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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时间:2017-11-09 10:0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苏丽 点击次数:

  摘要:我国目前应用的刑事诉讼法是在很早就开始实行的,虽然国家也对其进行了一些发展与修订,但是,在其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产生了不利影响,阻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基于此,本文对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问题;建议 

  在社会主义经济高度发展的中国,经济的发展固然重要,但是如果经济发展没有法律的制约就会产生不安定因素。那么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无论是对于我国的经济还是政治来说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会受到各种社会原因导致其受到阻碍,在证据、律师援助、监视居住区域以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限等方面都存在着问题,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具体分析。 

  一、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缺乏可靠性 

  刑事案件的一个最大特征就是突发性,这就使得由于缺乏相对的监控,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缺乏保障,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干扰因素也会让原告和被告证据的可靠性产生问题。除此之外,原告和被告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他们对证据的认知也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升级。以刑事案件中发生率较高的熟人作案为例,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这类案件中的原被告双方在提供地域证据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是一方或者是双方都提供了伪证,有的虽然双方提供的证据都是真实的,但只是由于主观因素的不一致,导致了证据的不真实或者说复杂性。因此,针对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可能存在的伪造证据的问题,必须加强对证据的监控和检测工作,最大程度上确保证据的可靠性。一方面要求法院相关的执法人员要在取证工作中以严谨的态度、科学的方式方法进行取证和检测,另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能够熟练的运用各项科技手段,对相关证据进行严格的调查和检测。 

  二、律师在审判阶段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不足 

  当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是比较广泛的,其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确定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也基本一致。但由于法律援助阶段的限定性(只适用于审判阶段)和援助形式的单一性(只以出庭辩护为中心),加上缺乏具体的制度作为保障,使得实践中各地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要求各不相同:有的规定一名律师每年义务办案1-3件;有的不作硬性规定,而由律师自愿到法律援助中心登记办案,但将其作为考核律师工作业绩的一项指标;有的采取由律师事务所排队轮流办案的办法。以上各种要求,不仅导致了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极不平衡,使得有些地方的律师根本没有承担法律援助义务,而且使得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运行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并不符合立法的宗旨。针对这一现象,首先是完善立法,改变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渊源的不系统局面,以强化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意识,另外,还要设置专门机构、提供专项经费,为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三、监视居住指定区域方面不明确 

  新刑诉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由此可见,在监视居住的指定区域上,立法显然是坚持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为原则,只有无固定住处的,才可以由执行机关指定执行场所。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到其住处以外的其他场所进行监视居住的做法相当普遍,甚至有的地方建立了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限制居住,变相监禁。因此,有必要对监视居住的指定区域作明确的界定,以避免出现执行中曲解立法精神,干扰被监视居住者正常生活的现象。 

  四、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限的肢解性理解 

  新刑诉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高法《解释》第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重新计算”不仅意味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适用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对法院来说没有任何的约束力,同时也暗含着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期限的理解也是重新计算后的“取保候审最长期限可达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期限可达6个月。”这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三年,采取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可以长达一年半。这种对条文的肢解性解释显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在刑诉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分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或者可以说,三机关适用的取保候审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适用的监视居住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五、结语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十六字方针,最为关键的就是实行依法治国。现如今刑事诉讼法已实施了很长时间,有些地方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存在着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缺乏可靠性、律师在审判阶段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不足、监视居住指定区域方面不明确、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限肢解性理解等问题,本文把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参考文献: 

  [1]于艾叶.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解析[J].管理观察,2017,11: 

  101-102. 

  [2]王伦.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18:11-13. 

  [3]姚莉,齐文远.再论刑事诉訟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05: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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