都要进行充分的社会调研与意见的搜集,关于服务性奢侈品的征税也是一样。尽早确定奢侈品的内涵与外延,对服务商品的纳税的可行性做出适当的分析,才是目前的当务之急,也是人们最关心的税法改革的动向。 

  (二)设置合理的税率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相应的在各方面的制度建设和实际操作中总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是可以理解的,奢侈品税率的设定也同样经历着从不科学到逐渐完善的过程,也看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勃勃的生机。奢侈品税率设置的不合理之处很多,但由于本人能力有限,结合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几点立法建议: 

  1.确定科学的奢侈税税率依据。我国目前的税法尚不完全,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为奢侈品税税率的确定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已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在较为可行的办法是,根据不同的奢侈品档次确定不同的税率,以适当的比例为计算方式确定不同的税率,当然,这样的计算方法也不是绝对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税率,但这么做的立法出发点都是为保障社会的平等,收入差距能够得到控制,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2.提高现有的奢侈品税率。在提出这个立法建议之前,我们首先来回顾一下征收奢侈品税的意义。其实征收奢侈品税说白了就是为了对富人们征税以缓解社会两极分化日益扩大的现状,而如果税率偏低的话,将对富人们的消费行为产生不了实质的影响,也就达不到当初立法的目的。因此,基于目前现状的考虑以及具备了成熟的市场条件,提高奢侈品税的税率是可行的,也应当尽早实施,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维护社会稳定,造福更多社会成员。 

  本文首先对我国奢侈品行业做出了深入全面的分析,从消费行为和消费心理等方面探究了我国奢侈品市场发展现状,从而为我国奢侈品税立法提供全面有效的现实依据。然后从国情、法理、税法三个层面分析征收奢侈品税的可行性依据,以及其重要意义。接着又指出我国现行的奢侈品税存在的种种弊端与缺陷,从而为以后的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思考。奢侈品诞生之时虽然是一种非生活必需品,但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向前发展,其包含了更多的感情因素,已不再是单纯的一件价值高的商品,因此对它的立法工作不仅仅是法律的需要,更是社会需要,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体现。因此,虽然我国的税法发展较晚,大部分奢侈品税的征收更是只停留在理论层面,但随着我们不断地深入研究与实际探索,日渐成熟的理论必然会催生新的法律法规与之适应,奢侈品税的立法将进入全新的阶段,为我们的社会发展、人民幸福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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