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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理论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治理模式研究(上)   (2)

时间:2016-02-02 13:3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刘铁军 点击次数:

  产权制度不仅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影响人们的各种经济行为,其功能多种多样,其基本的功能主要表现在:第一,制约功能。产权制度的制约功能规定了产权主体不能作为的空间范畴,超过这个空间,产权主体就违规,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第二,激励功能。产权制度能够为产权所有者提供一定程度的合理收益预期,从而不断激励经济行为主体努力从事经济活动;第三,高效率配置稀缺资源功能。产权制度重新确定了产权所有者对资源的行为权利关系,从而决定了资源在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分布状态。产权制度影响资源配置及其利用效率。合理的产权制度总是使资源的利用向高收益方向流动,它通过产权的交易来实现。

  1.2产权理论

  水利工程与水资源紧密相关,他们都是一种公共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财产。对于类似此类公共资源采取私有化配置还是非私有化配置,产权经济学家们存在不同的观点。

  科斯定理提出,当没有交易费用时,通过自愿协议,将产权作重新分配,可以使社会福利实现最大化;当存在外部效果时,可以通过产权重新分配使外部效果内部化。科斯产权理论特别强调私有产权的意义。著名产权经济学家德姆塞茨也认为,只有私有产权才能完成推进市场化和提高经济效率。

  在此基础上,科斯产权理论的支持者们将私有产权配置观进一步推广至公共资源领域,同样认为私有化配置公共资源是一种更为有效率的配置方式。同时他们认为,政府在公共资源产权配置中的作用仅局限于一明晰产权,产权明晰以后即可通过个人协商使外部效果尽可能内部化,然后再交给市场去取得有效率的结果。

  科斯定理在解决公共资源的外部效果方面为人们提供了一条新思路,但无限地推广到公共资源产权私有化,也遭到许多西方经济学家的批评。

  华盛顿大学经济系教授巴泽尔认为,从理论上讲,产权全盘私有化是行不通的,任何产权的界定都会留下一个"公共领域",由于信息成本的存在,任何一项权利都不可能完全得到界域里。

  美国经济学家布罗姆利认为公共资源产权私有化是不可操作的。布罗姆利指出,所有权结构对跨时间选择和生态系统保护等问题十分重要,生活在未来的人或动植物不能到这儿来为自己的利益说话;在市场交易中也无法通过所有权来保护它们的利益。那么,后代人和生态系统必将受到损害。只有依靠政府'强行安排"一定的制度才能保障它们的利益。

  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不同意产权私有化的观点,并称之为'科斯缪见及其扩展"。他认为,虽然明确产权可以解决某些外部性问题,但不完全市场和不完全信息是导致"市场失灵"和1'政府失灵"的共同的重要根源。为了提高政府干预经济的效率,斯蒂格利茨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尽量避免垄断。有些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不一定由"政府组织生产",可以由私人组织生产,政府买过来,再提供给社会,如某些军用品等。鼓励公共部门之间实行竞争。虽然可能导致重复生产,但只要适度,有可能比独家垄断更有效益。政府的经济功能分散化分散给地方政府和社区,这样可以产生竞争,带来效率、革新,并更好地适应公众的需求。第二,政府合理再分配,使之更加公平。第三,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供更多信息。

  2.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治理模式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通常是指灌溉面积在666.7hm2以下、除涝面积在2000hm2以下、渠道流量在1m3/s以下的农田水利设施。从工程用途上分,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小水库、塘坝、水池、水窑等蓄水设施;小型拦河闸坝、引水闸、截潜流等引水设施;渠道、管道、闸门等输水配水设施;渡槽、隧洞、倒吸虹、桥涵等渠系建筑物;泵站、机井等提水设施;灌水沟、畦、喷灌、滴灌、"小白龙"、闸阀等田间灌水设施;保护村镇、农田的小型圩堤、小型河道堤防等防洪设施;排水闸、排涝泵站、排水沟、地下暗管等排涝除渍设施等。据统计,我国目前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总共约有2000万处,除了桥、闸、涵等400万处工程外,蓄引提水源工程约1600万处,其中小水库8万多座,塘坝600万处,水窑、水池、水柜560万处,机井400万眼,泵站50万个。另外还有流动排水设施百万台套。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治理模式主要是指人们对设施的供给方式、经营机制、设施建设、占有、使用、维护决策机制等一系列基本内容所形成的共同表述,并根据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把它分为不同的模式。例如依据设施供给主体的不同,将治理模式划分为政府供给型、市场供给型和联合供给型;根据关于设施供给、占有、使用、维护等规则决策机制的不同,分为政府或单一权力中心自上而下决策的集权治理模式、私人经营者独立决策的私人治理模式和合作组织自下而上民主决策的合作治理模式等。当然模式的划分并不一定只依据某一个标准而可能是几个标准的组合,例如把私人拥有设施的所有权并独自经营的叫私有化治理,而把私人不具有设施的所有权只拥有设施经营使用权的称为私人承包治理,这两种模式显然有着本质的区别,划分所依据的是经营主体和所有者主体两个标准。结合中国当前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治理现状依据设施经营主体的不为私人治理模式,它包括上述私有化治理和私人承包治理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治理模式;由水利主管单位和按行政边界划分的集体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称为集权治理模式;由按水文边界划分的全体用水户组成的合作组织来经营管理的称作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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