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5-05 10:5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耿伟 点击次数:
摘 要 探讨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课题,不仅要对制度系统下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及其相互关系进行整体研究,还需要对非正式制度及其正式化的内在结构进行认真解构,从而实现更加清晰、细致和深入的理解。本文把非正式制度系统划分为五个角度和十五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对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途径进行了解析。
关键词 非正式制度 正式化 途径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势必会引起制度层面的巨大变迁。目前,农业的、乡村的、封闭和半封闭的传统社会改革与工业的、城镇的、开放和半开放的现代社会发展,既是并存的也是冲突的。在正经历着制度变迁过程的中国,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引入,无疑为解释非正式制度正式化途径,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在这种现实形势和制度背景下,某一个特定的非正式制度必然是各种特质的集合体,本文将重点对设定角度和类别的特定特质进行阐述。
一、不同性质的非正式制度正式化:积极、消极与中性
不同性质的划分主要是针对非正式制度对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而言,其正式化的方向便是达到良性的综合效果。
(一)积极的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主要是“规范”
“人民是智慧的源泉”,这是历史的结论。例如,一些有益的“土政策”的探索对于完善正式制度体系有着较强的先验和补充作用,对这些“土政策”进行“规范”,主要是对其进行更加理性的思考和推广,使其成为可复制并经得起检验的模式和准则,进而纳入正式制度的体系和框架。
(二)消极的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主要是“覆盖”
吴思在其著作《潜规则:中国历史的真实游戏》中提出了“潜规则”的概念,主要指“民间规矩”,这与外在的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是相悖的,但却是一些未必成文却很有约束力的规则。之所以有“潜规则”的存在空间,除了人的欲望和逐利本能驱使外,还说明正式制度给这种“潜规则”预留了滋生的缝隙。因而,对消极的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主要是要健全正式制度系统及其实施机制,“覆盖”预留的缝隙。
(三)中性的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主要是“引导”
例如,我国各地区不同的婚嫁风俗,谈不上孰优孰劣,且目前尚无正式化的硬性要求,但是我们不能凭之任之,而是要未雨绸缪,对一些关键领域的中性非正式制度有准确的衡量,积极引导其向着积极非正式制度发展,避免发展成为消极的非正式制度,从而为其必要时的正式化奠定基础。
二、不同状态的非正式制度正式化:萌芽、发展和成熟
不同状态的划分主要是指非正式制度自身的发展阶段,“正式化”的动态效果相应较为明显,正式化的途径也取决于其发展的节点。
(一)萌芽状态的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主要是“培育”和“遏制”
无论萌芽状态的非正式制度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其存在必然是正式制度缺位的领域或环节,假如是积极的,要在正式制度的未来规划框架内对其进行“培育”;假如是消极的,要在缺位的领域或环节以明确的正式制度进行填补,从而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内。
(二)发展状态的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主要是“纠偏”
非正式制度毕竟是非理性的,就算是积极的,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与正式制度偏离的情况,假设某个发展状态的非正式制度是有非常有益的正式化前景的,那么就要在其发展的各阶段对其偏离状态进行适时纠正,使其沿着正确方向并入正式化发展的轨道。
(三)成熟状态的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主要是“试行”
就算我们在实践中有条件并有能力对非正式制度的萌芽或发展状态进行“培育”和“纠偏”,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和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信息不完整性的多重影响,成熟状态的非正式制度并不意味着其正式化后也会必然成熟。因而,要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正式化过程“试错先锋”的作用,走“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正式化路子,否则,不顾一切的强制全面推行,一旦出现失误,将面临“骑虎难下”的被动局面。
三、不同条件的非正式制度正式化:条件成熟、 条件不成熟和没有条件
不同于按照非正式制度自身状态进行的划分,本文所述条件是指其正式化的客观条件状况,在这里也仅讨论主观条件积极且成熟状态的非正式制度。
(一)条件成熟的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主要是“创制”
当积极的非正式制度状态及条件均成熟时,要及时进行正式制度创制,避免错过时机。由于非正式制度的发展是自下而上的,而正式制度的创制是自上而下的,所以在正式制度创制时,要反复进行充分的论证、听证和公示,从而使正式制度更加科学、现实、有效,决不能因“赶时间”和“赶进度”,而忽视“程序正义”和“群众参与”。
(二)条件不成熟的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主要是“创设”
例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群众首创的经验做法,在最初阶段由于体制等原因,并不具备正式化的条件,因此,要在实践中积极创设宽容的舆论环境和宽松的政策环境,以支持和鼓励其先行发展,待条件成熟时,便可水到渠成地进行正式化进程。
(三)没有条件的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主要是“创造”
“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道理,同样适用于制度层面。例如,清末的宪政改革和宪政革命,虽然有着渐进和激进的区别,但在当时的背景下,无一例外都是进行条件的“创造”。目前,当一些良性的非正式制度条件不成熟时,要渐进的为其正式化创造良好的“条件”,进而推动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体制和制度的改革。
四、不同层面的非正式制度正式化:团体、区域与社会
广义的非正式制度形式多样且类目繁多,尤其从不同层面上来看,更是如此。不同层面的非正式制度由于其作用的范围和产生的影响不同,其正式化途径也不尽相同。
(一)团体层面的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主要是“规整”
团体,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元,其非正式制度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有着种类多、变化快和易规整的特点,因而,对于一些不利于团体发展的非正式制度,例如:对于工作中的“节后三天松”等集体意识和习惯,必要的规整是直接有效和立竿见影的;而对于一些有利于团体发展的非正式制度,例如企业中的团结精神、效率意识以及业绩至上等非正式制度,同样可以制定相应的惩处机制和奖励机制进行强化。
(二)区域层面的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主要是“制宜”
国家的政策制度是全面和宽泛的,这就要求不同的区域结合自身的实际和特点进行“因地施策”,不仅仅要适应当地的客观情况,更要适应本土的非正式制度资源。例如,非正式制度“嵌入式”的正式化,即地方非正式制度的习惯、惯例和准则一定程度上融入到贯彻实施国家政策的地方规章制度中,虽然仅仅是融入特定的范围,并不算是全面的正式化,但不妨把它看成是非正式制度正式化的一种形态。
(三)社会层面的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主要是“变迁”
社会层面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矛盾往往会导致制度冲突或不兼容,两者之间的力量对比产生了“诱致性变迁”、“强制性变迁”和“残留式变迁”等不同的社会制度变迁模式,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形式的变迁,最终目的均是要做到两者之间的“兼容”、“互补”或“妥协”。
五、不同领域的非正式制度正式化:政治、经济与文化
虽然某个领域的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会受到其他领域的传统观念、价值信念及习惯惯例的交互影响,但不同领域的非正式制度正式化仍有其各自特点。
(一)政治领域的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主要是“转变”与“发扬”
由于我国历史上封建统治时期较长,政治领域良莠不齐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还有根深蒂固的影响,目前最现实的途径便是趋利避害,有抑有扬。对于传统人治观念、功利主义、中庸意识等不良政治生态,应通过建立完备的正式制度,限制或抵消不适当的非正式制度的影响,转变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伦理主义、竞争意识的政治环境。同时,要发扬传统的优秀政治思想,如对待百姓的“民为邦本”,行政治理的“忧患意识”,依法治国的“法不阿贵”,用人决策的“德才兼备”,行政执行的“监听广纳”等非正式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应将这些优秀思想纳入到政治制度体系内。
(二)经济领域的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主要是“重塑”与“重构”
自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提出以来,义和利似乎是市场秩序建立和规范的价值取向。实质上,在一个理性的世界中,“经济人”与“道德人”是一体同生的,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也并没有天然的鸿沟。在市场经济急剧变革和良性发展的时代,一些扭曲的经济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也必然被公平正义所代替。一方面,要对传统非正式制度进行“重塑”。例如,逐渐转变“人情社会”和“圈子社会”的信用习惯,重塑市场竞争形态下的非人格化信用机制,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和违信限制措施;另一方面,要对植入非正式制度进行“重构”。例如,快速转变企业极度逐利和道德丧失的乱象,利用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约束和导向,切实完善企业道德和责任体系。
(三)社会领域的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主要是“输入”与“再造”
我国社会领域的非正式制度有着繁杂多样、“二元”分割、新旧并存等特点,因此,对于社会领域的非正式制度正式化不能“一刀切”,切忌激进化。社会领域的非正式制度正式化可分两个步骤来实现,第一步是“输入”,发挥新风尚潜移默化的作用,采取渐进的方式进行新价值观的灌输,使民众入心入脑,实现“旧消新涨”,为“再造”奠定基础;第二步是“再造”,这种“再造”不是大刀阔斧,而是修葺完善。例如,在新农村建设中,对村民在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乡规民约进行合理定位,在法治建设基础上,结合时代精神和当地特色,对乡规民约等民间社会秩序规则进行“再造”,实现乡规民约由非正式状态向准正式状态的演进。
综上所述,虽然笔者对非正式制度的五个角度共十五种类型分别进行了解释,但现实情况是,不仅这五个角度是相互交织重叠的,概括不甚完全的,而且假如把每个角度与每种类型重新排列组合进行解析,也将是较大的课题。探索不同角度不同类型非正式制度的正式化途径,藉此提供不同视角和有益借鉴,不仅可以为现阶段社会制度改革增设参考,也可以为民族传统文化传承提供助力。只有坚持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协调与平衡,才能使我国整个制度体系的构建有坚实的基础和持久的动力。同时,也只有注重把有正式化需求的积极的非正式制度逐步正式化,才能使整个制度体系更加协调有序高效,从而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市场经济,规范社会秩序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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