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4 15:3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淑欣 点击次数:
首先,应明确农民对其直接受益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义务,尽快出台具体的政策办法,明确可以或应该由农民投工建设的水利设施范围,明确补助资金的来源和比例。其次,完善“民办公助”,以补助资金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兴办小型水利事业。要合理分摊政府与农民的投资比例,从实际出发,逐步适当提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降低群众自筹比例。
同时针对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程度,采用不同的补助标准;应根据水利设施的渠系等级,考虑农民收入的基本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财政补助,并且,定期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财政补助标准;此外,还应尽可能地创新补助方式,借鉴部分省市实践经验,可以把农民投工投劳与低保救济、政策扶持等挂起钩来,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干劲和信心。再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民进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财政报账制要求对农民自产自销砂石等材料开出正规发票,需收税,这就提高了建设成本,偏离了政府补助、引导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初衷。应减免农民办水利的相关税收,或者比照扶持办企业的办法进行返税,以激励农民兴办水利的积极性。
3.完善税收优惠,推进产权改革,吸纳民间资本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除建管体制不顺外,产权体制改革不彻底,是导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滞后的重要因素。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准公共品属性使其具备产权改革条件。因此,在遵循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政府可以运用税收政策手段,因势利导,推进产权改革。对于一些盈利能力较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如水库、机井、电泵站、灌溉渠、塘坝等,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各种民间资本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民营等多种形式,进行投资修建、自主经营,以弥补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巨大的资金缺口。可以实施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1)对于参与帮村扶贫的企事业单位,凡是修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可以根据其投资额度的大小减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对政策性银行及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农田排灌工程和老灌区改造等资金短缺矛盾突出项目的,给予一定的营业税优惠;(2)对农户投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需资金的贷款业务并入政策性银行,政府给予财政贴息;鼓励保险机构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建立适合农户投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险种的,给予营业税优惠;(3)对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凡使用我国设备投资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允许将设备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款在企业每年的新增所得税额中进行抵扣。在税收调节方式上,还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完善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税收优惠手段。另外,还应研究制定具体的税收政策,支持和鼓励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权)、PFI(私人主动投资)和证券融资等多种形式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以降低融资财团的项目运营风险,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
(二)运用财税政策激励,提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水平
1.增强县乡财力,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基层水管机构职能
农业税取消后,县乡财政困难,直接加剧了基层水管机构的畸形发展。农户缴纳的水费变成了基层水管机构的行政事业费,丧失了水费“以水养水”的功能,使基层水管机构的演变成为一个依靠水利工程获取利益而生存的食利者阶层,脱离了为农业服务的宗旨。因此,一方面,应该在大力发展县乡经济、壮大乡镇主体财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县乡财政能力,保证基层水管机构合理的行政经费;另一方面,应大力推进基层水管机构改革,在精简人员编制的基础上,着力解决机构人员收支平衡的财务问题。同时,加强对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职能。
2.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并举,大力扶持农水合作组织的发展
农田水利建设是需要集体行动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村集体和“两工”投入促进了农田水利设施的高效运作。税费改革取消了“两工”,新的“一事一议”由于自身缺陷难以成为农田水利建设的有效组织形式。因此,应借鉴集体化时期动员农户合作建管农田水利的经验,重构农户合作机制。鉴于农水合作组织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特别是末级渠系建设、管理、维护方面的独特作用,应充分运用财税政策激励,大力扶持以用水户协会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农水合作组织的发展。可以考虑在中央财政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补助农水合作组织的组建、开办等经费,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组织所有。农水合作组织属于非营利性服务组织,因此,凡是涉农收费和农村税收的一切优惠政策和水管单位的一些特殊政策农水合作组织均应享受。此外,还应研究出台一些更富于刺激性的税收优惠来鼓励和扶持其发展,全面推进其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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